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银行的抵押房产流拍后以物抵债——装修承包人田某某跳出来:我对这批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上排在抵押权前面。法院以「工程未竣工」驳回,高院却撤销了抵债裁定。
最高法执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执行程序中可对优先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承包合同、结算协议、欠条+被执行人认可+行使时间)——初步成立即应纠正损害优先权的抵债;争议通过审判程序确认,抵债可预留提存工程款。
规则确立:装修的账排在银行的账前面——优先权的初筛在执行庭做,终审在审判庭做,两道都要过。
二、裁判要点提炼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优先权的,执行程序中可对优先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初步成立的,应纠正损害其优先权的执行行为。
优先权争议(工程价款真实性、主体、期限、范围)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后续执行中可在预留或提存相当数额工程款保障优先权的前提下作以物抵债处理。
三、赵律师点评
装饰装修工程款的优先卡位
镇赉某银行凭调解书执行:何某某等还款、银行对大安市某公司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物(案涉工程)流拍后,白城中院裁定以物抵债给银行。此时,利害关系人田某某提出异议:他承包了案涉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协议、欠条在卷,被执行人大安市某公司也认可承包与结算价款),他对工程装修增值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这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白城中院以「工程未竣工」驳回;吉林高院撤销驳回与以物抵债裁定。银行申诉到最高法。
形式审查与审判确认的双层结构
最高法维持,确立执行程序处理优先权主张的双层结构。第一层,执行程序的形式审查:未取得生效文书确认优先权的承包人在执行中主张优先权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抓手是证据链初步成立(承包合同+结算协议+欠条+被执行人认可)与行使时间合法;田某某的材料齐、时间在法定期间内,「初步认定其对案涉工程装修增值部分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事实依据」——吉林高院纠正可能损害优先权的抵债,「并无明显不当」。第二层,争议的审判归属:「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诉讼经审判程序予以确认」——执行庭管初筛,审判庭管定谳。第三层,操作余量:最高法给出后续执行的平衡方案——田某某未取得确认判决、工程未变价成功、银行同意抵债的,「可在预留或者提存相当数额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债等处理」——银行与承包人的利益两头都接住。
工程优先权的执行攻略
给装修、装饰、幕墙等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卡点在时间(应自应付款之日起算,超期失权)与证据(合同、结算、欠条、发包人认可)——执行程序中的形式审查只看初步成立,材料齐就提异议主张(本案例口径),别等确权判决在手才动;有争议的核心要素(价款数额)尽快起诉确权,双线并行。给抵押权人(银行):抵押物上做过装修改建的,处置前排查承包人优先权——优先权在抵押权之前,抵债或变价款的分配顺位要预留工程款份额;大额抵债方案里写明「预留/提存工程款」的安排,是保住交易安全的稳妥做法(本案例已背书)。给执行法院:收到承包人优先权异议的审查三步——形式证据链、行使期间、被执行人态度;初步成立的暂停抵债或变价分配,释明确权诉讼,预留提存方案推进处置——冻结不是目的,各方利益的平衡才是。
银行的抵押裁定眼看落地,装修承包人的一纸异议把优先权顶到台前——最高法定住双层结构:执行庭形式审查挡损害,审判庭终局确认定数额。装修的钱排在抵押的钱前面,这是法律写死的顺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镇赉某银行与何某某、吕某某、大安市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城中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吉08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何某某、吕某某偿还镇赉某银行借款本息,镇赉某银行对大安市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内容。因何某某等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镇赉某银行向白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该院裁定将大安市某公司名下流拍后的案涉抵押物抵债给镇赉某银行,用于抵顶何某某等欠付镇赉某银行的工程款。利害关系人田某某以其对案涉抵押物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向白城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白城中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吉08执异18号执行裁定,认为田某某与大安市某公司之间的工程未竣工,其提出有优先受偿权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田某某的异议请求。
田某某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吉执复100号执行裁定,认为白城中院将案涉财产以物抵债给镇赉某银行,侵害了田某某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纠正,裁定撤销白城中院(2020)吉08执异18号执行裁定和(2019)吉08执103号(之四)以物抵债裁定。镇赉某银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执行裁定,驳回镇赉某银行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诉讼经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执行程序中,田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对以物抵债的案涉工程享有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交《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加以证实,被执行人大安市某公司亦认可田某某承包案涉工程装修以及相应的工程结算价款,吉林高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结合田某某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初步认定其对案涉工程装修增值部分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事实依据,符合本案实际。进而,吉林高院对于可能损害田某某优先受偿权的白城中院将案涉工程以物抵债给镇赉某银行的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无明显不当。本案后续执行中,如田某某暂未取得确认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案涉工程仍未能变价成功且镇赉某银行同意以该工程抵偿债务,可在预留或者提存相当数额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债等处理,妥善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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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3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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