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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甲公司与孙某、翟某、乙公司、丙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3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1-09-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股权,买受人王某以最高价竞得——落选的竞买人杨某异议:王某自己是另案被执行人、还在限消名单里,没有竞买资格,请求撤销拍卖。

最高法执监: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变动规定特殊资格要求时,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拍卖应撤销——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对股权竞买资格作特别要求;另案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应担责任,但不必然丧失竞买资格,拍卖不予撤销。

规则确立:竞买资格看法律有没有设门槛——没设门槛的标的,限消令挡不住举牌的手。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资格要求、竞买人不具备该资格的,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已拍定的拍卖亦应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未对股权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的,不能以竞买人系另案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为由认定其不具备竞买资格。

竞买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参与竞买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资格。

三、赵律师点评

限消名单里的最高价买家

甲公司申请执行孙某、翟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案,北京三中院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翟某持有的丙公司百分之四十五股权。第一轮拍卖翟某自己举牌以一千七百万元成交后悔拍,被罚款十万;第二轮王某以二百五十二万四千元最高价成交、如期缴款。落选竞买人杨某异议:王某系另案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不具备竞买资格,请求撤销拍卖。审查中还查明一段插曲:函询显示某法院已撤销对王某的部分限消措施,但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仍能查到王某的两条限消记录。北京三中院驳异议,北京高院驳复议,杨某申诉到最高法。

资格门槛的法定性

最高法驳回申诉,把竞买资格的判断标准立住。第一层,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与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应予撤销;其规范逻辑是「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比如竞买金融机构股权未达监管审批条件、竞买人系法律法规禁止受让的主体。第二层,对号:案涉股权是一般公司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案涉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没有法定门槛,就没有资格瑕疵。第三层,限消令的边界:王某作为另案被执行人若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限消限制的是高消费行为,不是财产交易的民事行为能力,竞买司法拍卖标的(还是把钱交到法院的诚信动作)不在限消令的射程里。

竞买资格的核对与攻防

给落选竞买人:想借「资格瑕疵」掀翻成交结果的,先查标的是否有法定准入——金融股权、文物、危险品等有监管门槛的标的才有戏;拿「对方是老赖、被限消」发难(本案例)走不通,把力气放在竞价策略上更实际。给执行法院与拍卖辅助机构:一般财产拍卖的公告资格条款写「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即可,别自创资格门槛;特殊标的拍卖前按监管规定核验竞买人资格并在成交裁定出具前完成。给限消被执行人:可以参加司法拍卖竞价(本案例),但注意「竞买成交后不缴款」等行为仍会按悔拍处理;限消令的其他约束(乘坐飞机高铁、高消费)照旧。

限消名单上的名字举出了最高价,落选者想用「没资格」三个字翻盘——最高法把竞买资格的判断锚在法定门槛上:法律没设的门槛,法院不能自设。二百五十二万的成交结果,稳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甲公司申请执行孙某、翟某、乙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其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1647号执行证书。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某持有的丙公司45%股权(以下简称案涉股权)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王某以2524000元的最高价竞拍成交,并如期将拍卖款项缴纳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竞买人)杨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以王某系另案被执行人且被限制消费为由,请求撤销对案涉股权的司法拍卖。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7月24日,该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并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10时至2019年8月27日10时止对案涉股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翟某(本案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12时以17000000元竞拍成交,后翟某悔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决定书,对翟某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后案涉股权于2019年12月14日10时至2019年12月15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竞买人王某于2019年12月16日14时以2524000元的最高价竞拍成交,并于2019年12月30日将拍卖款项缴纳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查过程中,北京三中院经函询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该院确认已撤销(2017)陕0114执136号案中对王某的限制消费措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登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查询到案涉股权买受人王某存在二限制消费记录,案号分别为(2017)陕0114执745号和(2018)陕0114执96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并无应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为由,综合考虑财产处置变现、维护当事人权利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等因素,裁定驳回杨某的异议请求。杨某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杨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为,案涉股权的买受人王某是否具备竞买资格。

拍卖是执行程序中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执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恢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

本案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案涉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认定王某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杨某提出王某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参与案涉股权的竞拍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若王某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恢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以竞买人系另案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为由,认定竞买人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

若竞买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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