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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徐某发非法采矿宣告无罪案

案号:(2021)赣1104刑初287号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非法采矿罪 · 一审 · 2021-11-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至二〇二〇年,被告人徐某发擅自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望仙乡某村搭建碎石设备,利用原采石厂遗留在当地的花岗岩边角料作为原料,雇请挖掘机、破碎机将边角料破碎加工,生产出的碎石出售给他人作为工程建设用材,共出售四千四百二十二点五立方米、销售额二十二万一千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区自然资源局发现其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并改正,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其开采的花岗岩属于中细粒黑云母钾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决:宣告徐某发无罪。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系旧石材厂丢弃的边角料、并非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

对原石材厂开采遗留下来的废弃物进行加工、出售,开采行为已经完成,不宜认定为采矿行为;现行规定未要求利用采矿废石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符合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构成要件。

三、赵律师点评

石头是真的,矿不是

这个案子的辩护路径非常干净:不否认挖了石头、不否认卖了二十二万,只否认一件事——他挖的不是“矿产资源”。判决引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而他用的是二〇〇八年以前旧石材厂丢弃的边角料,不是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这个属性。

开采行为早就完成了

判决的第二层论证更精妙:边角料是原石材厂开采后遗留下来的废弃物,开采行为已经完成。他现在做的事情是把别人扔掉的废料破成碎石卖出去,属于加工利用,不是从地里把矿挖出来。所以既不满足“采矿”这个行为要件,也就谈不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需不需要办证,法律没说

第三层是规范层面。判决查了十部委关于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现这些规定只要求尾矿回采需要批准,并未要求利用采矿废石必须新立采矿权。既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办证,就不存在“未取得许可证”这个前提。这一条很关键——非法采矿罪是行政犯,构成要件以违反行政许可为前提,没有许可要求,就没有违法。

无罪不等于合法

判决最后加了一句:徐某发擅自办理碎石厂,属于违法行为。这句话很重要。无罪只是说他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擅自建碎石厂可能违反环保、用地、工商等方面的规定,仍要承担行政责任。所以这个判决不是给“乱建碎石厂”背书,而是把刑事与行政的边界划清了。

这类案件的价值

在非法采矿罪的辩护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构成要件的第一环——犯罪对象。很多案件一经立案就直奔数额,争的是挖了多少、值多少钱,却没人问“挖的东西算不算矿”。本案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三步审查:是不是自然形成的矿产资源、是不是实施了采矿行为、法律有没有要求办证。三步任何一步不成立,都不构成犯罪。

石头是旧的、是别人扔的、法律也没要求办证——那就不叫采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徐某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望仙乡望仙村黄岗村开采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予以出售,销售额达22.1万元。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徐某发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提出其所挖的石头是以前某公司堆放的边角料。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破坏较小,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被告人徐某发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望仙乡望仙村黄岗村搭建了碎石设备,利用原采石厂遗留在当地的花岗岩边角料作为原料,雇请挖掘机、破碎机,将花岗岩边角料进行破碎加工,生产出的碎石出售给他人作为工程建设用材使。

2020年6月2日,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发现徐某发的违法行为,责令徐某发停止并改正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小组路边违法开采碎石并进行加工的行为。同时将被告人徐某发涉嫌犯罪线索,遂移送给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办。经查证,被告人徐某发出售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碎石,销售额为22.1万元。经鉴定,被告人徐某发非法开采的花岗岩属于中细粒黑云母钾花岗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用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被告人徐某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赣11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被告人徐某发无罪。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第一,被徐某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本案被徐某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2008年以前旧石材厂丢弃的边角料,并非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应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徐某发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采矿行为。徐某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原石材厂开采遗留下来的废弃物,开采行为已经完成。徐某发将被弃于石材厂边上的边角料加工、出售,不宜认定为是采矿行为。

第三,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等十部委于2021年3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七)尾矿(共伴生矿)。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依法依规推动已闭库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回采尾矿。

以上规定未要求采矿废石需要经过新立采矿权的程序才可开采,仅规定尾矿的回采需要经过批准。故本案的采矿废石,没有法律规定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才可采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综上,判决被告人徐某发无罪。但徐某发擅自办理碎石厂,属于违法行为。非法采矿罪的对象矿产资源应系地质作用形成的自然资源。人工开采矿石后的剥离物、废石,并非经地质作用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对象。

案号:(2021)赣1104刑初287号 审理法院: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349-01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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