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周某猥亵儿童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八月底至九月初的某日,周某在某小区担任保安,趁执勤期间帮忙被害人寻找皮球之机,将两名时年六周岁的幼女诱骗至该小区楼梯间。
周某用手机向二被害人播放淫秽视频,当着二被害人的面裸露下体手淫,并要求二人模仿视频中的淫秽动作,二被害人均未答应,随后离开。
二被害人的母亲知晓该事件后共同将周某扭送至小区物业办公室并报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考虑到儿童的认知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猥亵儿童的方式包括接触式和非接触式,常见非接触式表现为同一物理空间内的非接触式猥亵、网络隔空猥亵等情形。
对于同一物理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的非接触式行为是否具有「猥亵性」,应当结合行为手段、实施场所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虽未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但只要其行为客观、实质上体现出具有明显的性的含义,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没有碰到身体,也能构成猥亵
本案被告人与两名幼女没有任何身体接触,这一点在法庭上是明确的。辩方自然会问:没碰到,也算猥亵吗?法院的回答是算。《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保护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考虑到儿童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条文里删除了强制这一要件,就意味着不得以「没有强制」作为出罪理由。猥亵的方式被明确分为接触式与非接触式,同一物理空间内的非接触式猥亵与网络隔空猥亵,都在其中。
怎么判断一个动作有没有性的含义
把具体行为拆开看:被告人把两名六周岁的幼女诓骗到僻静的楼梯间,用手机播放淫秽视频,当面裸露下体手淫,还要求孩子模仿视频中的淫秽动作。这四个动作环环相扣——选僻静处是为了不被打扰,播淫秽视频是为了铺垫,裸露下体手淫是核心行为,要求模仿是把孩子拉进他的性幻想。任何一个单独拿出来都可能被辩解成偶然,合在一起却指向同一个目的。法院的判断标准因此可以简化为一句话:行为客观、实质上是否体现出明显的性的含义。是,就属于猥亵。
六岁的孩子不懂,损害在哪里
这是此类案件最容易被追问的一点:孩子当时并不理解发生了什么,伤害从何而来?法院给出的回答是「行为的延伸性影响」——被害人可能因为年幼暂时不能理解被告人的行为,但随着认知的加强,会逐渐认识到该行为的性质并持续受到影响。这个判断把损害从「案发时的感受」扩展到了「成长中的持续影响」,也解释了为什么刑法对儿童的保护不以待其理解为前提。对量刑而言,这个视角同样重要:损害不以被害人当场哭喊为要件,也不以事后出现心理疾病为要件。
办这类案子,取证要点在哪里
非接触式猥亵没有生物痕迹、没有身体损伤,证据只能从行为过程里找。本案可用的材料大致四类:一是被害人的陈述,两名幼女对场所、手机里的内容、被告人的动作的描述,能够相互印证;二是物证与电子数据,被告人手机里的淫秽视频与播放记录是关键;三是场所证据,楼梯间的位置、是否僻静、当时有无他人经过,关系到行为手段与场所的判断;四是到案经过,本案是被害人的母亲们将其扭送至物业办公室后报案,这个过程本身证明了案发的自然性。实务中还要注意尽早固定手机数据,一旦删除,这类案件最容易陷入证据不足。
他没碰到孩子一根手指,却把一个六岁的孩子拉进了他的性幻想里——猥亵的边界,从来不在皮肤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8月底至9月初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某小区担任保安,其趁执勤期间帮忙被害人寻找皮球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化名,女,案发时6周岁)、章某某(化名,女,案发时6周岁)诱骗至该小区楼梯间,用手机给被害人播放淫秽视频,当着被害人的面裸露下体手淫,并要求被害人模仿视频中的淫秽动作,但二被害人均未答应。之后被害人王某某、章某某离开。二被害人的母亲知晓该事件后共同将被告人周某扭送至小区物业办公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周某实施的案涉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儿童的认知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往往对儿童的身体或者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者不良影响。猥亵儿童的方式包括接触式和非接触式,常见的非接触式表现为同一物理空间内的非接触式猥亵、网络隔空猥亵等情形。对于同一物理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的非接触式行为是否具有“猥亵性”,应当结合行为手段、实施场所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虽未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但只要其行为客观、实质上体现出具有明显的性的含义,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为寻求性刺激,满足其变态性欲,将两名六周岁的幼女诓骗至僻静处,用手机向其播放淫秽视频,并当面手淫,要求两名被害人模仿视频中的淫秽动作,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虽未有身体接触,但其行为和方式已经带有明显的性意识和要求,且让未成年人感受到了这种意识和要求。被害人可能因为年幼暂时不能理解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但随着认知的加强,会逐渐认识到该行为性质并持续受到影响,故本案的危害后果体现在行为的延伸性影响上。因此,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实施向儿童播放淫秽视频、裸露自己私密部位等行为,虽未直接接触儿童身体,但明显以满足变态性欲、性刺激为目的,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行为。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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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4-1-185-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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