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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郭某甲、郭某乙与郭某丙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1)川1827执398号宝兴县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1-12-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四川宝兴。两个男孩,郭某甲 2006 年生,郭某乙 2007 年生。父母 2011 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跟父亲郭某丙,抚养费全由父亲负担。2012 年母亲舒某把孩子接走自己带。

2020 年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判了:孩子由母亲抚养,郭某丙从 2020 年 6 月起每人每月 500 元,另承担一半教育费、医疗费,每半年付一次。他没付。

2021 年 11 月申请强制执行,标的 8840.2 元。法院查遍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股票,只扣到 1150.65 元。郭某丙已再婚,他和再婚生的女儿都是低保户。案子终本,随后法院启动司法救助,救助 6890 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系低保人员且经全面查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虽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并未实现,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对未成年申请执行人予以救助。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执行程序的终结,也不消灭债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赵律师点评

八千八百四十块二毛,一个执行标的

这个案子的执行标的,是 8840.2 元。

八千八百四十块二毛。在民事执行里,这是一个很小的数字。很多执行案件的标的后面要加「万」。

但对两个未成年孩子来说,这是半年一次的生活费。

先把来龙去脉理清楚。

2005 年 11 月,舒某与郭某丙在四川省宝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6 年 5 月,长子郭某甲出生。2007 年 8 月,次子郭某乙出生。

2011 年 11 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郭某甲、郭某乙跟随男方生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负责。

这里要注意: 「抚养费全部由男方负责」,是双方在离婚时的约定。这个约定在当时可能是理性的——男方带孩子,费用自然他出。

2012 年 6 月,情况变了。舒某从郭某丙处把两个孩子接走,自己抚养。

从这一年起,实际的抚养状态与离婚协议的约定不一致了:孩子跟着母亲,钱还是按「跟父亲」的约定在走。

这个错位持续了八年。

2020 年,郭某甲、郭某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向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郭某丙支付抚养费。

一审判决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变更郭某甲、郭某乙的抚养权,由舒某抚养;

二,郭某丙从 2020 年 6 月起,每月按每人 500 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并承担郭某甲、郭某乙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至年满十八岁止;

三,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每月每人 500 元,两个孩子就是 1000 元;每半年一次,就是 6000 元。加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凑成 8840.2 元。

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判决没写,但可以推:大约是从 2020 年 6 月起算到申请执行时的应付金额,扣除已付部分。

判决生效后,郭某丙没有履行。

2021 年 11 月 10 日,郭某甲、郭某乙向宝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

立案当天就立案,这个速度值得注意。抚养费案件在法院内部一般走「快立、快执」通道,因为它关系到孩子当下的生活。

执行的第一步,是查财产。

法院随即对郭某丙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查的结果,判决写得很细:

「被执行人郭某丙银行账户仅有 1150.65 元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句话里有六个「无」:无不动产、无车辆、无保险、无公积金、无股票,银行存款只有 1150.65 元。

网络查控能查的,基本就是这六项。这六项都是空的。

但执行法官没有停在这里。第二步是实地调查。

「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郭某丙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郭某丙在住所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已再婚,再婚后生育一名子女,郭某丙及其再婚生育的女儿均系低保户,经济拮据。」

这段话的信息量比看上去大。

「已再婚,再婚后生育一名子女」——他有了新的家庭,新的孩子。

「郭某丙及其再婚生育的女儿均系低保户」——注意这个表述:低保户是「户」,不是「人」。他和再婚的女儿一起被认定为低保户,说明这个家庭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经济拮据」——这是判决的概括,也是执行法官对这个家的判断。

然后法院做了三件事:

第一,扣划银行存款 1150.65 元,支付给郭某甲、郭某乙。

第二,对郭某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第三,经申请人同意,2021 年 12 月 7 日作出(2021)川1827执39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钱扣完了,人限高了,案子终本了。

从执行的角度看,该做的都做了。但对两个孩子来说,8840.2 元的判决,只拿到了 1150.65 元,剩下 7689.55 元。

案子「结」了,钱没到。

这就是本案要处理的那个问题:当一个判决确实执行不到钱,而债权人是两个孩子的时候,法律还能做什么?

