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怎么做律师教你怎么做

参考案例张某芹与王某卫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3)沪0113执3824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3-05-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上海。张某芹和王某卫离婚时闹得很凶,孩子的探望权写进了判决: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张某芹探望女儿王某甲、王某乙两次,王某卫有协助义务。

判决生效后,张某芹一次也没见成。她去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卫的答复是:孩子自己不愿意,我总不能逼孩子。

执行法官没有直接把孩子叫来问话,而是委托社工陪着去探望。社工在场看到:王某卫情绪激动,甚至自扇耳光,两个孩子面露惊悚,对他言听计从。社工七次陪同探望之后,张某芹恢复了正常探望,案子执结。

二、裁判要点提炼

探望权执行应当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子女表示拒绝权利人探望的,应当注意辨别该意思表示系其真实意愿,还是受直接抚养方引导、胁迫所致;必要时可以引入社会工作者以陪同探望、现场调查等方式协助评估、认定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直接抚养方诱导、胁迫未成年子女拒绝权利人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指导其正确认识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配合探望;经释法明理、疏导教育仍不履行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判决写得清清楚楚,可就是见不到孩子

先把这份判决写清楚。

张某芹与王某卫离婚,生效判决确认:张某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探望婚生女王某甲、王某乙两次;王某卫有协助张某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一个月两次。周六。两个孩子。协助义务在男方。

这份判决非常具体,具体到哪一周、星期几、几次、谁协助。之所以写得这么细,是因为探望权纠纷的判决如果只写「依法享有探望权」,执行时根本没有办法判断什么叫「履行了」。

但写得再细,还是没见成。

判决载明的事实是:「因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矛盾冲突非常激烈,张某芹无法实现判决确定的探望权」。

这句话里有两个信息。

第一个是「矛盾冲突非常激烈」。离婚的时候闹到什么程度,判决没有展开,但从后面社工看到的一幕可以反推——王某卫当着孩子的面自扇耳光。一个会在孩子面前这样做的父亲,在离婚过程中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

第二个是「无法实现」。不是「少看了几次」,是一次都没有。

于是张某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启动后,王某卫提出了一个抗辩,这个抗辩在探望权执行案件里出现频率极高:

「王某甲、王某乙不愿意接受张某芹探望,拒绝张某芹探望系尊重孩子个人意愿。」

拆开看,这段话包含两个主张:

一,孩子自己不想见。

二,我作为直接抚养人,尊重孩子的意愿,所以不协助,不算不履行义务。

这个抗辩听上去很有道理——难道法院还能逼孩子见母亲吗?

执行法院没有正面反驳,而是做了一件事:委托社工介入。

2023 年 5 月 29 日,法院作出(2023)沪0113执3824号委托函,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宝山站选派社工参与陪同探望。

注意这个文书的名称:委托函。不是「执行通知」,不是「罚款决定」,是委托——委托一个社会组织派人,陪着去探望。

这个动作在探望权执行里并不常见。它背后是一次判断:这个案子的症结,不是「孩子不肯见」,而是「不知道孩子到底想不想见」。

社工去了现场。接下来看到的事情,是全案的关键。

判决的记载只有一句话,但信息量极大:「社工参与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情绪激动,甚至有自扇耳光的暴力行为,孩子对此面露惊悚,故而对被执行人言听计从。」

三个动作连成一条链:父亲情绪激动 → 自扇耳光 → 孩子面露惊悚 → 对孩子言听计从。

这条链说明什么?说明孩子说「不想见妈妈」这句话,是在什么环境下说出来的。

一个孩子看见父亲打自己耳光,会恐惧。恐惧之下,他会选择说父亲想听的话。这不是撒谎,这是自我保护。

执行法官和陪同社工随后与孩子「以适当方式作充分沟通」,一致确认:孩子拒绝见母亲是受到了被执行人的影响,并非孩子真实意愿。

到这里,王某卫的抗辩塌了一半——不是孩子不想见,是孩子不敢说想见。

但案子还没完。就算确认了孩子想见,怎么让这次探望真的发生?总不能每次都派社工去。

法院的第二步,是 2023 年 6 月 6 日作出的(2023)沪0113执3824号家庭教育指导令。

在社工陪同下,对两个孩子进行了七次探望。七次之后,张某芹实现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正常探望,案件顺利执结。

