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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杜某诉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3)沪民辖44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其他 · 2023-11-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杜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乘坐该社安排的旅游大巴途经上海市曹安路左转弯上高架时,因驾驶员急刹车在车厢内摔倒,经诊断为第一腰椎椎体爆裂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杜某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静安法院立案受理后以某旅行社住所地已不在该院辖区为由,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奉贤法院以移送不当为由报请指定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裁定:本案由静安法院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事由影响其行使管辖权。

存在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受理法院确定管辖权的连接点是其中之一的被告住所地,原告撤回对该被告起诉的除外。

三、赵律师点评

立案时有权,后来搬家了,还算不算

杜某起诉的时候,旅行社的住所地在静安区,静安法院当然有管辖权。问题出在诉讼进行中——旅行社的住所地变了,静安法院遂以「已不在本院辖区」为由把案子送走。上海高院直接纠正:管辖恒定,起诉时定下来的管辖权不因诉讼中住所地变更而丧失。这条规则的道理很朴素:如果允许当事人靠搬迁住所地来搬动案件,管辖就成了可以操纵的东西,诉讼秩序会乱套。因此判断时点只有一个——起诉时。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层次

本案是指定管辖程序,报請的链条是:奉贤法院认为移送不当→报请上海一中院→一中院认为应当维持静安法院管辖→报请上海高院指定。这条路径说明,受移送的法院并不是只能被动接受,它认为移送不当时可以逐级上报请求指定管辖。实践中,不少法院收到移送来的案件后会直接审理,其实法律给了一条纠正通道,用好了可以省去当事人来回奔波的麻烦。

旅游大巴上的伤,走的是哪条请求权

杜某与旅行社之间是旅游合同关系,受伤又发生在旅行社安排的车辆上,这就出现了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本案案由定为健康权纠纷,走的是侵权路径,因此管辖连接点是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这个选择不是随意的——走侵权,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走违约,通常不行。当然,走侵权就要自己证明承运人有过错,本案争点是驾驶员急刹车是否构成操作不当,这一点需要在实体审理中查明。选择请求权基础,是这类案件的第一步棋。

办案提示:立案材料里要固定住「起诉时」

本案给承办律师一个很实用的提醒:立案时就要把确定管辖的事实固定下来。被告的住所地信息、侵权行为地的证明材料,都应当在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中一并提交,并注明材料形成的时间。一旦后续发生争议,这些立案时的材料就是证明「起诉时本院有管辖权」的直接证据。反过来,如果等到对方提出管辖异议才去补证,就会陷入被动。本案正是因为诉前调解阶段留下的记录,才查清了起诉时旅行社住所地仍在静安区这一关键事实。

管辖看的是起诉那一天——那一天有权,往后就一直有权,搬家搬不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杜某诉称,杜某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2020年11月19日,杜某乘坐某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巴在途径上海市曹安路左转弯上高架时,因驾驶员急刹车导致杜某在车厢内摔倒。经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治疗,杜某被诊断为L1椎体爆裂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故杜某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旅行社赔偿杜某医药费5592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2352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共计317918.65元。

静安法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杜某受伤地位于曹安路转弯处,该侵权行为地不在该院辖区。立案时,某旅行社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亦不在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鉴于本案某旅行社住所地在本市奉贤区,故本案宜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管辖。静安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205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奉贤法院处理。

奉贤法院以静安法院移送不当为由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杜某起诉时,某旅行社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某号某室,属于静安法院辖区。静安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接收该案件进入诉前调解,案号为(2022)沪0106民诉前调20502号,此时某旅行社住所地并未发生变更,仍位于静安法院辖区,静安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依法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沪民辖44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静安法院审理。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恒定原则,起诉时案件管辖权确定后,即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因确定管辖的事由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行使管辖权。本案中,杜某起诉时,某旅行社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静安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静安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又以某旅行社住所地已不在该院辖区为由,依职权移送奉贤法院,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根据管辖恒定原则,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事由影响其行使管辖权。但是,存在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受理法院确定管辖权的连接点是其中之一的被告住所地,原告撤回对该被告起诉的除外。

案号:(2023)沪民辖44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1-2-00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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