法院的答案是:启动司法救助。2022 年 1 月,宝兴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四川省宝兴县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决定救助 6890 元,并及时转到两个孩子手上。

7689.55 与 6890,差了 799.55 元。这个差额不是巧合——司法救助不是「补足判决金额」,是按标准算出来的。下一节讲这个标准。

网络查控查得到什么,查不到什么

这一节讲执行的第一道工序:查财产。

很多人对执行的想象是「法院去他家里搜」。实际上现代执行的第一步是在电脑上完成的,叫网络查控。

网络查控是什么?

2014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以及多家金融机构联网。执行法官在系统里输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可以一次性查询:

银行存款(全国范围,覆盖主要商业银行);

不动产(房产、土地);

车辆;

工商登记(股权);

证券(股票、基金);

保险(部分理财型保单);

网络资金(支付宝、微信等)。

本案判决列举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股票」,就是这套系统能覆盖的主要门类。

查控有两个动作,要分清:

「查」是查询余额、查询权属;「控」是冻结、查封。查是控的前提,控是查的结果。

本案的做法是:查到 1150.65 元,直接扣划。

扣划和冻结不同。冻结是「不许动」,钱还在账户里;扣划是「划走」,钱到法院账户,再转给申请人。本案存款金额小、权属清楚,直接扣划是效率最高的做法。

那查不到的部分怎么办?

这里要说清网络查控的两个盲区。

盲区一:查不到「不在名下的财产」。

房子登记在配偶名下、车挂在亲戚名下、钱放在别人账户里——系统查的是「被执行人名下」,不在名下就查不到。这类财产要靠申请人提供线索,或者靠实地调查。

盲区二:查不到「现金和实物」。

家里的现金、金银首饰、古董、货物,系统里没有。这些只能现场找。

本案的第二步就是实地调查。执行干警去了郭某丙的住所地,结论是「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句话背后是一次现场的判断:家里有什么、生活水平如何、有没有隐匿。

实地调查还查出了一件重要的事:他是低保户,再婚的女儿也是低保户。

这件事的法律意义在哪里?

第一,它说明「无财产」不是「藏财产」,是真的没有。这两种情况在执行上处理完全不同:藏财产要罚款、拘留、追刑责;真没有只能终本。

第二,它影响到后面的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的条件之一是「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是重要的判断依据。

第三,它也影响到执行措施的选择。对低保户采取限高,实际效果有限——他本来也不坐飞机、不住星级酒店。但限高仍然要做,因为它是法定的程序动作。

讲到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回答:查不到财产,为什么不接着查下去?

这是很多申请人的困惑:「你们就查了这么几下,就说没有了?」

法律上的答案是:执行有期限,查控有边界,而且——终本不是终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要求,终本必须同时符合几个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查找;对妨害执行的行为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或者已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核心。它包括网络查控、实地调查、传唤询问、搜查(符合条件时)等。本案做了前三项。

所以「终本」不是「不管了」,是「按法定标准查完了、确实没有」。这两句话的区别,在下一节讲。

终本是什么意思:案子结了,钱还在

2021 年 12 月 7 日,宝兴法院作出(2021)川1827执39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这个名字很容易被误读成「案子结束了」。

准确的理解是:这一次执行程序告一段落,但债权没有消灭。

两者的差别有多大?

如果案子真的「终结执行」,那执行程序就结束了,债权在程序上不再推进。

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留了三个口子:

第一个口子:随时可以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受时效限制」这句话很重要。一般申请执行的时效是二年;终本后的恢复执行,不受这个二年限制。也就是说,十年后你发现他买了房,照样可以申请恢复。

第二个口子:法院有查控义务。

终本不是一终了之。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法院在终本后每隔一段时间(实务中一般是六个月)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查一次。查到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个口子:信用惩戒继续有效。

本案对郭某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这个措施在终本后不解除——他仍然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一等座、不能住星级酒店、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所以终本的真实含义是:程序暂停,权利保留,压力不减。

那为什么还要终本?不终本一直挂着不行吗?