七次。这个数字值得留意——它不是一次见效,是七次。

下一节讲那个最要紧的问题:孩子说「不想见」,法院凭什么不信。

「孩子不想见」这句话,凭什么不信

这一节讲判断方法。因为这句话在探望权执行里出现得太多,而它有两种可能,两种的处理完全相反。

可能一:孩子真的不想见。

可能二:孩子被教着说不想见。

如果是第一种,法院不能强制执行。道理很简单:探望权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设的,如果探望本身让孩子痛苦,强制执行就背离了目的。

如果是第二种,法院必须执行。因为这不是孩子的意愿,是直接抚养人的阻挠,只是借了孩子的嘴说出来。

问题是:这两种情况,从外表上看一模一样——都是孩子低着头说「我不想见」。

本案给出的判断路径,分三层。

第一层:法律依据在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条讲的是父母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没有提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一条讲的是抚养,但里面有两个东西被本案借用了: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尊重其真实意愿」。

判决的推理是:探望权执行案件虽未明确规定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但可以参照上述原则。

参照的结果是什么?判决写得很清楚:「如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权利人探望的,不能罔顾其意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明确表示」四个字。这是第一道门——孩子的拒绝必须是明确的,含含糊糊、躲躲闪闪、被问急了才说一句,不算。

第二层:拒绝可能不是真的,怎么办。

判决接着说:「但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有时并非本人真实意愿,而是受直接抚养方引导甚至胁迫所致,对此,应当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探求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

这句话是本案的核心。它承认了一个现实:孩子的意愿是可以被塑造的。

那么怎么「探求」?判决给了一个方法:「必要时可以引入相关社会工作者以陪同探望、现场调查等方式,准确评估、认定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关键词是「现场调查」。

为什么必须是现场?因为在法庭上问孩子「你想不想见妈妈」,得到的答案没有意义。法庭是一个陌生、严肃、有压力的场合,孩子在那里说的话,多半是大人教的那一套。

而在现场——在孩子熟悉的环境里,在探望真实发生的过程中——孩子见到母亲那一刻的反应,是装不出来的。

本案社工看到的就是这个:不是孩子说了什么,是孩子在父亲自扇耳光时的表情,「面露惊悚」。

一个表情,推翻了九次「我不想见」。

第三层:法律上怎么定性这种「教孩子说不想见」。

判决用了两个词:「引导」和「胁迫」。

引导,是软的——在孩子面前说妈妈的坏话、说妈妈不要你了、说见妈妈就是不孝顺。

胁迫,是硬的——威胁、恐吓、当着孩子的面自伤自残。本案是后者。

这两种都构成对协助义务的违反。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要求的是「协助」,协助的意思是创造条件让探望发生,不是设置障碍让它不发生。

讲到这里,还要说清一个反面:法院也不能走另一个极端。

有一种做法是:不管孩子怎么想,到时间就把孩子带到指定地点,让母亲见。这种做法看似高效,但它把孩子的意愿完全抹掉了。

本案的判决专门挡了这条路:「不能罔顾其意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所以正确的姿势是中间那条:先辨别真伪,再决定执不执行。真的不想见——不执行;假的——执行,而且要针对「制造假意愿的人」,不是针对孩子。

这也是为什么本案的第二个动作是「家庭教育指导令」,而不是「罚款」或者「拘留」。下一节讲这张纸。

一张「家庭教育指导令」,管得住谁

2023 年 6 月 6 日,执行法院作出(2023)沪0113执3824号家庭教育指导令。

这份文书要求王某卫做三件事:

一,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关注王某甲、王某乙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

三,履行对张某芹探望权的协助义务,并和张某芹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这三项,第一项是「去上课」,第二项是「尽到监护职责」,第三项是「配合探望」。

很多人会问:一张纸,能管什么?他要是不去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弄清这张纸的性质。

它不是处罚。 行政处罚有罚款、拘留;刑事处罚有罚金、徒刑。家庭教育指导令都不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责令」是一种命令,不是一个罚则。

它也不是判决。 判决确定的是实体权利义务,这张纸是在执行过程中发出的,目的是让判决能被履行。

那它是什么?准确的定位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教育、督促措施。

它的力量不在于「罚」,在于三件事:

第一,它把问题说破了。

在此之前,王某卫的说法是「孩子不想见,我尊重孩子」。这是一个把自己摘干净的说法。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表述是:「履行对张某芹探望权的协助义务」。这句话等于法院给了定性:你有协助义务,你没履行。

定性一变,后面的事就好办了。因为如果继续不履行,性质就从「尊重孩子」变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第二,它给了履行一个具体的路径。

