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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柯某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18)沪0116刑初839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一审 · 2019-12-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成创建房源信息网站及配套软件。该网站主要通过从房产中介人员处有偿获取二手房出租、出售房源信息,或者安排公司员工从聊天群、其他网站等处获取房源部分信息后,安排话务员冒充知名房产中介人员,打电话套取房东准确房源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网站将汇总的房源信息以会员套餐方式提供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柯某成以此获利。其间,房产中介人员上传房源信息时未事先取得房东的同意及授权。至案发,柯某成共获取房源信息三十余万条,通过收取会员套餐费获利一百五十余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柯某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在案赃款及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包含房东电话号码、具体房产地址、门牌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部分还包含房东姓名或姓氏的房源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房源信息系房东限定公开的信息,其公开性具有内容的有限性、目的的特定性和公开对象的有限性;获取该限定使用范围的信息需经信息主体同意、授权,未经授权汇总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牟利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赵律师点评

从“帮你找房”到“卖你的房”

柯某成做的网站,表面上是房源信息平台。房源从哪来?两条路:一是从中介手里有偿买;二是让员工从聊天群、其他网站捞到部分信息,再让话务员冒充知名中介打电话给房东,把准确地址和电话套出来。信息汇总之后,以会员套餐的形式卖给付费会员查询。三十余万条房源、一百五十余万会员费。

房源信息算不算个人信息,这是第一道关

有人会觉得:房子挂出来卖,地址和电话本来就是给中介看的,还算什么隐私。判决先解决这个问题——涉案信息里都有房东电话、具体房产地址、门牌号码,部分还有房东姓名或姓氏,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核心判断标准是可识别性,而不是“有没有公开过”。

“限定公开”这个概念,是本案的核心

判决接着往下走了一步,这一步很关键:房源信息是房东限定公开的信息,公开性有三个限定——内容的有限性(只公开非重要、非敏感信息)、目的的特定性(只为促成房产交易)、公开对象的有限性(只向特定范围的中介公开)。所以它不属于向社会全面公开的信息。而网站做的事,恰恰是突破这三个限定:把向特定范围公开,变成向全社会公开;把非敏感信息,变成连同门牌号一起公开。

网站的三重过错

判决列得很清楚。第一,侵犯了房东的信息权利——房源从特定范围公开变成全社会公开,侵害了隐私和生活安宁。第二,未经授权同意,也未尽审查义务——作为网络运营者,本应审查房源信息的合法性来源,它没有;而且在核实房源时还冒充其他中介欺骗房东。第三,本质上属于非法买卖信息牟利——把房源信息当商品卖,与房东发布信息的目的完全不同。

三年缓四年,罚金一百六十万

这个量刑结构值得注意:刑期是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一百六十万,比违法所得一百五十余万还高。这是这类案件的常见处理——自由刑从宽、财产刑从重。原因是被告人认罪、退赃,社会危害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而罚金高于获利,是为了让犯罪在经济上不划算。同时,在案赃款和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追缴。这个量刑结构也值得记一笔。三点。一、房源信息的来源必须可溯,从别的中介手里“买名单”,买的就是别人的违法;二、房东同意是有范围的,同意挂在中介门店,不等于同意被全网公开、被会员付费查询;三、平台方不能只做技术中转,对上传信息的合法性有审查义务,冒充同行打电话套取地址电话,是加重情节而不是“营销手段”。这个案子判了缓刑,但对一个做平台的人来说,一百六十万罚金加刑事记录,代价已经足够清楚。

房东同意挂在中介门店,不等于同意被你打包卖给全网——这就是“限定公开”的边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成创建“房某帮”网站及App(以下统称“房某帮”网站)。该网站主要通过从房产中介人员处有偿获取本市二手房出租、出售房源信息,或者安排公司员工从微信群、其他网站等处获取房源部分信息后,安排话务员冒充“中原地产”“我爱我家”等房产中介人员,打电话套取房东准确房源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将汇总的房源信息以会员套餐方式提供给“房某帮”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被告人柯某成以此获利。其间,房产中介人员向“房某帮”网站上传房源信息时未事先取得信息权利人即房东的同意及授权。至案发,被告人柯某成共获取房源信息30余万条,并通过收取会员套餐费的方式获利人民币150余万元(币种下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沪0116刑初83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柯某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二、在案赃款及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柯某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柯某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包含公民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在于通过该独立信息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能够达到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活动等情况,故公民个人信息类别不限于该司法解释列举的种类。

本案中,涉案信息中均包含房东电话号码、具体房产地址、门牌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且部分房源信息包含房东姓名或姓氏,属于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

二、获取限定使用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需信息主体同意、授权。涉案房源信息系房东限定公开的信息,其公开性具有一定限制,包括内容的有限性、目的的特定性和公开对象的有限性。本案中,涉案房源信息由房东挂牌至房产中介门店,其仅向特定范围公开,或即使通过公开网站发布,也只公开非重要、敏感信息,且房东有限公开目的仅为促成房产交易。因此,涉案房源信息不属于向社会全面公开的信息,获取该限定使用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需信息主体同意、授权。

三、被告人非法获取、提供、出售涉案房源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首先,被告人柯某成的行为侵犯了房东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房源信息经“房某帮”网站发布后,导致房东的房源信息由特定范围公开转变为向全社会公开,由公开非重要、非敏感信息转变为公开全部隐私信息,侵害了房东的隐私及生活安宁。其次,被告人柯某成的行为未经房东授权、同意,亦未尽审查义务。“房某帮”网站作为网络运营者应对获取的房源信息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其未尽审查义务,且在核实房源信息时冒充其他房产中介欺骗房东,亦未取得房东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房源信息对外出售。最后,被告人柯某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非法买卖房源信息牟利行为。“房某帮”网站将房源信息作为商品用于出售牟利,与房东发布房源信息的目的不同。

综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柯某成非法获取、提供、出售限定用途、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柯某成适用缓刑。

1.包含房产面积、价格等房产信息,且包含具体地址、门牌号码、房东姓名、电话等房东身份识别信息的房源信息,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2.对于仅供给中介提供服务使用的限定用途、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未经另行授权的情况下,他人非法获取、出售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8)沪0116刑初83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207-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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