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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颜某平、颜某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案

案号:(2022)湘1025刑初18号临武县人民法院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一审 · 2022-03-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21 年 3 月起,颜某平、颜某建在电商平台买来窃照专用器材,分别装在三家酒店的多个房间里。用手机应用连上房间无线网络,远程实时观看、回放、下载。看到有人发生性行为,就下载保存到笔记本电脑里。

2021 年 10 月 7 日晚,旅客唐某某发现房间里有设备,联系酒店报警。事件在网上传播,引发广泛关注,酒店经营受严重影响。2022 年 3 月,湖南临武县人民法院判颜某平一年三个月、颜某建一年。

这条罪名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前提: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没有严重后果,只是治安处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该要件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而非量刑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贬损他人人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偷拍住店旅客,视频被传播并引发公众舆论广泛关注、干扰酒店正常经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三家酒店,几个房间

2021 年 3 月,春天。

从这个时候开始,颜某平、颜某建在电商平台上买了一种东西:窃照专用器材。

买来做什么,判决写得很直白:「为了偷拍他人隐私」。

装在哪?「分别安装在三家酒店的多个房间内」。

三家酒店,不是一家。多个房间,不是一间。

这两个词放在一起,勾勒出的不是「一时糊涂」,是「持续经营」。

他们怎么用这些设备?判决写了一段技术细节,值得慢慢看:

「使用手机 APP 将窃照专用器材与酒店房间内 WIFI 和自己的手机配对连接,并设置了远程使用手机 APP 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录像、下载录像的功能。」

三句话,三个功能:实时看、回看、下载。

设备接的是酒店的无线网络——这意味着他们不需要进房间,不需要取存储卡,坐在任何地方,连上网就能看。

这不是「装一个摄像头」,这是在家里开了一个监控中心。

他们看什么?判决写:「颜某建、颜某平通过手机 APP 实时观看时,若发现酒店房间内有人发生性行为,就将相关视频和截图下载至手机观看、保存并存储于颜某建的笔记本电脑内。」

「若发现……就下载」。这个句式说明:他们在筛选。

不是随手录,是等着、看着、挑着。挑出特定内容,存下来。

存在颜某建的笔记本电脑里。

这台电脑,后来成了关键物证。

事情在 2021 年 10 月 7 日晚上断了。

「2021 年 10 月 7 日晚,旅客唐某某发现房间内安装有窃照器材,随后联系酒店并报警。」

一个住店的旅客,在自己房间里发现了一个不该有的东西。

她报了警。

然后事情迅速扩大:

「此事件被人在网络上传播,引起公众舆论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酒店的正常经营,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四个后果,一个比一个重:网络传播、舆论关注、恶劣影响、酒店经营受损。

2021 年 3 月装,10 月被发现。七个月。

七个月里,那些房间住过多少人,判决没有写。

2022 年 3 月 16 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0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颜某平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颜某建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一年三个月,一年。

很多人看到这个结果,第一反应是:太轻了。

但这个故事里有一个更让人后背发凉的假设:如果唐某某没有发现那个设备呢?

如果她没发现,这件事就不会被报警,不会被传播,不会有舆论关注,酒店不会有经济损失。

那么,还构不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正是这条罪名最反常识的地方。下一节讲。

「造成严重后果」是门槛,不是加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全文只有一句: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句话的结构,决定了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结论。

对比一下另一些条文。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里,「致人重伤」是加重情节。也就是说:打伤了就构成犯罪(三年以下),打成重伤判更重(三年以上)。有没有重伤,影响的是「判几年」,不是「构不构成」。

第二百八十四条不是这个结构。

它把「造成严重后果」直接写进了基本构成:「非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

这意味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

这是本案判决反复强调的一点。判决写: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才构成」三个字,很重。

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他们有没有装摄像头」——装了,证据确凿。也不是「他们是不是故意的」——故意的,判决写「为了偷拍他人隐私」。

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一个事实清清楚楚的案子,最后争的是一个结果要件。这就是这条罪名的特点。

那「严重后果」包括哪些?判决给了一份清单:

「通常而言,『造成严重后果』指行为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秩序破坏、人身伤害等。具体到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包括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贬损他人人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五类:

一,严重侵犯他人隐私。

二,贬损他人人格。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占了几个?至少四个:旅客的隐私被严重侵犯;视频被下载保存,人格被贬损;酒店经营受严重影响、有较大经济损失;事件网络传播、舆论关注、社会影响恶劣。

四项都占,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悬念。

但这里有一个必须说清的问题:如果没有被发现呢?

假设设备装了七个月,一直没被发现,视频也一直存在电脑里没传播。这种情况,「严重后果」怎么算?