不行,原因有三个:

一,执行案件有审限。普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果一直挂着,会形成大量「抽屉案」,反而没人管。

二,终本之后有专门的恢复机制。挂了终本,系统会定期自动查询,比人工盯更可靠。

三,终本是对申请人的一种告知。它明确告诉你:法院查过了,现在是真没有。你可以据此决定下一步——是继续找线索,还是走救助,还是先放下。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申请人是两个未成年人,标的是抚养费。

这两点让案件的性质变了。

一般的金钱债权,终本意味着「暂时拿不到」,债权人可以等。

但抚养费不是「等得起」的钱。它是孩子这个月的生活费、下个月的学费。等不了。

判决把这一点写得很直白:「郭某丙向其支付的抚养费是其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郭某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向郭某甲、郭某乙支付抚养费,导致郭某甲、郭某乙的生活陷入困难,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生活陷入困难」——这是终本之外必须再做一件事的理由。

如果只终本,程序上是合法的,但两个孩子的生活没有着落。法律不能停在这里。

于是有了司法救助。

这里要说明一个时间顺序:终本在前(2021 年 12 月),救助在后(2022 年 1 月)。

为什么是这个顺序?因为司法救助的前提之一是「通过诉讼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要证明这一点,先得有终本裁定——它是「确实执行不到」的官方结论。

所以终本不是救助的替代,是救助的前置。

司法救助:不是赔偿,是兜底

2022 年 1 月,宝兴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经四川省宝兴县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决定对郭某甲、郭某乙司法救助 6890 元,并及时将救助金转至申请人。

先讲清司法救助是什么。

它的全称是国家司法救助。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

它的性质,用一句话说:对因案件陷入生活困境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个关键词:

「因案件」——困难必须与案件有关,不是任何困难都管;

「生活困境」——是救急,不是补偿;

「一次性」——一般只给一次,不是长期供养。

它和赔偿完全不同。赔偿是「你错了,你赔」;救助是「你没做错,但你真的难,国家帮一把」。所以救助不影响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本案郭某丙该付的钱,一分都没少。

谁可以申请?

实务中的常见情形包括: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生活困难的;

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被执行人没有赔偿能力,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本案属于第二类:追索抚养费,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

要交什么材料?

一般包括:司法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情况证明(本案就是终本裁定);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低保、特困、收入证明等);医疗、教育等支出凭证。

本案有一个天然优势:申请人本身就是未成年人,被执行人是低保户,困难是明摆着的。判决用了一句话概括:「申请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均为未成年人,生活困难,抚养费是其重要的生活经济来源,被执行人郭某丙为低保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救助金额怎么定?

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环。救助金额不是「判决金额减去已执行金额」。

如果按这个算法:8840.2 − 1150.65 = 7689.55,应该救助 7689.55 元。实际救助 6890 元。

差 799.55 元。这个差额说明救助有独立的计算标准。

实务中的标准一般是:根据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定限额(各地标准不同,多数地区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若干个月)。

所以 6890 元这个数字,是按当地标准算出来的,不是按判决差额算的。

这一点要说清,因为很多人会问「为什么没补齐」。答案是:司法救助是救急,不是代偿。它解决的是「这个月怎么过」,不是「他一共欠我多少」。

最后一个问题:救助之后,被执行人还用不用还?

用。司法救助不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法院救助了申请人,被执行人该付的钱照付,法院也可以继续向他追偿。

本案的做法是:救助金发放,同时终本裁定继续有效,限高措施继续有效,随时可以恢复执行。

所以这不是「国家替他还钱」,是「国家先垫一把,让他接着还」。

三句话:给申请人、给被执行人、给旁人

这个案子标的小、情节平淡,但它把一条完整的路径走完了:判决 → 执行 → 查控 → 终本 → 救助。

这条路径,很多拿到判决却拿不到钱的人都用得上。

第一句给申请执行人:终本不是终点,你要做三件事。

一,拿到终本裁定,看清上面的两个内容:已经查了什么、还欠多少。这份文书是你后面所有动作的基础。

二,问清能不能申请司法救助。不是所有终本案件都能救助,必须是「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特定类型——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等。本案就是因为「抚养费+未成年人」两条都占。

三,留好恢复执行的通道。发现对方有财产的,随时可以申请恢复,不受二年时效限制。什么叫「发现财产」?他买了车、开了店、有稳定工作、在朋友圈晒旅游——这些都可以作为线索提交。

第二句给被执行人:低保不是免债金牌。

本案郭某丙是低保户,法院也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但要注意几件事:

一,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因再婚、不因又生了孩子而免除。判决写得很清楚: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新的家庭有新的负担,可以申请调整抚养费数额(起诉变更),但不能不付。

二,限高措施不因终本而解除。它跟着你,直到履行完毕。

三,如果后来有了财产不申报、不履行,性质就变了——从「无力履行」变成「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句给旁人:这类案子,可以提醒一句。

