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杨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在长江干流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横山村至江津区油溪镇金刚河段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杨某负责操作电捕鱼工具捕鱼,陈某负责捡鱼,同日三时三十分许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瓶一台、升压器一台、电鱼杆两根及渔获物鲤鱼十八尾、鲫鱼一尾,共计三十二点八二千克。
经查,上述捕鱼地点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全面禁捕。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共同支付七千八百二十六元鱼苗款,并参加长江生态保护法治志愿服务,走访居民和商户四十余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一、陈某、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二、扣押在案的电捕鱼工具依法没收;三、责令二人在非法捕捞水域放流岩原鲤一千尾(规格十至十二厘米)、胭脂鱼一千六百一十尾(规格十至十二厘米)。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捕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对鱼类资源破坏极其严重,即使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也会受损,影响种群繁衍。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采取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的,应当依据增殖放流相关规定并参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全面统筹确定增殖放流的物种和数量,实现科学放流。评估报告建议的放流物种与主管部门统筹方案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三、赵律师点评
电捕鱼到底毁了什么——把那份鉴定报告读一遍
本案有一份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生态损失鉴定报告,里面的内容值得完整看一遍,因为它解释了为什么电捕鱼在所有捕捞方式里被罚得最重。**第一层,对成鱼:电捕鱼没有选择性。** **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不分种类、不分大小,碰到什么伤什么。** **本案捞上来的只有三十二点八二公斤,但实际被电死的远不止这些——** **被电死的小鱼、虾、螺、水生昆虫,大部分沉在水底,根本捞不上来。** **所以「渔获物重量」严重低估了实际损害。** **第二层,对幸存者:性腺损伤。** **报告里有一句话很关键: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除在生长过程中形体受损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外,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无法形成正常的生殖细胞,不能进行繁殖活动。** **翻译过来就是:被电过但没死的鱼,很可能废了——活着,但不育。** **这个损害是隐性的,当时看不出来,一两年后才显现为种群数量下降。** **第三层,对繁殖期:直接破坏鱼卵。** **报告特别指出,三月至六月是鱼类繁殖期,四月至八月是仔稚鱼集中索饵期。** **本案发生在三月中旬,正好是繁殖期开端。** **强大的电流会直接干扰繁殖和索饵行为,破坏鱼卵、阻断鱼卵发育过程,导致仔稚鱼畸形。** **第四层,对水体:污染。** **被电死但没浮上来的生物尸体留在河底腐烂,污染水体。** **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也被电死,水生生态系统的食物链断裂。** **第五层,最隐蔽的一层:给外来物种腾地方。** **报告说,电捕鱼造成土著鱼类数量减少,导致生态位空缺,给外来物种入侵提供了可利用的生境。** **这五层损害叠加,才是电捕鱼被列为「禁用方法」的真正原因。** **所以实务中凡涉电捕鱼的案子,辩护空间主要在「是否明知是禁渔区」和「渔获物数量认定」,很少在「情节是否严重」上——因为电捕鱼这个手段本身就是加重情节。**
判的不是鲤鱼鲫鱼,而是岩原鲤和胭脂鱼——这个改动很有讲究
这个案子最值得学的地方,是判项与鉴定报告的不一致。**鉴定报告建议:放流成鱼鲤鱼一百二十四点七一六千克、鲫鱼六点五六四千克,放流幼鱼鲤鱼四万四千四百二十二尾、鲫鱼二千三百三十八尾。** **判决最后判的却是:岩原鲤一千尾、胭脂鱼一千六百一十尾。** **为什么改?** **因为二〇二二年一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这份意见里有一条关键要求:长江流域相关省份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四大家鱼等经济物种放流规模,加大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等长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放流数量。** **鲤鱼、鲫鱼属于「四大家鱼」类经济物种,正是要控制规模的;岩原鲤、胭脂鱼属于长江上游的珍稀特有鱼类,正是要加大放流力度的。** **所以本案的放流物种,从「补充数量」转向了「补充珍稀物种」。** **这个转向背后有一个生态学判断:** **鲤鱼鲫鱼在长江里数量还很多,放几万尾进去,对种群的边际贡献很小;** **岩原鲤、胭脂鱼数量稀少,放一千尾的意义大得多。** **同样的钱,修复效果完全不同。**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鉴定报告评估的修复金额是七千八百二十六元,被告人已经把这笔钱付给了水产养殖公司买鲤鱼鲫鱼苗,但还没放流。** **后来按农业农村委的复函,用同一笔钱、按每尾三元的苗种参考价,折算成了一千尾岩原鲤加一千六百一十尾胭脂鱼。** **二千六百一十尾乘三元,正好七千八百三十元,与七千八百二十六元基本吻合。** **这个折算过程说明:修复费用是固定的,买什么物种可以调整。** **这就是裁判要点讲的「依据增殖放流相关规定并参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全面统筹确定物种和数量」。** **实务意义在哪里?** **对办案机关:不能简单照抄鉴定报告的放流方案,要看主管部门的统筹意见。** **对当事人:放流方案的确定过程是可以参与的,主动按主管部门意见调整,比被动接受更有利。** **本案两名被告人正是因为「主动购买鱼苗拟用于将来修复」,被认定为有悔罪表现。**
买了苗没放,也算悔罪吗