从类案看,这种情况认定会更困难。因为「严重后果」通常是可观察的:有人发现了、传播了、损失了、恐慌了。

如果什么都没有发生,那可能只能按治安处罚处理——拘留几天,罚款几百。

这个结论听起来不合理,但它是现行法律的结构决定的。

所以这条罪名在实务中有一个现象:判得重不重,很大程度取决于「有没有被发现」。

这句话不是说法律不公,是说这条罪名的打击面,被「结果」这两个字收窄了。

那有没有别的路可以走?

有。如果偷拍的内容涉及他人隐私信息,大量收集、存储,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视频被卖出去,可能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拿去敲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几条罪名交叉的时候,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只定了第二百八十四条,说明没有证据显示他们传播、出售或者敲诈。

为什么住酒店被偷拍,算「严重后果」

这一节回答一个具体问题:酒店房间里的摄像头,为什么落在「严重后果」里?

先看酒店房间是什么地方。

它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意义上的「私密空间」。这一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三个「私密」: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酒店房间,是典型的私密空间——你付了钱,关上门,这个空间在租期内归你支配。别人不能进,更不能看。

在私密空间里发生的事,是私密活动。被拍到,就是私密信息被刺探。

所以「在酒店房间装摄像头」这个行为,从第一天起就落在隐私权的核心区域。

这不是「在公共场所拍到一个路人」那种边界模糊的情形。公共场所的拍摄,法律容忍度更高;私密空间的拍摄,法律容忍度是零。

再看本案的具体情节,为什么「严重」。

第一,空间的私密性最高。 酒店房间,人在里面的状态是最不设防的——睡觉、换衣服、洗澡。这些画面被拍下来,侵害程度不是「被看见」,是「被剥开」。

第二,行为的持续性。 2021 年 3 月装,10 月被发现,七个月。不是一次性,是持续。

第三,对象的数量。 三家酒店、多个房间。住客是流动的,七个月里的人数无法统计,但肯定不是个位数。

第四,内容的特定性。 判决写「若发现酒店房间内有人发生性行为,就将相关视频和截图下载」。这说明他们不是随便录,是专门挑这一类内容。这个「挑」,让侵害从「窥视」变成了「采集」。

第五,后果的扩散性。 事件被网络传播,引发舆论关注,酒店经营受严重影响。隐私侵害一旦进入公共传播,就不可逆——视频可以删,但看过的人的记忆删不掉。

五点合起来,判决的结论是:

「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内,用于偷拍住店旅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干扰酒店的正常经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应当认定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四个「严重」「恶劣」「重大」,一句一句对应上面五点。

这里还要说一句对酒店的要求。

酒店对住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间里有摄像头,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失守。住客可以要求酒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退房费、赔损失、赔精神损害。

本案的酒店有没有被追责,判决没写。但现实中,这类事件发生后,酒店往往要面对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声誉损失三重压力。

一家酒店的口碑,可能就毁在一个几十块钱的摄像头上。

一年三个月与一年:两个人的差别

同案两个人,一个一年三个月,一个一年。差三个月。

差在哪?判决给了答案:

「综合考虑被告人颜某建构成自首,以及全案……」

颜某建是自首。

「颜某建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自首,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自首不必然减,但通常减。

本案减了三个月。

那颜某平呢?判决没有记载他有自首或坦白情节。所以按基准判。

三个月,是自首在这个案子里的「价格」。

这个价格不算高,也不算低。自首的从宽幅度,取决于三个因素: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完整性、对侦破的作用。

颜某建是「自动到案」,主动性最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完整性够。所以拿到了从宽。

但为什么没有更轻?比如缓刑?

因为第二百八十四条的法定最高刑是二年,一年三个月和一年都在幅度内,属于偏上的位置。为什么不往下降?

三个原因:

一,持续时间七个月。不是一次。

二,涉及三家酒店、多个房间。范围广。

三,专门挑特定内容下载保存。主观恶性明显。

这三个因素,把量刑位置推到了幅度中上部。

那为什么不是二年(顶格)?

因为还有从宽的一面:没有证据显示他们传播、出售、牟利。视频存在电脑里,没有流入社会(除了被发现的那一次传播是别人做的)。

这个区别很重要。如果他们把视频卖出去,或者上传到网上,那就是另一个量级——可能叠加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期会高得多。

所以这个案子的量刑逻辑是:侵害很重,但没有牟利、没有主动扩散,判在幅度中上部。

再说一句这个判决里没写、但值得想的事。

两个人,一起装设备,一起看,一起下载。这不是一个人的癖好,是两个人的合谋。

而他们看的是陌生人。那些住进酒店的人,付了房费,拉上窗帘,以为这个空间是自己的。

判决里有一句话很轻,但很重:「旅客唐某某发现房间内安装有窃照器材。」

一个人在自己花钱开的房间里,要去找有没有摄像头。

这件事本身,就是一种悲哀。

住酒店,怎么查;被偷拍,怎么办

这一节讲两件实用的事。

第一件:住进酒店,怎么查有没有摄像头。

先说一个前提:没有任何方法能百分之百查出来。专业设备可以做到极度隐蔽,甚至不需要本地存储、直接走网络上传。但常见的手段,能被发现。

方法一:关灯,用手机相机扫。

把房间灯全关,拉上窗帘,让房间尽量黑。打开手机相机(不要开闪光灯),对着房间慢慢扫一圈,重点看:电视机边框、机顶盒、路由器、烟雾报警器、空调出风口、插座孔、挂钩、纸巾盒、床头闹钟、镜子边缘。