「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指导」——这句话把「你要配合」变成了「你某日某时到某地」。可执行的指令必须具体到这个程度。

第三,它留了后手。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里还有一套针对拒不履行的措施: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所以这张纸的真实作用是:它把「软措施」用到了尽头,为「硬措施」铺好了路。 如果指导令发了还不改,下一步就不是发纸了。

本案的结果是:指导令发出后,在社工陪同下进行了七次探望,张某芹实现了正常探望,案件执结。

这里要注意「七次」这个数字。它说明指导令不是一发就灵,中间有一个过程。

七次探望,意味着七次约时间、七次接送、七次现场处理情绪。这个过程里,社工在做什么?

一是在场。有第三人在,直接抚养人不敢当场发作。

二是记录。七次的过程形成了一份事实记录,如果后面还要处理,这就是证据。

三是缓冲。探望当场可能有各种意外——孩子哭、母亲哭、父亲不来——社工能处理。

这套做法后来被写进了文件。《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法办〔2026〕7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于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探望权等案件的执行,应当优先做好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与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协作,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合适探望场所或者委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协助当事人进行探望等方式,提升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成效。经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当事人仍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这段话里有三个层次,和本案的做法一一对应:

「优先做好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对应本案先委托社工、后发指导令;

「委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协助当事人进行探望」——对应本案的陪同探望;

「仍不履行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应最后的强制手段。

顺序不能反。先教育、再督促、最后强制。反过来的话,第一次就用罚款拘留,孩子在场,伤的是孩子。

探望权执行,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这一节讲边界。探望权执行是民事执行里最特殊的一类,因为它的标的是「人」,不是「物」。

先说什么不能做。

第一,不能对孩子采取强制措施。

孩子不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不协助的那一方。把孩子强行带到指定地点,等于把孩子当成了执行标的,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在情理上也站不住。

第二,不能因为「孩子不想见」就直接结案。

这是另一种偏差。有的执行人员一听孩子说不想见,就认为「客观上无法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判决否定了这种做法——你得先分辨这句话是真是假。

第三,不能把探望权执行变成「一次性交付」。

探望权是按月、按周持续发生的权利,不是一次性的给付。执行完毕不等于以后都好了,所以很多法院的做法是「执行一段时间、观察一段时间」,本案的七次就是这个意思。

第四,不能因为一方不给抚养费就中止探望。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自力救济」。很多人觉得「他不给钱,我凭什么让他看孩子」。法律上的答案是: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抚养费是给付义务,探望权是身份权利,两者不能互相抵销。不给抚养费,可以申请执行;不让探望,是另一个违法。

再说什么能做。

第一,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是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对方不协助,就可以申请执行。执行的对象是「协助义务」,不是孩子。

第二,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直接抚养方长期阻挠探望,情节严重,可以作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这是一条比执行更彻底的路——但代价大,要有证据。

第三,可以申请中止探望(反向)。

如果探望本身对孩子有害——比如探望方有暴力、酗酒、教唆等情形——直接抚养方可以请求中止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这一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注意「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唯一的标准,不是「我不愿意」。

第四,可以要求把探望方式写细。

如果判决只写了「每月探望两次」,执行起来必然扯皮。起诉时就应该争取写清:哪几天、几点到几点、在哪里交接、能不能过夜、能不能带出去、谁接送、节假日怎么安排。写得越细,后面越省事。

最后给三类人三句话。

给想见孩子的一方:先把「孩子不想见」这句话拆开看。 是孩子自己说的,还是当着对方的面说的?说的时候有没有旁人在场?说完之后孩子的表情是什么?这些细节决定你能不能走下去。同时记住:不要在孩子面前说对方的坏话——那会让你变成「另一个制造压力的人」。

给带孩子的一方:协助探望是义务,不是恩惠。 你可以对探望方式有意见,可以请求变更,但不能用「孩子不想见」当挡箭牌。如果孩子真的不想见,你要能说清为什么;如果是你教的,那这张纸(家庭教育指导令)就是给你的。

给旁观的人(老师、社工、亲属):看见孩子被逼着表态,可以说话。 本案能查清,靠的是社工在现场看到的那一幕。孩子的意愿是不是真的,往往需要第三只眼睛。

这个案子的结局不算激烈:没有罚款,没有拘留,没有变更抚养关系。七次探望之后,母亲见到了孩子,案子结了。

但它把探望权执行里最难的一道题答完了:孩子说「不想见」,这句话到底算不算数。

四句话记住:

