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宋某友非法采矿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被告人宋某友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河南省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十五户村民的集体土地;二〇一九年一月至十一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土地内挖砂并通过他人销售获利。
经鉴定,其非法采砂一万九千九百五十五点三七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五十一万八千八百四十元。其间,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其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查处,给予罚款六万五千九百九十七元的行政处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其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三万元;经评估,涉案土地复垦费用三十四万二千八百一十六元七角二分,其已缴纳。
南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判决:宋某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六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三十四万二千八百一十六元余(已缴纳);行政罚款六万五千九百九十七元予以折抵罚金。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非法采砂,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行为人被行政主管机关处罚与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的,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罚金;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自己承包的地,也不能随便挖
这个案子最常被误解的一点是:地是我承包的,为什么挖自己地里的砂还犯法?答案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两个层次的权利。承包地给你的是耕种、经营的权益,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需要采矿许可证。所以“我的地”这个说法,在矿产资源面前不成立。
罚款能抵罚金
判决有一处很实在的处理:宋某友此前被国土资源部门罚款六万五千九百九十七元,法院认定该行政处罚与本案系同一事实,行政罚款予以折抵罚金。这意味着他已经交的六万五千九百九十七元算在六万元罚金里——实际上罚金已经缴纳完毕。这个规则来自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折抵罚金”的规定,实务中不少当事人不知道,重复交了钱。
三笔钱,三个性质
本案被告人一共付出三笔:违法所得三万元被没收(这是追缴,让他不因犯罪获利);罚金六万元(这是刑罚,其中行政罚款折抵);生态修复费用三十四万二千八百一十六元余(这是民事赔偿,弥补生态损害)。三笔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存在重复处罚的问题。总付出约四十三万,而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五十一万八千余元。
一年实刑,为什么这么轻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五十一万八千余元,刚过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五十万元),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一年,明显低于法定最低刑——这是因为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三个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注意“减轻”和“从轻”的区别:从轻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往下走,减轻可以突破下限到下一档。本案能降到一年,靠的是减轻。
给农户和承包方的提示
三点:一、承包地里挖砂、取土、采石,只要涉及矿产资源,都要办采矿许可证,不能因为地是自己承包的就认为可以自取;二、即使只是取土垫路、修渠,也应当先问清是否需要审批,超过一定数量可能被认定为采矿;三、一旦被查处,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及时修复生态,是争取减轻处罚最有效的三件事——本案三项都做了,才有一年这个结果。
地是他承包的,可砂是国家的——三笔钱交完,地还得重新复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友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河南省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15户村民的集体土地。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友在承包的土地内挖砂,通过胡某、靳某龙等人销售获利。经鉴定,宋某友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18840元。其间,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宋某友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查处,给予罚款65997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宋某友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经评估,涉案土地复垦费用为342816.72元,宋某友已缴纳该款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豫09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宋宋某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宋某友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宋某友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三十四万二千八百一十六元七角二分(已交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宋某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宋某友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宋某友被行政主管机关处罚,与本案系同一事实,行政罚款65997元予以折抵罚金。
宋某友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处宋某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42816.72元(已缴纳)。行为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非法采砂,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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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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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豫0923刑初163号 审理法院: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349-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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