本案有一个细节: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两人向水产养殖公司支付了七千八百二十六元鱼苗款,但尚未放流。**付了钱、没放流,这个动作算不算「积极修复」?** **法院的表述是:「主动购买鱼苗拟用于将来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注意用的是「拟用于将来修复」——法院没有把它当成已经完成的修复,而是当成悔罪的表现。** **这个区分很重要。** **已经完成修复,是「责任已履行」,量刑上可以更大力度从轻;** **准备修复但还没实施,是「态度已表达」,从轻幅度有限。** **两者的差别在司法实践里是实实在在的。** **为什么法院愿意给「买了没放」正面的评价?** **因为这个动作证明了当事人愿意付出真实成本。** **口头承诺是零成本的,掏钱买苗是要花钱的。** **刑法上的悔罪,从来不是看你说什么,是看你做什么。** **不过这里也有一个风险点:如果当事人买了苗,最后因为方案不合规没放成,这笔钱怎么算?** **本案是通过主管部门复函,把原来的苗款折算成新物种的放流,钱没白花。** **但如果方案通不过,钱可能就要重新出。** **所以实务中的建议是:修复方案先跟主管部门沟通,确定物种、数量、规格、地点、时间,再去买苗。** **顺序反了,容易白花钱。** **本案的顺序其实是反的——先买了鲤鱼鲫鱼苗,后来才知道要放岩原鲤。** **所幸金额小、折算顺利,没有造成损失。** **如果金额大,这个顺序问题就会变成真金白银的损失。** **另外还有一个动作值得注意:两人参加了长江生态保护法治志愿服务,在江津区白沙镇滩盘街上发禁渔宣传单,走访居民和商户四十余家。** **这个动作跟修复无关,是「社会服务」。** **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了,用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类社会服务在环境资源案件里越来越常见,有的地方已经形成了「劳务代偿」「公益服务折抵」的制度。** **对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成本低、效果好的争取从轻的路径。**
电死三十二公斤鱼,为什么只判拘役五个月
这个量刑看起来偏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拘役五个月,在这个幅度里属于很轻的位置。** **为什么?** **把从轻情节列一下:** **如实供述——可以从轻;** **认罪认罚——可以从宽;** **主动购买鱼苗——酌情从轻;** **参加法治宣传志愿服务——酌情从轻;** **渔获物数量三十二点八二公斤,刚过五百公斤的十分之一,数量不大;** **没有前科;** **两人是共同犯罪,陈某负责捡鱼,作用较小。** **五个情节叠加,走到了拘役。** **但要注意,这个案子有一个「不可辩」的加重因素:电捕鱼。** **如果换成网捕三十二公斤,很可能不起诉或者单处罚金。** **电捕鱼这三个字,直接把「情节严重」这一关过了。** **所以同样的数量,手段不同,结果差很远。** **这也是这类案件的一个普遍规律:**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里,手段的权重高于数量。** **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数量再小也入罪;** **用合规工具、在合规水域、合规时间,数量再大也不构成犯罪(可能违反渔业法,受行政处罚)。**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两人是凌晨两点到三点半作业。** **夜间作业本身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它是「逃避监管」的标志,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很多当事人以为夜间没人看见就没事,实际上夜间作业恰恰是执法重点时段——渔政和公安的联合巡查,很多就安排在凌晨。** **本案就是三时三十分被当场抓获的。**
钓鱼、网鱼、电鱼:三条线在哪里
这个案子最实用的延伸,是帮普通人分清三条线。**第一条线:休闲垂钓。** **在允许垂钓的水域,一人一杆一钩,休闲娱乐,不构成犯罪。** **但要注意几个限制:禁渔区、禁渔期不能钓;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禁捕水域,很多地方连垂钓都禁止或者严格限制(比如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禁止使用探鱼设备、禁止船艇垂钓);水生生物保护区一般禁止垂钓。** **第二条线:生产性捕捞。** **需要捕捞许可证,在许可的时间、水域、工具、数量范围内作业。** **无证捕捞,或者超范围捕捞,违反渔业法,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比如在禁渔区禁渔期、用禁用工具、数量达标)就构成犯罪。** **第三条线:禁用方法。** **电鱼、毒鱼、炸鱼,这三样是绝对禁止的,无论在哪个水域、什么时间、有没有证。** **用这三种方法,只要有捕捞行为,基本直接入罪。** **本案踩的就是第三条线。** **为什么电鱼比网鱼严重这么多?** **因为网鱼是「选择性捕捞」——网眼大小决定了捕什么,小鱼可以漏掉。** **电鱼是「无差别杀伤」——水里所有生物都过一遍电。** **毒鱼、炸鱼同理,而且还会污染水体、危及人身安全。** **所以法律对这三种方法的态度是「零容忍」。** **实务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形:为了自己吃,电几条鱼。** **这种情况构不构成犯罪?** **构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只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哪怕只电了一条鱼、自己家吃了,也可能入罪。** **量刑上会考虑数量少、情节轻微,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构不构成犯罪」和「要不要处罚」是两个问题。** **这一点很多当事人想不通:我又没卖钱。** **但法律保护的是渔业资源,不是你卖不卖钱。** **把鱼电死在自己锅里,和把鱼电死卖给别人,对水里那个种群来说,没有区别。**
电鱼不是「多抓几条」,是把水里所有活物过一遍电——所以放的也不是鲤鱼鲫鱼,是长江里快没了的岩原鲤。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2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在长江干流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横山村至江津区油溪镇金刚河段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中杨某负责操作电捕鱼工具捕鱼,陈某负责捡鱼,同日3时30分许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电捕鱼工具电瓶1台、升压器1台、电鱼杆2根等和渔获物鲤鱼18尾、鲫鱼1尾,其中共计重32.82千克。