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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柴某殿猥亵儿童案

案号:(2022)粤0115刑初602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 · 一审 · 2023-03-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八月,柴某殿添加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的社交账号,在与二人聊天期间伪装成未成年男性,诱骗二人与其建立网络男女朋友关系,并要求二人发送裸露胸部、阴部的自拍照片和视频供其观看。

遭到拒绝后,柴某殿又以威胁曝光裸露照片、告知家长、实施强奸等方式要求二人继续发送,其中黄某某发送裸露照片至少一次,杨某某发送裸露照片或淫秽视频至少九次,二人共计发送十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柴某殿猥亵儿童多次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信息网络空间针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在定罪及量刑时需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但鉴于其非接触性的特点,在认定罪与非罪、是否构成加重情节方面均需审慎,不宜一概入刑,亦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三次以上即认为构成加重情节。

对于「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更不能简单机械适用,认为只要分别在三次以上不同的时间发送裸露照片或视频即可构成,还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避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如在五年以下量刑足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可将多次索要裸露照片、视频作为入罪情节予以评价,不再重复评价为加重处罚情节。

三、赵律师点评

公诉建议七年半,法院判了四年半

同一份事实,检察机关与法院给出了相差三年的结论,分歧点只有一个:十次发送裸露照片或视频,算不算猥亵儿童多次。公诉机关认为三人三次以上的标准已经满足,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法院则认为不能这样算。这个分歧在办理隔空猥亵案件时会反复遇到,本案给出的解法是:把次数放回到行为方式、手段与危害后果里去看,而不是拿次数直接套加重情节。法院最终的量刑落在五年以下,说明十次发送被作为入罪情节评价,没有再升档。

隔空猥亵与接触式猥亵,危害性并不相同

法院的措辞很克制:隔空猥亵具有非接触性,虽然对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侵害,但其危害性与接触性猥亵行为还是有所区别。这句话不是为被告人开脱,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加重情节的适用必须以法定刑能够容纳为前提,如果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在五年以下就能得到充分评价,升到五年以上就是量刑过重。反过来说,这也不意味着隔空猥亵可以被轻纵:入罪没有问题,从重与否要看具体情况。

本案为什么不升档

把法院考量的因素摊开:手段上,是伪装身份建立网络关系后索要影像,伴有威胁曝光照片、告知家长、实施强奸等言辞,但没有进一步实施线下接触;后果上,二被害人共计发送十次,现有证据未显示影像被二次传播;整体上法院评价为猥亵情节、手段、后果一般。这三项合起来,结论就是在五年以下量刑足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时明确了不能重复评价的原则——多次索要裸露照片视频既然已经作为入罪情节用过,就不宜再拿来当加重情节。

辩护与指控都该算的两笔账

对办案来说,这个案例给出了隔空猥亵案件的量刑清单。往重的方向算:被害人人数与年龄、索要的次数、是否伴随威胁或利诱、影像是否被保存传播、是否出现线下接触或者后续侵害。往轻的方向算:是否仅止于网络、是否主动停止、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取得谅解。两笔账算完,再决定适用五年以下还是五年以上。本案的特殊价值在于,它把「不能机械套用次数标准」讲清楚了——次数是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指标,更不是自动触发升档的开关。

十次发送够不够「多次」,不能靠数数来回答——入罪情节已经用过一次,就不能再当加重情节重复算一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柴某殿犯猥亵儿童罪,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柴某殿猥亵儿童多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柴某殿对引诱被害人发送裸照与淫秽视频的次数作出辩解,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满足性刺激,被告人柴某殿于2021年8月添加了被害人杨某某(女,时年11岁)、黄某某(女,时年12岁)的QQ号,在与杨某某、黄某某聊天期间伪装成未成年男性,诱骗杨某某、黄某某与其建立网络男女朋友关系,并要求二被害人发送裸露胸部、阴部的自拍照片和视频供其观看。在遭杨某某、黄某某拒绝后,又以威胁曝光裸露照片、告知家长、实施强奸等方式,要求二被害人按其要求继续发送自拍照片、视频。其中,黄某某向柴某殿发送裸露照片至少1次,杨某某向柴某殿发送裸露照片或淫秽视频至少9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7日以(2022)粤0115刑初6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某殿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柴某殿是否构成多次猥亵儿童。柴某殿为了满足个人性刺激,通过引诱、威胁等方式,诱骗二名被害人向其发送裸照或淫秽视频供其观看,属于“隔空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隔空猥亵”具有非接触性,虽然是对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但其危害性与接触性猥亵行为还是有所区别,故在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时,不能机械简单地将被害人3次以上发送裸照或淫秽视频认定为“猥亵儿童多次”,还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综合评判,避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现有证据证明二被害人共计向柴某殿发送裸照或视频10次,但总体猥亵情节、手段、后果一般,在五年以下量刑足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在信息网络空间针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在定罪及量刑时,需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但鉴于“隔空猥亵”的非接触性特点,其危害程度与现实空间实施的猥亵相比,情形更复杂,在认定罪与非罪、是否构成加重情节方面,均需审慎,不宜一概入刑,亦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三次以上,即认为构成加重情节,在五年以上量刑。尤其是对于“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更不能简单机械适用,认为只要分别在3次以上不同的时间发送裸露照片或视频,即可构成,还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避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如在五年以下量刑足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可将多次索要裸露照片、视频作为入罪情节予以评价,不再重复评价为加重处罚情节。

案号:(2022)粤0115刑初602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5-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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