一,孩子的意愿要听,但要辨真伪。 判决说得很清楚:明确表示拒绝的,不能罔顾其意愿强制执行;但拒绝可能是受引导、胁迫所致,要探求真实意愿。这两句话是一体的——前半句是限制,后半句是方法。

二,辨真伪要到现场。 法庭上问出来的答案没有意义。本案靠的是社工在现场看到的一个表情:父亲自扇耳光时,孩子「面露惊悚」。一个表情,比九次「我不想见」更可信。

三,执行的对象是大人,不是孩子。 孩子不是被执行人,不能对孩子采取措施。真正要处理的是那个制造压力的人——本案用的是家庭教育指导令,先教育、再督促,最后才是强制。

四,探望权是持续的权利,不是一次交付。 七次探望才执结,这个数字说明:探望权执行从来不是「一次到位」,是一段过程。想快,往往快不了;稳住,反而能成。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真正的分量。

判决里有一句话,读起来很平静,但它其实是一句很硬的话:直接抚养方诱导、胁迫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的,法院可以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指导直接抚养方正确认识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翻译过来就是:你不能把孩子当成你跟前配偶斗争的延长线。

孩子说「我不想见妈妈」,可能真的不想,也可能是他学会的唯一一种安全说法。法院要做的,是分清楚这两件事——因为一个孩子要不要见母亲,不该取决于他敢不敢说真话。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张某芹(女)诉王某卫(男)探望权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某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探望婚生女王某甲、王某乙两次,王某卫有协助张某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虽然孩子年幼时长期由张某芹照顾,但因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矛盾冲突非常激烈,张某芹无法实现判决确定的探望权,遂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卫称,王某甲、王某乙不愿意接受张某芹探望,拒绝张某芹探望系尊重孩子个人意愿。因当事人矛盾尖锐,执行法院遂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沪0113执3824号委托函: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宝山站选派社工参与陪同探望。社工参与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情绪激动,甚至有自扇耳光的暴力行为,孩子对此面露惊悚,故而对被执行人言听计从。经与孩子以适当方式作充分沟通后,执行法官与陪同社工一致确认,孩子拒绝见母亲是受到了被执行人的影响,并非孩子真实意愿。

为确保执行效果,执行法院又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沪0113执3824号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卫应当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应当关注王某甲、王某乙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履行对张某芹探望权的协助义务,并和张某芹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社工陪同下对王某甲、王某乙进行七次探望后,张某芹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正常探望,案件顺利执结。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王某卫不按照判决要求配合张某芹探望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表面上也拒绝张某芹探望的,应当如何推进执行,提升执行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一百零九条(该条被2024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九条所沿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据此,“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核心原则,探望权执行案件虽未明确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但亦可参照上述原则,如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权利人探望的,不能罔顾其意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有时并非本人真实意愿,而是受直接抚养方引导甚至胁迫所致,对此,应当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探求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必要时可以引入相关社会工作者以陪同探望、现场调查等方式,准确评估、认定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愿意接受探望但直接抚养方诱导、胁迫其拒绝探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指导直接抚养方正确认识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自觉配合探望,以争取更好执行效果。

应予指出的是,关于引入社工陪同探望的做法,亦为之后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法办〔2026〕76号)所肯定,其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探望权等案件的执行,应当优先做好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与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协作,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合适探望场所或者委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协助当事人进行探望等方式,提升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成效。经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当事人仍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两名未成年子女在初次沟通时均表示不愿见母亲,但考虑到该两名子女年幼时均由母亲照顾,拒绝母亲探望可能并非其真实意愿,执行法院遂委托有关机构派出社工陪同探望,并协助评估、认定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综合调查了解到的各种情况,执行法院和社工一致认定,该两名未成年子女拒绝母亲探望的意思表示系受被执行人王某卫影响所致,而非本人真实意愿。在此基础上,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卫配合探望并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执行与教育指导有机结合,确保案件取得良好执行效果。探望权执行应当始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未成年子女拒绝权利人探望的,应当注意判断拒绝探望系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还是受直接抚养方引导、胁迫所致,必要时可以引入相关社会工作者就此协助开展评估认定;直接抚养方诱导、胁迫未成年子女拒绝权利人探望的,执行法院还可以依法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指导其正确认识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自觉配合探望,以争取更好执行效果。

案号:(2023)沪0113执382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
说说您的情况,律师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