如果你身边有类似情况——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去问了法院说「他没财产,终本了」——可以提醒他:问一句「能不能申请司法救助」。

这句话很多当事人不知道。他们以为终本就是「法院不管了」,其实还有一条兜底的路。

最后补一个操作细节:抚养费的数额可以调。

本案是每人每月 500 元。这个数字不是永久的。如果孩子长大、教育医疗支出增加,可以起诉要求增加;如果支付方收入下降、负担加重(比如本案再婚又生了孩子),也可以起诉要求减少。

但「减少」和「不付」是两件事。前者要经过法院,后者是违法。

8840.2 元的判决,执行到 1150.65 元,终本,救助 6890 元。

三个数字,一条完整的路径。

四句话记住:

一,网络查控是第一步,不是全部。 它能查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股票,查不到不在名下的财产、查不到现金和实物。查完之后还要实地调查。本案的「低保户」结论,就是实地调查查出来的。

二,终本不是结案,是暂停。 债权不消灭、限高不解除、随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二年时效限制。它的真实含义是:法院按标准查完了,确实没有。

三,终本之后还有一条路:司法救助。 它适用于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以及刑事被害人、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特定情形,前提是通过诉讼确实拿不到钱、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它不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只是国家先垫一把。

四,孩子的抚养费,等不起。 这是本案最要紧的一点。一般的钱可以等,抚养费不能等——它是这个月的饭钱、下个月的学费。所以法律在这条路上多设了一道兜底。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法院扣划了 1150.65 元——一千一百五十块六毛五。这个数字精确到分。

为什么这么小的钱也要扣?因为对一个低保户来说,这可能就是他账户里的全部。而对两个孩子来说,这 1150.65 元是「爸爸给了」的证明——哪怕只有这么多。

执行有时候不是把钱要回来,是把「判决还算数」这件事做出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舒某与郭某丙于2005年11月在四川省宝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5月生育长子郭某甲,于2007年8月生育次子郭某乙,舒某与郭某丙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1年11月在四川省宝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郭某甲、郭某乙跟随男方生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负责。2012年6月,舒某从郭某丙处接走郭某甲、郭某乙抚养。2020年,郭某甲、郭某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向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郭某甲、郭某乙的抚养权,并由郭某丙支付郭某甲、郭某乙的相应的抚养费用,该案经宝兴法院一审判决,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变更郭某甲、郭某乙的抚养权,由舒某抚养;郭某丙从2020年6月起每月按每人500元的标准支付郭某甲、郭某乙的生活费并承担郭某甲、郭某乙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至郭某甲、郭某乙年满十八岁止,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判决生效后,因郭某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期向郭某甲、郭某乙支付抚养费用,郭某甲、郭某乙于2021年11月10日向宝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840.2元,宝兴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随即对郭某丙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郭某丙银行账户仅有1150.65元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郭某丙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郭某丙在住所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已再婚,再婚后生育一名子女,郭某丙及其再婚生育的女儿均系低保户,经济拮据。在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某丙银行账户1150.65元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支付后,宝兴法院对被执行人郭某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经申请人郭某、郭某乙同意,2021年12月7日,宝兴县法院以(2021)川1827执3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等规定,2022年1月,宝兴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拟对郭某甲、郭某乙进行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均为未成年人,生活困难,抚养费是其重要的生活经济来源,被执行人郭某丙为低保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四川省宝兴县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决定对郭某甲、郭某乙司法救助6890元,并及时将司法救助金转至申请人郭某甲、郭某乙,申请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与被执行人郭某丙抚养纠纷一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郭某甲、郭某乙均系未成年人,生活困难,郭某丙向其支付的抚养费是其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郭某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向郭某甲、郭某乙支付抚养费,导致郭某甲、郭某乙的生活陷入困难,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宝兴法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适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未成年人郭某甲、郭某乙申请执行抚养费案件及时予以司法救助,通过合法、富有温情的方式帮助两名未成年解决了燃眉之急,妥善执结本案。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合法权益应竭力予以保护,在涉生活费、教育费等与未成年人权益息息相关的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系低保人群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虽可依法终本但并未让未成年人真正实现其胜诉权益,在被执行人系低保人群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案件可以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号:(2021)川1827执398号 审理法院:宝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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