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黄某某与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不当得利判决写「按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孳息」——申请执行人主张孳息也要滚复利,滚出的复利还要再算迟延履行利息;两级法院没惯着。
最高法执监:复利(利滚利)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且经折算不超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时才可支持——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不支持复利;执行依据主文仅载明按基准利率计算、未特别要求复利的,计算复利的请求不予支持,其上的迟延履行利息主张亦不成立。
规则确立:利滚利不是执行程序里的默认选项——判项没写的,执行就算不出复利来。
二、裁判要点提炼
复利是对利息再计算利息的特殊计息方式,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且复利经折算不超过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时方可支持;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司法实践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
执行依据主文仅载明按基准利率计算孳息、未特别要求按复利计算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计算复利及其上的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均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孳息要不要滚雪球
黄某某与廖某某、农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海南高院二审判决:支付本金二千零四十三万余元及孳息(至付清之日按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条款。执行中法院核算债务并出具计算表——黄某某不服:孳息应该按复利滚,复利部分还要再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利息。三亚中院撤销计算表、驳回复利请求,海南高院复议维持,黄某某申诉到最高法。
复利的准入门槛
最高法驳回申诉,把复利的准入条件立住。第一层,定性:「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对利息再计算利息,属于利息计算的一种特殊情形。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因计算复利而快速膨胀,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时,才允许计算复利」。第二层,司法实践的口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银行金融借贷(行业惯例允许)是例外,民间领域是原则不支持的常态。第三层,对号:本案「并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主文载明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孳息,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复利请求「欠缺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相悖」;皮之不存,复利孳息之上的迟延履行利息主张「亦不成立」。
利息计算的对表
给债权人:想拿复利的,在审判阶段就把「按复利计算」写进诉请并提交特别约定证据(合同条款、行业惯例)——判决主文写了复利,执行才有依据;执行阶段才主张复利(本案例),没有判项支撑,申诉也翻不了盘;对迟延履行利息的预期按单利基数(生效判项确定的金钱债务)计算加倍部分。给被执行人:执行中对方主张复利的,以「执行依据未特别要求+非金融借贷领域」双点反驳(本案例口径),并核对法院计算表的单利口径与迟延利息基数——计算表被推翻过的(本案撤销重做),盯紧新表别再掺复利。给执行法院:制作债务计算表时按判项口径逐项列明——本金、孳息(利率与计息期间)、迟延履行加倍部分,判项没写复利的不计;当事人主张计息方式的,以执行依据为准绳,越界部分书面释明。
两千万本金的孳息想滚成雪球,最高法把门槛拦在判决主文之外:利滚利是特殊情形,特别约定与行业惯例是入场券——都没有的,执行程序只算单利。想要滚雪球,先在审判庭把条款要下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黄某某与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琼民终550号二审民事判决,主要判项为: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2017)琼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二、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廖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某支付本金20436577元及孳息(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3983元,由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和廖某某负担273824元,由黄某某负担159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和廖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142元由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和廖某某负担267986元,由黄某某负担156元。上述判决生效后,三亚中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三亚中院对执行标的数额进行核算并出具案件债务计算表,另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琼02执220号之六执行裁定(以下简称220号之六裁定)。黄某某对上述执行行为不服,向三亚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三亚中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琼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撤销220号之六裁定和案件债务计算表,驳回黄某某的其他异议请求。黄某某、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海南高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琼执复92号执行裁定,驳回黄某某、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的复议申请。黄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执监494号执行裁定,驳回黄某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是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按照复利方式计算的孳息,以及此部分孳息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对利息再计算利息,属于利息计算的一种特殊情形。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因计算复利而快速膨胀,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时,才允许计算复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本案中,并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主文载明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孳息,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故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要求计算复利,欠缺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因为黄某某要求计算复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按照复利计算的孳息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债务利息的主张亦不成立。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对利息再计算利息,属于利息计算的一种特殊情形。
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因计算复利而快速膨胀,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时,才允许计算复利。在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如果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的,对当事人要求计算复利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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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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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49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2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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