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北川某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判决判双方互负债务:科技公司付工程款、工程公司交资料撤场——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后,科技公司隔了四年多才申请执行再审判决里的违约金,工程公司喊超时效。
最高法执监: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原则上债权人已履行或提出给付后法院才可对对方强制执行——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即表明其对己方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科技公司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且在前案执行未终结期间持续中断,未超时效。
规则确立:你申请执行的那一刻,也替对方按下了时效的中断键——互负债务的执行程序里,时钟是连着的。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生效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对对方强制执行;该债权人申请执行的,表明其对判决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导致对方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且在其执行程序未终结期间持续处于中断状态。
对方在其申请执行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时申请执行的,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三、赵律师点评
四年后的反向申请
四川高院判决北川某科技公司向四川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二百四十万余元及利息,同时判令工程公司须移交工程资料、剩余材料并撤出施工现场——典型的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工程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申请执行(执行对方付款义务),科技公司申请再审后最高法提审,二〇一六年再审判决维持原判项、另判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二百八十万元。绵阳中院二〇一八年九月恢复执行原判决,二〇一九年四月经双方确认利息迟延金后出具通知书,把双方互负的金钱债务抵扣、执行完毕。争议来了:科技公司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申请执行再审判决(违约金),工程公司异议——从再审判决到申请执行远超两年,已过申请执行时效,不应抵扣。异议、复议均被驳,工程公司申诉到最高法。
时效中断的连带逻辑
最高法驳回申诉,三步推演。第一层,互负债务的执行门槛:「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强制执行」——工程公司自己没交资料、没撤场就申请执行,本身就是对自己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的表态。第二层,中断效果:工程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科技公司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时效的沙漏从那一刻停住。第三层,持续中断:科技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改判、原案恢复执行、双方确认利息迟延金——直到科技公司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申请执行时,「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科技公司一案仍尚未终结」,中断状态持续;此时科技公司申请执行「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抵扣合法。
互负债务的执行时序表
给互负债务的债权人:想对对方强制执行的,先把自己那半边的给付做掉(交资料、撤场、付款)或至少书面提出给付——没做就申请执行的,效力上等于替对方按下时效中断键(本案例),自己反倒先暴露在对方的反向执行下;反向执行来了再喊「对方超时效」,抵扣照旧。给被执行人:对方先申请执行对自己不全是坏事——对方申请执行触发己方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且持续中断,从容算清双方债权债务,把己方债权(违约金、利息)纳入抵扣;申请执行对方时点选在对方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时效上就立于不败(本案例口径)。给执行法院:互负债务案件结案时按「先各自算清、再一次性抵扣」处理,抵扣明细(双方本金利息迟延金逐项)随文书送达——本案的抵扣通知书把账算在明处,是异议没能翻盘的根基。
隔了四年多的反向申请被判定没超时效,秘密在互负债务的时钟是连着的:你申请执行我,我这边的时间就停了。双向债务的执行账,最终都汇进同一张抵扣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3)川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判令北川某科技公司向四川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430610.40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判令四川某工程公司须同时向北川某科技公司移交工程资料及部分剩余材料、撤出施工现场等。四川某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绵执字第136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川某科技公司银行存款3413835.91元等。后因北川某科技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绵阳中院裁定终结对该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78号民事判决,在维持上述判项内容的同时,还判令四川某工程公司向北川某科技公司支付280万元违约金。
绵阳中院于 2018 年 9 月 21日恢复执行,并多次与双方沟通以确认利息、迟延履行金数额。2019年4月25日,北川某科技公司向绵阳中院申请执行上述再审判决,绵阳中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6日向双方发出(2018)川07执恢206号通知书,说明对双方互负的金钱债务进行了抵扣,本案执行完毕。四川某工程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北川某科技公司申请执行时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不应予以抵扣。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川07执异60号执行裁定: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19)川执复375号执行裁定: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复议申请,维持绵阳中院(2019)川07执异60号执行裁定。四川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342号执行裁定: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的申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四川高院(2013)川民终字第 437 号民事判决除判令北川某科技公司向四川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利息外,还判令四川某工程公司须同时向北川某科技公司移交工程资料及部分剩余材料、撤出施工现场等,属于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强制执行。故四川某工程公司于2015 年 4 月 8 日向绵阳中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中的支付工程款义务,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北川某科技公司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在维持上述判项内容的同时,还判令四川某工程公司向北川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绵阳中院以该生效判决为执行依据于 2018 年 9 月 21日恢复执行,并多次与双方沟通确认利息、迟延履行金数额,并在(2018)川07执恢206号通知书中对双方互负的金钱债务进行了抵扣。北川某科技公司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且直至北川某科技公司2019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四川某工程公司时,四川某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北川某科技公司一案仍尚未终结,在此情况下,北川某科技公司申请执行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生效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对对方强制执行。故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导致对方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且在执行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断状态。对方申请执行时前一个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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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34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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