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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吴某东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2)赣0481刑初118号瑞昌市人民法院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一审 · 2022-10-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朱某凤、杨某华与被告人吴某东约定,收购吴某东在长江非法捕捞的长江野生鱼。同年九月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人共收购吴某东在长江通江水域内使用丝网、电拖网非法捕捞的野生鱼三十余次,支付买鱼款二万三千余元,随后运至彭泽县江边菜场等地售出,所得利润二人平分。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执法人员在吴某东开设的鱼庄内查获其非法捕捞的长江野生鱼三百二十四点二千克。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三人在长江的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功能直接造成永久性损害,其中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万零五百零七元、生态修复费用四万一千零一十四元,鉴定费五千元。三被告人均辩解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民事赔偿。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判决:吴某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朱某凤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杨某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退缴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吴某东违法所得二万三千元。附带民事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于同月十四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以公益劳动十个月替代赔偿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方式。当事人请求采取劳务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经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可以依法予以准许。

事前与捕捞者约定收购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并为捕捞提供销路和稳定预期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而非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有无事前通谋。

三、赵律师点评

三个人都判了缓刑,可钱一分也拿不出来

这个案子的判决书里有一句很实在的话:三被告人均辩解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民事赔偿。**这不是狡辩,是事实。** **吴某东腿部残疾、行动不便、无劳动能力;朱某凤在家带孩子;杨某华没有固定收入。** **三个人加起来,要赔二万零五百零七元的服务功能损失、四万一千零一十四元的生态修复费用、五千元鉴定费,共六万六千五百多元。** **对一个残疾人和两个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来说,这个数字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这时候法院面临一个两难:** **判了赔,执行不了,判决变成一纸空文,生态损害一分钱没修;** **不判赔,等于承认「穷就可以不赔」,生态损害的责任落空。** **劳务代偿就是解这个死结的办法。** **它的逻辑是:你赔不出钱,那就用劳动来抵。** **本案最终达成的是:以公益劳动十个月的形式,替代性赔偿生态损失。** **十个月,两个劳动力(朱某凤、杨某华)加上一个行动不便的吴某东,能折算多少?** **按当地公益岗位的工资标准,如果一个月一千五百元,三个人十个月就是四万五千元左右。** **这个数字跟六万六千多还有差距,但已经覆盖了大部分。** **所以劳务代偿不是「全免」,是「部分替代 + 分期履行」的结合。** **这个案子的意义不在于数字精确,而在于它开创了一个路径:** **生态修复责任不只有「掏钱」一种履行方式。** **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即使一无所有,也不是没有出路——只要愿意出力。**

劳务代偿的五个条件,一个都不能少

裁判要点把劳务代偿的考量因素列得很清楚: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五条,逐一拆开看。** **第一条,代偿意愿。** **这是前提。** **当事人不愿意干,法院不能强制他去扫马路——那会变成变相的强制劳动。** **所以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 **本案是「当事人请求采取劳务方式代偿」,注意「请求」两个字。** **第二条,经济能力。** **要有证据证明确实无力赔偿。** **不是嘴上说穷就行,需要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的证明,或者低保证、残疾证、收入证明。** **本案吴某东有腿部残疾,这个是硬证据;另外两人的情况需要相应证明。** **第三条,劳动能力。** **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 **劳务代偿的前提是「能干活」。** **吴某东腿部残疾、行动不便,严格说他劳动能力受限。** **本案的处理是:三人共同承担,由有劳动能力的两人多承担一些,吴某东承担力所能及的部分。** **所以「劳动能力」不是一刀切的否定条件,是要具体评估。** **第四条,赔偿金额。** **金额太大,靠劳动抵不完,劳务代偿就不现实。** **六万六千元,三个人十个月,勉强够得上。** **如果赔偿金额是六十六万,劳务代偿就不适用了——得另想办法(比如分期付款、执行和解)。** **第五条,当地工资标准。** **这是折算的依据。** **十个月的公益劳动值多少钱,要按当地公益岗位或者最低工资标准折算,不能由当事人自己报价。** **五条合起来,其实是在回答一个问题:** **这个人有没有能力、有没有意愿、值不值得给他这条路。** **法律不是慈善,劳务代偿的本质仍然是「履行责任」,只是换了履行方式。** **所以它不能滥用——有钱不赔的,不能用劳务代偿;能赔一部分的,应该是「赔一部分 + 劳务代偿剩余」。**

收鱼的两个为什么定的是非法捕捞罪——跟上一个案子的对照

这里有一个非常值得对比的细节。**本案朱某凤、杨某华是收购方,定的罪名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而前一个潍坊的案子里,尹某燕、刘某喜同样是收购方,定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同样是收鱼,为什么罪名不同?** **区别在「事前通谋」四个字。** **本案的表述是:「朱某凤、杨某华与被告人吴某东约定,收购吴某东在长江非法捕捞的长江野生鱼。」** **注意「约定」这个词——它发生在捕捞之前。** **事前约定收购,意味着捕捞行为是在「有人会收」的预期下实施的。** **这就从「事后帮人销赃」变成了「事前分工合作」。** **刑法上,事前通谋、事后收购的,以共犯论处。** **而潍坊案里,尹某燕、刘某喜的行为是「明知是禁渔期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多次予以收购」。** **判决没有认定他们跟捕捞者有事前约定,只是「明知而收购」。** **所以定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刑期。**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高三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意思的是,本案的收购方(朱、杨)判的是七个月缓一年,比潍坊案的尹某燕(三年缓四年)轻得多。** **为什么?** **因为本案的收购金额只有二万三千元,量小;而且定的是非法捕捞罪,法定刑上限三年,七个月在这个幅度里是偏低的。** **潍坊案的尹某燕收购四十六万、十次以上,落入掩饰隐瞒罪的「情节严重」,起刑三年。** **所以「定什么罪」和「判多少」是两件事,受不同因素影响。** **但辩护时,罪名之争仍然是第一位的。** **如果能从掩饰隐瞒罪争到非法捕捞罪的共犯,法定刑上限就从七年降到三年,空间巨大。** **反过来,如果被认定为「事前通谋的共犯」,也可能比单纯的掩饰隐瞒罪更重——因为共犯要对全部犯罪结果负责。** **本案朱、杨只对吴某东的捕捞量负责,量不大,所以轻。** **如果吴某东捞了几十吨,朱、杨作为共犯也要跟着承担,那就重了。**

