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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艳寻衅滋事案

案号:(2024)鲁13刑终97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寻衅滋事罪 · 二审 · 2024-02-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十时许,被告人王某艳因与他人存在情感纠纷,为发泄个人情绪,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某道路时,冲撞停放在道路两侧的车辆,致九辆汽车不同程度毁损。经价格认定,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五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其驾驶的货车;王某艳在现场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艳有期徒刑一年,扣押车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王某艳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实施「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而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的,因寻衅滋事罪法定刑较重,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十秒钟,九辆车

**这个案子的现场,用一句话就能说完:一个人开着货车,把路边停着的九辆车挨个撞了一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点多,山东临沂兰山区的一条道路上。被告人王某艳因为和一名男子有情感纠纷,情绪上来了,开着一辆轻型栏板货车,直接冲撞停放在道路两侧的车辆。 九辆车,不同程度毁损。价格认定:损失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五元。 **注意时间:上午十点,不是深夜。**这个时间段,路上有行人、有骑车的人、有在店里干活的人。一辆货车在道路上连续冲撞,撞的是车,赌的是有没有人。 案发后她的动作很快:在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没有跑;家属赔偿了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一审: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扣押的货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她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年,实刑。**赔了钱、拿了谅解、自首、认罪,还是没能缓刑。这个结果,可能出乎她的意料,也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撞了九辆车、赔了钱,为什么还要坐牢?** 答案藏在两个词里:**一个是「任意」,一个是「竞合」。**

她撞的不是「某辆车」,是「路边的车」

**寻衅滋事罪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任意」,指的是「不挑对象」。**这四个字,是本案定性的第一块基石。 先做一个对比。如果王某艳停在某辆车旁边,因为那辆车挡了她的路,把人家车门踹凹了——这是典型的故意毁坏财物:对象特定、起因具体、范围有限。 她做的事不是这样。**她开着一辆货车,在道路上连续撞击两侧停放的车辆,撞了九辆。**这九辆车跟她有什么仇?一辆都没有。她甚至可能不知道车主是谁。 **这就是「任意」:不是「我恨你所以我毁你东西」,而是「我心里堵得慌,看见什么撞什么」。** 判决用的表述是:为发泄个人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六个字,在本案不是套话。**一条正常通行的道路,一辆货车横冲直撞,撞坏九辆车——对当时在场的所有人来说,这件事传递的信息是:**这条路现在不安全,不知道下一个被撞的是车还是人。** **这正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最本质的分野:前者动摇的是「公众的安全感」,后者损害的是「特定人的财产」。** **有人会问:她是因为情感纠纷,不是无缘无故,怎么能算「任意」?**这里要分清两件事:「有情绪」不等于「有对象」。她的情绪指向一个特定的人,但她的车撞向了不特定的财物。**情绪有来由,行为无对象,法律看的后者。** **换个说法更好懂:一个人被老板骂了,回家砸自己家的碗,这是情绪;开着车去街上撞别人的车,这是犯罪。**中间隔着的,是「有没有把无辜的人卷进来」。 **想象竞合的判断,有一个顺序,不能颠倒。**第一步,先看行为符不符合轻罪(故意毁坏财物)的构成;第二步,再看符不符合重罪(寻衅滋事)的构成;第三步,两个都符合,才比较法定刑,择一重处。**如果只符合轻罪,就不能往重罪上靠。**本案之所以走完三步,是因为它同时具备「任意」和「情节严重」——**「任意」指向不特定对象,「情节严重」指向九辆车、一万八千元的损失。**

两个罪名撞在一起,为什么选重的那个

**本案最有技术含量的一段,是判决对「竞合」的处理。**这段话说清楚了:为什么明明是「毁坏财物」,却定了「寻衅滋事」。 判决的原话是:从形式上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存在竞合的情况。实施该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什么叫「想象竞合」?**一个行为,同时踩到两条法条,两条都够得上,但只能定一个罪。处理规则是「择一重处」——不是数罪并罚,也不是随便挑一个,是比法定刑,选重的。 比一比: 寻衅滋事罪第一款: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本案的损失是一万八千余元,落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较大」档,法定刑是三年以下。**而寻衅滋事罪的起点档就是五年以下。**两相比较,寻衅滋事重。** **这就是为什么定寻衅滋事:不是因为「寻衅滋事听起来更坏」,是因为它的法定刑更重。**判决专门写了这句:依照本案的情节,犯寻衅滋事罪应当处五年以下幅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处三年以下幅度,明显前者量刑较重,故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里有个容易搞反的地方:如果损失金额特别大,比如撞了几十辆车、损失上百万,故意毁坏财物罪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那时候可能反而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规则是「择一重」,不是「一律定寻衅滋事」。 **对辩护律师来说,这个竞合关系是一个真实的辩点:**如果能够论证行为属于「针对特定对象的报复」,就应退出寻衅滋事,落回故意毁坏财物;如果损失数额不高,还可能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辩方没有走这条路,而是主打「量刑过重」,效果有限。**

