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曹某某寻衅滋事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下旬起,被告人曹某某为增加个人自媒体账号流量、知名度并获取直播打赏,通过发布短视频、直播互动等方式编造「胡某宇事件是自导自演」「孩子在他手上」等虚假信息,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涉该事件视频九十六个,其中编造虚假信息的作品二十三个,共获点赞二万一千余次、评论一万六千余次、收藏二千八百余次。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省、市、县三级联合工作专班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调查情况后,曹某某继续炒作,编造「事件是一个剧本、家属是演员」「胡某宇及其家属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胡某宇还活着、尸体是假的」等虚假信息,散布作品十三个,被点赞九千余次、转发一千八百余次、浏览五万三千余次、评论一万一千余次;二月十五日至三月二十日在直播平台就此事直播一百一十一场,其中七十一场涉及编造虚假信息,最高在线人数达千余人,粉丝频繁打赏。
宜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未上诉、未抗诉,判决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认定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结合虚假信息的内容、传播度以及对现实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赵律师点评
九十六个视频,和一个被反复消费的死亡
**这个案子的数字,比任何描述都直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下旬起,被告人曹某某开始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上发布关于一名失踪少年事件的内容。他的目的写得很清楚,判决书也没有回避:**为了增加账号流量、知名度,为了直播打赏带来的钱。** 他编了什么?「事件是自导自演」「孩子在他手上」。**这两句话的分量要掂一掂:一句否定了一个家庭正在经历的痛苦,一句把自己摆到了「知情者」的位置上。** 他一共发布了九十六个涉及该事件的视频,其中编造虚假信息的二十三个,累计点赞两万一千余次、评论一万六千余次、收藏二千八百余次。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省、市、县三级联合工作专班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调查情况,认定少年系自缢死亡。**官方结论出来了,正常人应该收手。** 他没有。发布会之后,他编的版本升级了:「事件是一个剧本,家属是演员」「胡某宇及其家属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胡某宇还活着,尸体是假的」。**这几句话,已经从「猜」变成了对公权力和家属的双重指控。** 发布会之后散布的虚假作品十三个,被点赞九千余次、转发一千八百余次、浏览五万三千余次、评论一万一千余次。二月十五日到三月二十日,他在直播平台就这件事直播一百一十一场,其中七十一场涉及编造虚假信息,直播时最高在线人数达千余人,粉丝频繁打赏。 **钱赚了多少?**自二〇二二年十一月直播该事件以来,他通过四个短视频账号、两个直播账号获利近五万元,其中两个账号在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到四月的直播收入共计三万九千四百七十六元。 **这份收入清单,是本案最刺眼的一份证据:它证明谣言是可以变现的,而且变现效率不低。** 宜丰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判决: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八个月。
造谣为什么会变成「寻衅滋事」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造谣不是「诽谤」吗,怎么成了「寻衅滋事」?**这个疑问很正当,得从条文说起。 刑法里跟造谣有关的罪名有好几个: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本案用的这条——**寻衅滋事罪**。 为什么能套上寻衅滋事?靠的是两份司法解释的接力。 第一棒是二〇一三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原文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司法解释把「公共场所」延伸到了「信息网络」——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 第二棒是二〇一三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起哄闹事」和「秩序严重混乱」具体化。 **为什么本案不定诽谤罪?**诽谤罪保护的是特定人的名誉,通常要求被害人自己起诉(自诉),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转为公诉。**本案被告人攻击的不只是一家人,他攻击的是官方调查结论、是政府公信力,还煽动了大批网民去骚扰、质疑。这个对象,已经超出了「某个人的名誉」。** **这就是「寻衅滋事」在这类案件里的定位:它管的不是「你说错了什么」,而是「你造出来的动静,把公共秩序搅乱了」。** **这条界线要划清:不是所有造谣都构成寻衅滋事。**转发一条未经核实的消息、在群里说错一件事,不构成。**构成的门槛在下一节: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严重混乱」不是感觉,是数据