经查,上述捕鱼地点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杨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杨某、陈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于2022年4月2日作出《关于杨某、陈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横山村至江津区油溪镇金刚河段电捕导致生态损失的鉴定报告》,认为: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不分种类和个体大小,对鱼类资源破坏极其严重。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除在生长过程中形体受损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外,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其无法形成正常的生殖细胞,不能进行繁殖活动,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特别是在3-6月鱼类繁殖期,4-8月仔稚鱼集中索饵期,强大的电流会直接干扰鱼类的繁殖和索饵行为,也会直接破坏鱼卵、仔稚鱼,阻断鱼卵发育过程,导致仔稚鱼畸形等。同时,电捕鱼对环境也会造成危害。被电击致死的部分生物个体的尸体会留在河流中无法浮至水面,导致沉入水底逐渐腐烂变质,从而污染水体。
同时,电捕鱼也会对生长在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系统中的物质流动和能量流动受到阻遏,危害水体生态安全。电捕鱼造成土著鱼类数量减少,导致生态位空缺,给外来物种入侵提供了可利用的生境,增加了外来物种爆发导致生物入侵的风险。电捕作业对水生生物的破坏十分显著,建议强制当事人对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生态修复的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建议采用直接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建议在非法捕捞水域放流成鱼131.28千克、幼鱼46760尾。放流鱼类比例具体如下:放流成鱼鲤124.716千克(规格>500g)、鲫6.564千克(规格>100g),放流幼鱼鲤44422尾(规格3-5cm)、鲫2338尾(规格3-5cm)。
2022年7月29日,杨某、陈某共同向重庆市江奎水产养殖公司支付7826元的鱼苗款,但尚未进行放流。2022年9月23日,杨某、陈某自愿参加长江生态保护法治志愿服务,在江津区白沙镇滩盘街上通过发送禁渔宣传单的方式挨家挨户向居民、餐馆开展长江禁渔宣传,共走访居民或商户40余家。
另查明,2022年1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遵守增殖放流相关管理规定,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物种。要注重发挥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突出其在水质净化、水域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加大珍贵濒危和地方特有物种的放流比重。长江流域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四大家鱼等经济物种放流规模,加大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等长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放流数量。合理规划增殖放流。要切实发挥增殖放流公益作用,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严禁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2022年8月1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的通知》对重庆市江津区长江干流、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等水域的增殖放流对象和数量等进行了规定,考虑到全区增殖放流工作全局性、统一性原则,具体放流种类应根据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全面统筹,科学放流。
2022年10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复函,同意杨某、陈某在2022年底前实施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并按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金额7826元,以及重庆渔业信息网最新公布的水产苗种参考价格每尾3元折算,建议该案增殖放流岩原鲤1000尾(规格10-12cm)、胭脂鱼1610尾(规格10-12cm)。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渝0116刑初7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陈某、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二、扣押在案的电捕鱼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杨某、陈某在非法捕捞水域放流岩原鲤1000尾(规格10-12cm)、胭脂鱼1610尾(规格10-12cm)。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杨某、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捕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杨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积极进行法治宣传,主动购买鱼苗拟用于将来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令杨某、陈某在非法捕捞水域放流岩原鲤1000尾(规格10-12cm)、胭脂鱼1610尾(规格10-12cm)。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采取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的,应当依据增殖放流相关规定并参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全面统筹确定增殖放流的物种和数量,实现科学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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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渝0116刑初727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34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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