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群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李某群在无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侯某兰等协助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废液压油进行非法处置并销售获利,将过滤后产生的含油性废白土填埋在厂房院内土壤上,非法处置的废液压油重量共计十四点二六吨,未处置的废液压油十四点八四吨、废白色液压油三点七四吨。
王某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李某群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向李某群联系介绍并伙同任某收购废液压油四十八桶共计四点八六九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涉案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对李某群、侯某兰、李某鼎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介绍、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依法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部分危险废物尚未处置的,系犯罪未遂,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酌情考虑。
三、赵律师点评
介绍这个动作,也进共同犯罪
本案把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行为方式拆得很细: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介绍、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请注意介绍二字——王某河自己没有倾倒,只是向李某群联系介绍并伙同任某收购废液压油,他扮演的是中间人角色。法院仍然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这条规则对废品回收行业的从业者尤其重要:牵线搭桥不是无责的居间行为。
十四点二六吨、十四点八四吨,未遂那部分怎么算
本案的数量认定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法院把废液压油分成了三块:已经非法处置的十四点二六吨,尚未处置就被查获的十四点八四吨,以及废白色液压油三点七四吨。对未处置的部分,法院明确认定为犯罪未遂,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酌情考虑。这个处理方式很关键——它既没有把未处置的数量直接计入既遂数额推高档次,也没有完全无视,而是放在未遂的框架里影响量刑。辩护时应当坚持把这两块分开算,这是能实际影响刑期的争点。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什么、判什么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对李某群、侯某兰、李某鼎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人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共同承担无害化处置的费用九万四千九百三十七元余。判决的第八项很有特色:责令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涉案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共同承担无害化处置的费用,以扣押机关实际处置费用为准。这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不止要赔钱,还要消除危险状态;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避免鉴定价与实际价脱节。
连带责任落在谁头上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只告了李某群、侯某兰、李某鼎三人,而没有把王某河、任某列为共同被告。这个选择背后是责任范围的判断:前三人是非法处置行为的实施者,其行为与土壤污染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河、任某虽有介绍与收购行为,刑事上构成共犯,民事上是否一并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看其是否共同实施了造成损害的行为。裁判要旨的表述是应当依法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指向的正是共同实施者这个范围。
主犯从犯与刑期梯度
六名被告人的刑期从两年到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梯度很清晰:李某群负责回收、非法处置并将废料填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判两年;侯某兰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判一年;李某鼎判十个月;王某河判十个月;任某判七个月缓刑一年。加上如实供述系坦白、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任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整体的从宽幅度是明显的。这套组合说明,污染环境罪的量刑里,地位作用与认罪态度的权重相当高。
牵线介绍、倒手收购,四个字就把中间人写进了判决书——危险废物这条链上,没有纯粹的中间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李某群在无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侯某兰等协助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废液压油进行非法处置并销售获利。李某群等人将过滤后产生的含油性废白土填埋在厂房院内土壤上,非法处置的废液压油重量共计14.26吨;未处置的废液压油共计14.84吨、废白色液压油共计3.74吨。另查,被告人王某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李某群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向李某群联系介绍并伙同被告人任某收购废液压油48桶共计4.869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涉案废液压油、废白色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厂院内土壤及水质检出石油烃等危险废物,土壤锌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对李某群、侯某兰、李某鼎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人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共同承担对涉案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费用94937.4元。
李某群等当庭表示同意配合扣押机关对扣押物品进行依法处置,消除危险,并同意承担无害化处置的费用。任某自愿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津0113刑初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李某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侯某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李某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王某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任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任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八、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涉案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共同承担涉案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费用(以扣押机关实际处置费用为准)。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群、侯某兰等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以及王某河、任某明知李某群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某群负责回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将处理后的废料进行填埋,严重污染环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侯某兰对李某群的上述行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某群、侯某兰、李某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部分危险废物尚未处置,系犯罪未遂,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酌情考虑。鉴于李某群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均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任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群、侯某兰、李某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介绍、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依法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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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津0113刑初208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1-3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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