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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诉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苏民终160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5-01-1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个三点五亿的施工项目停摆两年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发函解除合同,谁都不认对方的解除权,工程款、违约金、停窝工损失一大堆争议等着鉴定。

徐州中院没等:先就「合同解除」这一项作先行判决,判完双方交接场地、移交资料、注销施工许可,新施工队进场复工。

江苏高院维持。半年后一期房屋交付给上千名购房者——一个程序工具救活了一个楼盘。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中某房地产公司将邳州某项目发包给广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价三点四九亿元。二〇二四年二月工程停工,四月二十六日发包方发函解除,四月三十日承包方也发函解除,五月二日对方签收。工程未完工,双方对工程量、质量、违约责任争议巨大,均申请鉴定。

徐州中院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作出先行判决:确认合同于五月二日解除,承包方移交施工及竣工验收资料、协助注销施工许可证。江苏高院二审维持,认定解除条件成就、该诉请与其他争议可分割、具有先行处理必要性,施工方还负有后合同协助义务。

三、赵律师点评

对照两种审理思路:等全部查清,还是先解死结

常规思路是把工程量、质量、违约金全部鉴定清楚,一并判决——三亿多的项目,鉴定做两三年很正常,工地就那么荒着。本案走的是另一条路:合同解除这一项事实已经清楚,双方都发函表示不愿继续履行,解除条件成就,先把这一项判了,其余争议另行处理。同一案件,两种时序,结果是一个楼盘复工交付,一个继续烂着。程序不是负担,用对了就是生产力。

先行判决的三个条件

法院把适用条件讲得很清楚:一是该诉讼请求事实部分已经清楚;二是与其他诉讼请求独立可分;三是具有先行处理的必要性。本案三项全部满足:解除的事实清楚(双方发函、长期停工);解除与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可分割(解除不影响后续统计工程量、清点材料、追究违约);必要性紧迫(不解除就无法复工,购房者无法按期收房,损失持续扩大)。您办建工案件遇到长期停工僵局,这三条就是申请书的三段论。

解约之后的附随义务也得一并判

判决不只解约,还判了两件事:移交施工资料与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仍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等义务。这两项看着是小事,实际是复工的前提——新施工队没有前手资料无法验收,施工许可证不注销新证办不下来。写诉请时把附随义务一并列明,判决才真正可执行。

给发包方与承包方的避坑提示

发包方:停工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停工通知、监理记录、现场影像),发解除函并保留送达凭证;起诉时主动申请先行判决,把解除、场地交接、资料移交作为第一组诉请单列。承包方:收到解除函别只回函对抗,同步核算已完工程量、保全现场材料,否则交接后取证困难;对先行判决不服要及时上诉,但注意上诉不影响其他争点的继续审理。

本案的后续值得记住:先行判决生效后新施工单位进场,二〇二五年初一期房屋顺利交付给上千名购房者。一场可能拖垮两家企业的纠纷,靠一个程序选择盘活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反诉被告)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房地产公司)诉称:2021年10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某房地产公司将江苏省邳州市某建设项目发包给广某建设公司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某建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材料报验、垃圾清运等义务,且擅自停工,导致工期严重延误,项目长期停滞。2024年4月26日,中某房地产公司向广某建设公司送达《关于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函》,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某建设公司擅自停工,延误工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4月26日解除;

2.广某建设公司向中某房地产公司移交相关的施工资料、验收及竣备资料和文件,并配合注销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被告(反诉原告)广某建设公司辩称:1.广某建设公司的停工行为均办理停工手续,属于法律允许的停工,不存在擅自停工的行为,且工程已复工建设。

2.案涉工程存在延误也是因为中某房地产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广某建设公司可以要求工期顺延。

3.中某房地产公司无法定及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因中某房地产公司的解除通知而解除。同时,广某建设公司提起反诉称:因中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依法办理案涉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原因,导致案涉项目工期多次顺延,造成其停窝工等经济损失,且该公司存在逾期支付进度款、单方面调整施工节奏等严重违约事实。2024年4月28日,广某建设公司向中某房地产公司发送通知,明确提出中某房地产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且因其存在诸多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广某建设公司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案涉合同。请求判令:1.确认中某房地产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发送的《关于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函》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2.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5月2日解除;

3.中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96490180.67元(币种下同)及利息,广某建设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4.中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广某建设公司停窝工及因施工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广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项目发包给广某建设公司施工。签约合同含税价(暂定)为349506836.26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签订后,广某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组织施工。

2021年12月起,广某建设公司陆续施工。2024年2月21日,案涉工程停工。此时,案涉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土建部分分项如屋面、门厅及室外公区、地下车库、配套用房等未施工完毕,安装部分如户内强弱电箱、顶棚灯具、户内穿线、水井地漏、给排水管道、楼板防火封堵等未施工完毕。同年4月26日,中某房地产公司向广某建设公司送达《关于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函》,载明自2024年4月26日起,解除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4月28日,广某建设公司收到上述解除合同通知函。4月30日,广某建设公司向中某房地产公司发送《关于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问题的通知函》,载明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中某房地产公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解除等内容。5月2日,中某房地产公司签收广某建设公司发送的上述通知函。此时,案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已施工完工量以及未完工量进行统计确认,形成工程量确认单。2024年7月24日至31日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案涉项目现场剩余材料物品进行核查清点,并确认形成材料清点清单。

为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2024)苏03民初224号先行民事判决:一、确认中某房地产公司与广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5月2日解除;二、广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某房地产公司移交由广某建设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内容对应的相关施工资料及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资料;三、广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中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宣判后,广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4)苏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先行判决作出后,新确定的施工单位及时进场恢复施工,2025年年初案涉工程一期房屋顺利交付给千名购房者,二期施工项目亦有序推进,真正实现“审理一案、盘活两企、惠及多方”的共赢效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但双方当事人均已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先行判决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先行判决制度旨在对审理的案件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形先行处理,以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标的数额大、争议焦点多、本反诉交织等特点,部分事实可能需要启动司法鉴定予以查明,审理周期相对较长,通过先行判决解决部分争议有利于实质、高效化解纠纷,保障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适用先行判决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诉讼请求事实部分必须已经清楚;二是该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独立可分;三是该部分诉讼请求具有先行处理的必要性。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已具备先行判决的条件,人民法院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其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符合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案涉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且均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表明双方均不具有继续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意愿,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部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先行判决的条件。

其二,该部分诉讼请求与其他争议相对独立。先行判决适用的对象仍应当限定为相对独立的诉请,以避免后续争议审理对先行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本案中,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施工量进行统计确认、对施工现场剩余材料物品进行清点确认,也不影响因先行判决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的另行处理。

其三,本案先行判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案涉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导致案涉项目长期停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款数额、施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等事实争议较大,短期内无法审结,如不先行判决解除合同,后续施工将难以顺利开展,开发建设的房屋无法按期交付,进而损害购房者权益。为尽快完成场地交接,推进工程复工续建,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本案应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

其四,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在双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施工人应当将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所对应的施工资料及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并负有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合同附随义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判令广某建设公司向中某房地产公司移交相关施工资料及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资料,并协助中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针对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等先行判决的条件,通过先行判决解决已经查明事实的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施工方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及其他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在查明全部事实后另行处理。

案号:(2024)苏民终160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115-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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