赔了钱、自首、谅解,为什么还是判了实刑

**这是本案最让人想不通的地方,也是最值得讲清的地方。** 从宽的情节,她一样不少:现场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家属赔偿全部损失;九名被害人出具谅解。**按一般的经验,这些情节叠起来,缓刑的可能性不小。** 但法院判了一年实刑。为什么? **第一,行为方式危险。**驾驶货车在公共道路上连续冲撞,不是在停车场里踹车。**货车是重型车辆,撞的是车,随时可能撞到人。**这种行为一旦失控,后果不可预估。 **第二,对象和规模。**九辆车、一条道路、上午十点。这不是一件「点对点」的纠纷,是一次「面向公众」的失控。 **第三,动机的性质。**判决写的是「为发泄个人情绪」。**发泄情绪去撞无辜者的车,这是典型的「把自己的痛苦转嫁给不认识的人」。**这种动机在量刑上不加分。 **第四,缓刑的实质条件不只是「不会再犯」,还有「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一个城区的道路上撞了九辆车,社区影响这一项很难过。 **这里要讲清一个常识:赔偿和谅解,解决的是「民事部分」和「被害人态度」,不能直接买来缓刑。**它们能让刑期往下走,但走到哪一档,还要看行为本身的危害。 **还有一笔账很多人没算:那辆货车被扣押,判决明确「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作案工具依法处置,可能被没收、可能被拍卖,这笔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算总账:赔偿一万八千余元的损失(实际可能更高,因为要修九辆车、还有贬值),加一年刑期,加一辆货车,加一份案底。**起因是一段情感纠纷。**这个代价,值不值,每个人自己心里有数。** **这里还有一条原则值得记住:民事赔偿优先。**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翻译过来就是:**钱不够的时候,先赔被害人,再交罚金。**这条规则对被害人是实打实的保护。

给情绪失控的人和车主的话

**先给「正在气头上」的人五条。** 第一,**情绪不是免责事由,是动机。**法律会考虑你为什么这么做,但不会因为你难过就不追究。**判决书里「为发泄个人情绪」这六个字,是写在犯罪构成里的,不是写在同情里的。** 第二,**砸东西之前想一件事:这东西是谁的。**砸自己的东西,最多是浪费;砸别人的东西,是侵权;开着车撞一排车,是犯罪。**这三级的门槛,比你想象的低得多。** 第三,**别用车。**车是工具,也是凶器。一旦用车辆实施冲撞,性质、危险程度、量刑档次全部上去了。 第四,**真控制不住,先离开现场。**走路、找朋友、打电话、去医院,都比坐在驾驶座上强。**很多这类案件,都是从「我在车里坐一会儿」开始的。** 第五,**出事后第一件事是停下来、报警、赔钱。**本案她没跑,这是自首成立的前提。**如果当时踩油门走了,就是另一种结局。** **再给车主四条。** 一是**停车尽量别停在道路两侧的「盲区」。**本案九辆车都是停在路边的,谁也想不到会有车撞过来。**这类风险防不住,但可以买保险。** 二是**车损险要买足。**加害人赔不出来的时候,代位求偿是唯一的路。 三是**被撞后立即报警、拍照、找监控。**这类案件加害人往往当场被控制,证据不难,但损失清单要列全:维修费、拖车费、代步费、贬值损失。 四是**谅解书可以出,但要先拿到赔偿。**本案是家属先赔、被害人后谅解,顺序是对的。**反过来,先出谅解再等赔偿,很容易落空。**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一年刑期,判的不是「九辆车的维修费」,判的是「一条路上所有人的安全感」。** **缓刑的四个条件,法律写得很清楚,可以逐条对着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前三项勉強都能争,卡在第四项。**在城区道路上驾货车连撞九辆车,对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冲击是直接的——**这不是「这个人会不会再犯」的问题,是「社区能不能接受他先不进去」的问题。** **再说保险。**车被撞了,最实际的路是走自己的车损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向加害人代位求偿。**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赔付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条对被害车主很重要:**你不用等加害人赔钱、不用等刑事案子审完,先修车、先用车。**但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及时报案、保留现场证据;二是加害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能重复获赔。**本案九名被害人都拿到了赔偿,如果其中有走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加害人追偿。**

**九辆车、一万八千元、一年刑期。**这个案子把一句常被误解的话说清了:**赔钱能解决民事,解决不了刑事;谅解能减轻处罚,改变不了定性。**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3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艳(女)因与孙某海存在情感纠纷,驾驶红色解放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某道路时,为发泄个人情绪,驾车冲撞停放在道路两侧的车辆,致使9辆汽车不同程度毁损。经价格认定,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8475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王某艳驾驶的红色解放牌汽车,王某艳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明,王某艳于2023年6月25日10时许,在案发现场,经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方城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后到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鲁1302刑初16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艳作案使用解放牌货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2024)鲁13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艳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从形式上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存在竞合的情况。

实施“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依照本案的情节,其犯寻衅滋事罪,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刑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幅度的刑罚,明显前者量刑较重,故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王某艳系初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积极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行为人实施“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而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案号:(2024)鲁13刑终9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5-1-26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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