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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陆某与某房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515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2-08-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判决「确认协议有效、继续履行」,可协议没写土地使用权怎么过户——执行法院先裁定「分摊土地使用权」过户,又因房管部门要求直接更正成「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平方米)」,单方替当事人定了产权边界。

最高法执监:继续履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判决没审、协议没约的土地权属争议(分摊土地还是项目用地),涉及其他物权人利益,应通过新的实体诉讼由审判程序判断——执行程序不能对不明确部分径行确定。

规则确立:判决没写的事,执行法官不能替当事人写——履行内容的空白,回审判庭去填。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但履行内容没有明确、合同也无明确约定的,就当事人争议的履行内容应通过审判程序查明后判断,执行程序不能对不明确的部分直接确定。

执行依据未审理裁判的争议事项不产生既判力,当事人可就该项实体争议提起新的诉讼请求明确继续履行内容,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赵律师点评

一字之差的土地面积

陆某与某房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亚中院二〇一八年判决:确认双方《协议书》合法有效,继续履行。协议写了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二千零五十九平方米、房款七千四百余万——唯独没写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如何过户(该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共十五万余平方米)。执行中,三亚中院二〇一九年裁定:将涉案房产及「分摊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陆某名下。房管部门要求明确过户土地面积,法院二〇二〇年作出补正裁定:把「分摊土地使用权」直接更正为「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平方米)」——从份额概念跳到整块特定面积的土地。某房产公司炸了:这一改,过户的土地从协议范围膨胀出一大块。异议被驳,海南高院复议撤销了更正裁定。陆某申诉到最高法。

既判力的边界即执行权的边界

最高法维持海南高院,两问两答。第一问,执行法院能否直接办过户、进而确定土地范围?执行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与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明确;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本案判决只说「继续履行」,协议没约土地过户内容,双方对「分摊土地」还是「项目用地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平方米」争议不休,判决也没审——执行依据在关键处空白。「涉案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利用中的重大物权性利益,不仅涉及本案当事人,还涉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物权人或地役权人的利益」——执行程序不能对不明确部分直接确定,「应当通过实体审理,由审判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断」。第二问,救济路径是什么?判决的既判力只覆盖「协议有效+已明确的给付内容」;土地权属争议未经审理裁判,不生既判力——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实体诉讼,请求明确继续履行内容」,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判决不存在遗漏诉请、无须再审——「不能通过对执行依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继续履行判决的功课清单

给诉讼律师的判决书功课:代理继续履行之诉时,把履行内容的每一要素在诉请与判项中钉死——标的(房、地、面积、份额)、方式(过户、交付、腾退)、期限;协议没约定的要素(本案的土地)要么诉请一并明确、要么做好二次诉讼预案——「继续履行」四个字的判决,模糊处就是执行的死结。给执行法官的权责边界:执行依据明确的照办,模糊的停手——补正裁定只能纠正笔误,不能替当事人创设实体权利(本案从「分摊」改「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平方米项目用地」已越过红线);履行内容不明的,书面释明当事人另诉明确。给当事人:遇到模糊判决别死磕执行——按本案例口径另诉明确履行内容是正道,既不违反一事不再理,也能把争议事实查清;指望执行程序「顺便」解决,只会收获一个被撤销的裁定。

「分摊土地使用权」六个字被一支补正裁定改写成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平方米——最高法把笔收走:判决没审的权属,执行程序定不了。履行内容的空白处,得回审判庭铺纸重写。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院审理的陆某与某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某请求确认某房产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某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1.房产位置。

2.房产建筑面积2059.61平方米。

3.房款总额74086350元。还查明,涉案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面积为151603.07平方米。2018年8月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确认某房产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继续履行。该判决生效后,因某房产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陆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02执356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2059.61 平方米房产及分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到陆某名下。

因房管部门要求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过户土地使用权面积,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9)琼02执356号之一执行裁定:(2019)琼02执356号执行裁定中正文第4页第7行的“分摊土地使用权”更正为“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1770平方米)”。某房产公司对(2019)琼02执356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琼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房产公司的异议申请。某房产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申请复议。海南高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琼执复128号执行裁定: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2019)琼02执356号之一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陆某不服海南高院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515号执行裁定:驳回陆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是:(1)执行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办理涉案房地产过户手续;(2)本案不予执行实体判决之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途径。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上述规定明确给付判决继续履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但并未规定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履行内容并不具体明确时如何处理。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某房产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但《协议书》中未对涉案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内容进行约定,某房产公司和陆某对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分摊土地使用权”,还是“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1770平方米)”存在争议,生效民事判决亦未对此进行审查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利用中的重大物权性利益,不仅涉及本案当事人,还涉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物权人或地役权人的利益。

故在执行依据并未明确、当事人《协议书》也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实体审理,由审判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第二,执行依据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决继续履行,其判决的既判力范围仅在于确认涉案协议书合法有效及所存在的给付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争议的“分摊土地使用权”,还是“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1770平方米)”因未进行审理和裁判,并不产生既判力。故当事人就本案所涉实体问题争议可以通过提起新的实体诉讼,请求明确继续履行内容,且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本案实体判决而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特别是本案并不存在实体判决有“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需要予以纠正的情形。因此,本案不能通过对执行依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但当履行内容没有明确、合同也无明确约定时,就当事人争议的履行内容应当通过审判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执行程序不能对不明确的部分直接确定。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51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4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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