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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唐某清猥亵儿童案

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二审 · 2021-12-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十月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唐某清多次利用担任某学校音乐教师的便利条件,在上课时把手伸进被害人孙某某衣服里揉摸其胸部,其中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还揉摸了孙某某阴部。

被害人时年九岁,猥亵发生在教室后排且处于上课期间,整班同学坐在前排;唐某清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述的,应当综合审查报案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当,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疑点和无法排除的矛盾点等因素,客观认定案件事实。

对案发经过自然的案件,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精神状态等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认为其陈述真实可信、能够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即使被告人不供,仍可认定被告人对被害儿童实施猥亵的事实;在公共场所对其他多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只要处于随时可能被发现的状况,均可认定为「当众」猥亵。

三、赵律师点评

被告人不说话,法院靠什么定案

唐某清始终拒不供述,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一人的陈述。法院列出的审查清单有三项:报案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当;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疑点和无法排除的矛盾点。第一项在本案中很扎实——被害人被猥亵后第一时间告诉了同学,又告诉母亲,随后报警,没有外力引导的痕迹。第三项的审查也做了:法院承认本案证据之间不完全一致,但认定并无根本矛盾,其中四名女生的陈述或证言均证实在较短时间内被告人能够把手伸进学生衣服里面接触到皮肤。

九岁孩子的陈述,怎么判断可信

法院的考量维度列得很细:被害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精神状态,以及她与被告人的关系。被害人时年九岁,是被害人所在班的音乐教师的学生,对老师既有依赖也有敬畏,这样的关系下孩子编造性侵害事实的动机极低。她对地点、方式、次数的描述具体清楚,事后表现出畏惧、害羞等反应,符合这个年龄段的表达方式。把这些维度逐项核对之后,法院认定其陈述真实可信,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被告人零口供也足以定罪。

教室后排、上课期间,为什么是当众

本案第二个法律争点是当众情节。被告人作案的位置是教室后排,时间是上课期间,整班同学都坐在前排。辩方会强调「没有人看见」,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这里的判断标准是「随时可能被发现」,而不是「实际被发现」。上课期间教室里坐满学生,其后排的行为随时可能被回头或者走动的同学撞见,当众即成立。

五年这个刑期说明了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判处五年,正好落在这个升档后的起点上。为什么没有往上加?因为事实构成相对单一:一名被害人、行为方式是隔着或伸入衣服揉摸胸腹部与阴部、虽有多次但集中在五个月内、没有侵入式行为、也没有造成进一步的身体伤害。升档已成,档内不再加重,这个处理结果体现了量刑的分寸——加重情节负责把案件送进五年以上这一档,档内的具体刑期则由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决定。

整班同学就坐在前排,他赌的是没人回头——当众二字看的从来不是有没有人看见,而是随时可能被看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5日,被告人唐某清多次利用担任山东省淄博市某学校音乐教师的便利条件,在上课时把手伸进被害人孙某某(女,时年9岁)衣服里揉摸其胸部,其中2021年3月5日还揉摸了孙某某阴部。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以 (2021)鲁0303刑初6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唐某清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以(2021)鲁03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唐某清拒不供述,但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足以认定唐某清利用教学之便,将手伸进孙某某内衣揉摸其胸部和阴部、对孙实施猥亵的事实。其一,被告人唐某清对被害人孙某某实施猥亵后,孙某某第一时间告诉其同学徐某某,并告诉其母,后报警,案发经过自然。其二,本案证据之间虽不完全一致,但并无根本矛盾,其中四名女生的陈述或证言均证实在较短时间内唐某清能够将手伸进学生衣服里面接触到皮肤。其三,孙某某时年9岁,综合考虑其认知、记忆、表达能力、精神状态等及与被告人的关系,认为其陈述真实可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的规定(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8条),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本案中,唐某清实施犯罪的场所是学校教室后排,且是上课期间,整班同学都坐在前排,即使无人看见,也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唐某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1.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述的,应当综合审查报案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当,证据之间是否存在不能合理解释的疑点和不能排除的矛盾点等因素,客观认定案件事实。

2.对案发经过自然的案件,综合考虑被害人认知、记忆、表达能力、精神状态等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认为其陈述真实可信,能够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即使被告人不供,仍可认定被告人对被害儿童实施猥亵的事实。

3.在相关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只要处于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的状况,均可认定为“当众”猥亵。

案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5-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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