**这个案子最实用的部分,是它示范了「严重混乱」怎么证明。** 法律用的是「严重混乱」这种评价性表述,听起来很虚。但判决没有停留在形容词上,它列了一串可以量化的事实。 **第一组:传播规模。**九十六个视频、二十三个造谣作品、发布会后十三个造谣作品、一百一十一场直播(七十一场涉谣)。点赞九千余次、转发一千八百余次、浏览五万三千余次、评论一万一千余次、最高在线千余人。 **第二组:现实影响。**判决写了三层:部分粉丝在官方发布会之后仍然相信他编的内容,并对官方调查结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有网友在他的作品下表示赞同、被带偏,或借此起哄闹事,**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大量网民不满,频繁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组:不听劝阻。**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对他阻止劝诫,他依然继续造谣生事。**这一条在实务中非常关键:它把「一时糊涂」和「明知故犯」分开了。** **三组数据合起来,「混乱」就不再是感觉,是可以核对的事实。** **这里有一句判断标准要记住:认定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要结合虚假信息的内容、传播度以及对现实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综合判断。**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内容**决定性质:是猎奇八卦,还是煽动对抗、否定官方结论?后者危险性高得多。 **传播度**决定规模:几十次浏览和几十万次浏览,不是一回事。 **现实影响**决定落点:网上吵一吵,和线下有人去骚扰、去投诉、去围堵,性质完全不同。 **这个案子里最重的一笔,恰恰是「现实影响」。**它不只是网上有人说错话,而是有大量不明真相的人被煽动,去质疑一份经过三级专班调查的结论。**这种伤害是弥散的、难以修复的——官方可以再发一次通报,但信的人已经少了一批。**
八个月:为什么不是「判得太轻」
**判八个月,很多人觉得轻:闹了三个月、赚了五万、骗了几十万人。**这个感觉可以理解,但要把量刑的逻辑摆开看。 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八个月,落在幅度较低的位置。**为什么?** **从轻的一面:**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没有暴力行为,没有线下组织;获利近五万,相对于一些炒作大案要低。 **从重的一面:**持续时间长(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到二〇二三年三月);在官方新闻发布会后仍继续编造,属于明知故犯;针对的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真实悲剧,消费的是死者与家属;造谣内容直接指向公安机关和联合调查结论,损害的是公权力信用;经公安机关劝诫仍不收手。 **两边放在一起,法院选了八个月。**这个数字背后,其实是一个体系化的考量:**这类犯罪的危害是「弥散型」的,很难像盗窃、伤害那样一一对应到具体被害人,所以量刑往往不重;但它的社会成本很高,所以不能只判缓刑了事。** **这里要提醒两件事。** 第一,**八个月是实刑,不是缓刑。**对没有前科的人来说,这意味着实实在在的羁押和一份刑事判决书。 第二,**这类案子常常还有「附随后果」。**账号会被封禁,违法所得会被追缴,平台的打赏收入拿不回来;如果情节更重、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还有一条很多人不知道:造谣侵害特定人的名誉,被害人还可以另提民事诉讼。**本案没有走到这一步,但在其他案件里,造谣者判了刑之后还要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要公开道歉。**刑罚不免除民事责任。** **最后说一句可能不客气的话:八个月的刑期,抵不过那一家人被反复消费的三个多月。**法律能给的是有限的,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子值得被反复讲。 **平台在这类事件里不是旁观者。**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都要求平台对违法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并保存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本案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阻止劝诫后仍继续发布,平台在此期间是否及时处置,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对普通用户来说,遇到明显的造谣内容,除了在评论区反驳,更有效的动作是「举报」——**举报会被记录,平台不处置是要担责的。**
给刷手机的人和做号的人