附带民事部分为什么走调解,不走判决

这个案子有一个特殊之处:刑事部分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判决书和调解书是两份文书,同一天作出。** **为什么民事部分要调解?** **因为调解能解决判决解决不了的问题。** **判决能写「赔偿六万六千元」,但写不出「怎么赔、什么时候赔、赔不出来怎么办」。** **调解可以。** **本案的调解协议内容是:三人自愿以公益劳动替代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 **这个内容如果写成判决,会有障碍——** **判决主文必须明确、可执行,「以公益劳动替代」这种履行方式,在判决里很难写具体(干什么活、干多久、谁来监督、干得不好怎么办)。** **调解协议可以约定得细,而且当事人自愿签署,履行意愿更强。** **还有一个现实考虑: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上诉,案件快速生效,生态修复能早开始。** **如果判决,当事人上诉,二审又要几个月,修复拖后。** **所以环境资源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调解适用率比普通民事案件高。** **但调解也有风险:** **一是可能「和稀泥」,赔偿金额被压低;** **二是公益诉讼的调解,需要审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毕竟原告是检察院,代表的是公众,不是自己的利益。** **本案的调解经过了法院审查,确认不损害公共利益,才出具调解书。** **这个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调解,但调解协议应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本案有没有公告,判决书没写,但程序上应当履行。** **对当事人来说,调解的好处是灵活的履行方式,坏处是失去了上诉机会。** **所以签调解协议前,要把履行方式、监督方式、违约后果都谈清楚。**

劳务代偿最难的不是判,是执行

这个案子被称为「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首次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关键词是「首次」。**首次意味着没有先例可循,也意味着执行环节的每一个细节都要现搭。** **劳务代偿的执行,至少有四个难题。** **第一,干什么活?** **本案是「与所在地的村组签订公益劳动合同」,具体做什么,判决没说。** **实务中常见的是:河道保洁、岸线巡查、禁渔宣传、植树护绿、社区服务。** **这些活要有实际公益价值,不能是「挂名劳动」。** **第二,谁来监督?** **村组签合同,但村组有没有监督能力?** **本案是「经法院积极协调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实际监督可能落在司法所、村委会、渔政部门。** **监督要有记录:签到表、工作照片、月度评价。** **没有记录,就无法证明履行了。** **第三,怎么折算?** **十个月的劳动,抵多少钱?** **要有折算标准,通常按当地公益岗位工资或者最低工资。** **这个标准要写进协议,否则将来争议。** **第四,干得不好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中途不干了,或者敷衍了事,能不能恢复执行原来的金钱赔偿?** **调解协议里应当约定违约条款。** **本案的调解书内容没有在判决里展开,但实务中这是必须约定的。** **否则劳务代偿就变成了「干不干都行」。** **这四点,其实指向同一个问题:** **劳务代偿是把「金钱债务」变成了「行为债务」,而行为债务的执行难度远高于金钱债务。** **金钱可以查扣冻结,行为只能靠监督。** **所以在设计劳务代偿方案时,一定要把「可监督、可量化、可追责」三个要素考虑进去。** **这也是为什么劳务代偿目前仍是「探索」,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制度。** **它适合的是:金额不大、当事人确有困难、当地有合适的公益岗位、有可靠的监督主体。** **四个条件缺一个,就容易落空。** **本案四个条件基本具备,所以成了。**

赔不出钱,就用十个月的劳动抵——法律要的不是让谁破产,是让那片水真的被修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朱某凤、杨某华与被告人吴某东约定收购吴某东在长江非法捕捞的长江野生鱼。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朱某凤、杨某华共收购吴某东在长江通江水域内使用丝网、电拖网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三十余次,支付买鱼款23000余元,朱某凤、杨某华将收购的长江野生鱼运至彭泽县江边菜场等地售出,所得利润二人平分。2021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在吴某东开设的老吴鱼庄内查获其非法捕捞的长江野生鱼324.2千克。

经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吴某东等三人在长江的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功能直接造成永久性损害,其中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0507元、生态环境损害需要的生态修复费用为41014元,本案鉴定费5000元。

吴某东、朱某凤、杨某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对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但吴某东等三人均辩解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民事赔偿。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考虑到三被告人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情况,就附带民事部分主持调解,吴某东、朱某凤、杨某华于2022年9月14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东等三人自愿以公益劳动替代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朱某凤、杨某华共同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制发了(2022)赣0481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赣048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吴某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朱某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杨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朱某凤、杨某华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继续追缴吴某东违法所得23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是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首次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进行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本案吴某东腿部残疾,行动不便,无劳动能力,朱某凤在家中带孩子,杨某华亦无固定收入,三人经济困难,无力共同承担生态赔偿责任。三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其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其主观所致。

经法院积极协调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促成三人与其所在地的村组签订公益劳动合同,以公益劳动十个月的形式替代性赔偿生态损失。该案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将司法温度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对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方式。当事人请求采取劳务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经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可以依法予以准许。

案号:(2022)赣0481刑初118号 审理法院: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343-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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