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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与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40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1-07-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前两笔迟了七天——申请执行人立刻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最后一笔其实提前一天到账、全部款项已领清,法院却通知继续按原判决执行。

最高法执监:申请恢复执行时最后一笔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不符恢复执行条件;综合看款项已全部付清、申请人已全部领取,应视为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恢复执行——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害可另行起诉主张。

规则确立:迟延七天不等于违约到底——申请恢复执行要挑对时点,账清之后只剩下损害赔偿的另诉门。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被执行人正在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协议已履行完毕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撤销异议裁定的,应同时撤销该异议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迟延七天与恢复执行的时点赛跑

王某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生效执行中,双方在银川中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明确分期款项数额与期限。某某公司按约打了三笔款:第一笔一百三十万(迟延七日)、第二笔一百五十万(迟延七日)、第三笔一百万(提前一日);王某三笔全部领清(最后一笔二〇一八年六月领取)。但王某在第二笔迟延后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就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强制执行。银川中院二〇一九年五月发通知: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原判决剩余款项及利息。某某公司异议:协议已履行完毕,应视为执行完毕。银川中院驳异议,宁夏高院复议撤销异议裁定并撤销继续履行通知。王某申诉到最高法。

恢复执行的法定门槛

最高法驳回申诉,两步定谳。第一层,时点:执行和解规定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第十一条列明不予恢复的情形——王某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申请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应不予恢复。第二层,履行完毕的认定:银川中院二〇一九年五月发继续履行通知时,某某公司已把全部款项打入指定账户、王某也已全部领取——「综合来看被执行人并未『不履行该和解协议』,应视为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应恢复执行」。第三层,出路与程序:王某因前两笔迟延七日受损的,按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五条「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损害;另外宁夏高院复议时按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撤销异议裁定的同时撤销该裁定维持的继续履行通知,「并无不当」——上级纠正下级错误时连执行行为一起撤,权限内办事。

和解违约的应对手册

给申请执行人: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的,盯紧每一笔的到账日——对方迟延先发函催告留痕,恢复执行的申请要等「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过了再提(本案例:履行期未届至即申请,直接卡死);对方最终把款付清的,恢复执行这条路基本封死,损失的出口只剩迟延损害的另诉(按和解规定第十五条)。给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的日历管理——迟延一两天也可能被对方借题发挥申请恢复执行,虽然最终能靠「履行完毕」守住,但程序拉锯的成本不低;每笔付款凭证、到账时间点留好,迟延的主动协商书面宽限。给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申请先查时点(履行期是否届至)再查履行状态(是否已付清),两关都过了才裁定恢复;和解履行完毕后的迟延损害纠纷,明确引导当事人走另诉。

迟延七天就按下恢复执行的按钮,按钮却卡在「履行期未届至」四个字上——最高法把和解的账结清:款已付完、钱已领净,恢复执行免谈,七天迟延的损失请走另诉的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王某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4)银民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某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兰炭款3286963.3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其中从2012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9日的违约金为1476650元;2014年10月10日以后的违约金以328696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6%的四倍计算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某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焦炭款21417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其中从2012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9日的违约金为2405元;2014年10月10日以后的违约金以214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6%的四倍计算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462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261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该判决送达后,某某公司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宁民终1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中,银川中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1033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该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5)银执字第37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后,双方当事人经银川中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协议签订后,某某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11月16日、12月8日向该院执行账户打款13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王某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11月20日和2018年6月7日领取上述全部款项。因被执行人前两笔款项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时间如期支付,王某于2017年11月16日向银川中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银川中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5)银执字第371号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继续支付原判决剩余未付款项及相应利息。

某某公司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该案应视为执行完毕。

银川中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宁01执异2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异议请求。某某公司不服,向宁夏高院申请复议,宁夏高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宁执复22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了银川中院异议裁定和银川中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的(2015)银执字第371号通知书。王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4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王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有二:

第一,关于是否应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问题。根据宁夏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该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了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8日向银川中院执行账户打款13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380万元。王某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6月7日领取上述款项。其中,前两笔迟延履行七日,最后一笔提前一日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为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11月16日向银川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王某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

银川中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5)银执字第371号通知书,通知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原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此时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将全部款项打入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也已领取全部款项,综合来看被执行人并未“不履行该和解协议”,应视为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应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对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害,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诉讼等其他法定方式另行主张权利。

第二,关于宁夏高院复议裁定是否超出其权限范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宁夏高院复议裁定以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银川中院异议裁定,并据此同时撤销该异议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虽前两笔迟延履行,但仍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4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1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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