**先给刷手机的人五条。** 第一,**越是「独家内幕」,越要先停三秒。**真正的案件信息,来自警方通报、检察机关公告、法院裁判文书。**一个主播说「孩子在我手上」,他要么是罪犯,要么是骗子,没有第三种。** 第二,**官方结论出来之后,还在「爆料」的人,动机基本可以判断。**本案被告人是在发布会之后把谣言升级的——**因为他发现「官方辟谣」本身也能带来流量。** 第三,**别去当那个「帮忙质问」的人。**本案判决专门写了:有网友被带偏、或借此起哄闹事。**跟风转发、去官方账号下面刷质疑,这些行为累加起来,就是「秩序混乱」。** 第四,**举报比争论有用。**遇到明显的造谣账号,平台举报、向网信部门反映,比在评论区吵一百句有效。 第五,**同情心是最容易被利用的东西。**这类案件里,被告人用的就是「替弱者说话」的姿态。**真关心一个家庭,就别把他们的痛苦做成直播素材。** **再给做号的人五条,说重一点。** 一是**流量有价,造谣有罪。**本案获利近五万,换来八个月刑期和一份案底。**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二是**「据网友爆料」「网传」不是免责牌。**明知是编造的还散布,一样构成;转发时的「据说」,不能把责任转给「据说」的那个人。 三是**官方通报之后必须收手。**这是本案最重要的一条时间线:发布会是分水岭,之前也许还能争「不明知」,之后继续编,就是明知故犯。 四是**被劝诫就要停。**公安机关的阻止劝诫是有记录的,不听,就是主观恶性的直接证据。 五是**别碰三条线:死人、孩子、灾难。**这三类题材最容易爆,也最容易越界。**拿别人的不幸做流量,一次侥幸,迟早翻车。** **再说一条很多人不知道的救济: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可以请求。**这意味着,编造关于逝者的谣言,家属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本案没有走到这一步,但这条路径一直开着——**刑罚是国家对行为的评价,民事赔偿是家属对损害的追偿,两者不冲突。**
**九十六个视频、一百一十一场直播、五万块钱,换来八个月。**这个案子说清了一件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话听腻了,但它的意思很具体——你在网上造出来的动静,会被拿到现实里衡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2年11月下旬,被告人曹某某为增加个人自媒体账号的流量、知名度以及获取直播打赏带来的经济利益,通过发布抖音作品、直播互动等方式编造“胡鑫宇事件是自导自演”“孩子在他(曹某某)手上”等虚假信息,其中在抖音发布了96个涉胡鑫宇事件视频,编造胡鑫宇事件虚假信息的作品有23个,共计有21597点赞、16912评论、2850收藏。2023年2月2日,江西省、市、县三级联合工作专班就胡鑫宇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胡鑫宇事件调查情况,认定胡鑫宇系自缢死亡。为进一步提高个人自媒体关注度及网络直播带来的经济利益,曹某某继续炒作胡鑫宇事件,在其抖音、快手账号编造“胡鑫宇事件是一个剧本,家属是演员”“胡鑫宇及其家属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胡鑫宇还活着、尸体是假的、尸体不是胡鑫宇”等虚假信息,通过上传作品和直播方式进行散布。
新闻发布会后,曹某某通过抖音、快手平台散布涉及胡鑫宇事件的虚假信息作品数共计13个,该13个虚假信息作品被点赞9291次,被转发1830次,被浏览53322次,被评论11261次。2023年2月15日至3月20日期间,曹某某在快手平台就胡鑫宇事件直播111场,其中71场直播涉及编造胡鑫宇事件虚假信息,直播时最高在线人数达千余人,粉丝频繁打赏。自2022年11月直播胡鑫宇事件以来,曹某某通过4个抖音账户、2个快手账户直播获利近5万元,其中2个快手账户在2023年2月3日至4月期间的直播收入共计3.9476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网络编造、散布胡鑫宇事件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被大量传播、扩散,严重混淆、误导了广大群众对胡鑫宇事件真相的认识,部分粉丝在官方发布会之后仍然相信曹某某编造的内容并对官方发布的胡鑫宇事件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也有部分网友在曹某某快手上传的造谣胡鑫宇事件相关作品下面发表评论对曹某某观点表示赞同,或被其言论带偏,或借此起哄闹事,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同时,曹某某通过网络编造、散布胡鑫宇事件虚假信息的行为也引发大量网民的不满,部分网民频繁向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对曹某某进行阻止劝诫,但曹某某依然在网络上造谣生事,严重破坏了有关部门对网络的管理秩序,造成了线上线下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赣09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曹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依据信息网络的性质、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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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赣0924刑初134号 审理法院: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26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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