如果屏幕上出现一个亮点,可能是红外补光。

这个方法有一个限制:现在很多手机的摄像头带红外滤光片,拍不到红外光。老款手机、部分安卓机型效果更好。所以「没扫到」不等于「没有」。

方法二:用手电筒照。

关灯,用手电筒贴着可疑物体斜照,找反光点。摄像头的镜头是弧面玻璃,会反光。

重点照:正对床的位置、正对浴室的位置、天花板角落。

方法三:查无线网络。

打开手机无线网络列表,看有没有陌生热点。有些偷拍设备会自己发射热点。但这种方法只对低端设备有效。

方法四:看有没有「不该有的东西」。

酒店房间里的东西是标准配置:电视、空调、烧水壶、台灯、电话、衣架。多出来的东西要警惕——尤其是:正对床的插座上插着一个不认识的充电头;床头柜上有个从没见过的闹钟;天花板的烟雾报警器比别的位置多一个小孔。

方法五:用专业探测设备。

市面上有卖红外探测仪、无线信号探测器,几百块。准确率比手机高,但也不是百分之百。

第二件:如果发现了,怎么办。

第一步,不要动它。 不要拆、不要砸、不要拔电源。设备上有指纹、有存储、有网络连接记录,这些都是证据。你一动,可能就毁了。

第二步,拍照录像固定。 拍清楚设备的位置、外观、和周围环境的关系。拍的时候带上房间号、门牌。

第三步,立刻叫酒店的人来,同时报警。 让酒店工作人员到场见证,然后打 110。不要私下和酒店谈赔偿,先报警。

第四步,保留一切凭证。 房卡、订单、发票、聊天记录、报警回执。

第五步,事后追责。 三条路可以同时走:

刑事: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年以下;如果涉及传播、出售,可能构成更重的罪。

行政:向市场监管、文旅部门投诉酒店,要求查处。

民事:起诉酒店,要求赔偿。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隐私权。可以主张退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还可以加一条:要求删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其及时删除。

最后说一句最实际的:发现摄像头的人,往往是在最不设防的时刻。

那一刻的恐惧,不是「有人看见了我」,是「我不知道已经被看见多久了」。

一年三个月,一年。

七个月,三家酒店,多个房间,一台存满视频的笔记本电脑。

这两个数字放在一起,会让人觉得轻。但这条罪名的上限就是二年。

四句话记住这个案子:

一,「造成严重后果」是门槛,不是加重情节。 没有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只走治安处罚。这是这条罪名最反常识的地方。

二,严重后果有五类。 严重侵犯隐私、贬损人格、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恶劣社会影响。本案至少占了四个。

三,酒店房间是私密空间,容忍度是零。 公共场所拍摄有边界,私密空间没有。

四,查摄像头有方法,但没有百分之百。 关灯用手机扫、手电筒找反光、查陌生热点、看多出来的东西。发现后别动它,先拍照,再报警。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沉的地方。

判决里那个报警的旅客,姓唐。她做了一件很普通的事:在自己花钱开的房间里,发现了一个不该有的东西,然后打了电话。

如果没有这个电话,这件事可能还在继续。

所以这个案子的结局,其实不是法院写的,是一个普通住客写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为了偷拍他人隐私,在电商平台购买窃照专用器材,分别安装在三家酒店的多个房间内,使用手机APP将窃照专用器材与酒店房间内WIFI和自己的手机配对连接,并设置了远程使用手机APP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录像、下载录像的功能。颜某建、颜某平通过手机APP实时观看时,若发现酒店房间内有人发生性行为,就将相关视频和截图下载至手机观看、保存并存储于颜某建的笔记本电脑内。2021年10月7日晚,旅客唐某某发现房间内安装有窃照器材,随后联系酒店并报警。此事件被人在网络上传播,引起公众舆论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酒店的正常经营,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颜某建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湘10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颜某平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颜某建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上述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通常而言,“造成严重后果”指行为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秩序破坏、人身伤害等。具体到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包括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贬损他人人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本案中,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内,用于偷拍住店旅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干扰酒店的正常经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应当认定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颜某建构成自首,以及全案其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包括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贬损他人人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内,用于偷拍住店旅客,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号:(2022)湘1025刑初18号 审理法院:临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3-1-24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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