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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钱某勇、王某春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18)沪02刑终96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二审 · 2018-09-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钱某勇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银行房屋信息系统查询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后通过即时通讯软件以每条十五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春;王某春以每条三十五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被告人唐某靓;唐某靓又以每条五十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查,钱某勇向王某春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一千零七十五个;王某春向唐某靓发送的共计九十四个;唐某靓向他人发送的共计七十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判决:钱某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唐某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属于财产信息,与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系高度敏感信息,应当适用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入罪、五百条以上升档量刑的标准。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属于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达到相应数量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赵律师点评

十五元买进,五十元卖出

这条链有三层:银行员工钱某勇按每条十五元卖,中间人王某春按三十五元转手,唐某靓按五十元再卖出去。一层一层加价,差价就是这条黑产的利润。而信息的来源是银行内部的房屋信息系统——钱某勇利用职务便利查的,内容是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

房屋权籍信息为什么是“财产信息”

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判决认定: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属于财产信息,与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系高度敏感信息。所以适用的是财产信息那一档标准——五十条入罪、五百条升档,而不是普通信息五千条入罪、五万条升档。同一批数据,按财产信息算和按普通信息算,入罪门槛差一百倍。

一千零七十五个图片文件,够不够

钱某勇发出去一千零七十五个图片文件,远超五百条的升档线,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三年三个月。王某春九十四個、唐某靓七十个——注意,这两个数字都超过了五十条的入罪线,但都没到五百条,所以落在情节严重,判三年和一年缓一年。三个人的刑期阶梯,正好对应他们经手的数量。

为什么按“图片文件”数

这个细节有意思:判决统计的不是“条”,而是“图片文件个数”。因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是以截图形式在聊天软件里传的,一张图就是一份查询结果。这种计数方式在实务里很常见——信息载体的形式不影响数量认定,一张截图对应一个自然人、一套房产,就是一个计数单位。辩护时如果主张“图片里可能重复”,需要拿出证据。

银行员工这一层为什么最重

钱某勇三年三个月,是三人里最重的;而他的直接获利其实最少——每条十五元。判决点明了理由: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这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特别规定,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信息后出售、提供的行为从重处罚。理由不难理解:银行、医院、学校、快递这些岗位,天然掌握大量信息,法律对他们的要求更高。这个差异的原因,正是本案最值得记的一点。一是查询权限,银行房屋信息系统本应只为特定业务、特定客户开放,钱某勇能查非本人业务的他人房产信息,说明权限控制失效;二是操作留痕与异常监测,一年时间查了一千多次,没有触发告警;三是从业人员的认知,很多人以为“查一下不算什么”,但房屋权籍信息是财产信息,五十条就够入罪。对买房人也是提醒:你的房产信息在银行、中介、评估机构之间流转,任何一环失守,都可能出现在这条十五到五十元的报价单上。

十五元买、三十五元转、五十元卖——一千零七十五张截图,就是一千零七十五套房子和它们的主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钱某勇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银行房屋信息系统查询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后通过微信以每条人民币15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春。王某春将上述信息以每条35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被告人唐某靓。唐某靓又将从王某春处得到的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以每条5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已判决)。经查,钱某勇向王某春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1075个;王某春向唐某靓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94个;唐某靓向胡某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70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沪0109刑初5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某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唐某靓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王某春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沪02刑终9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包含的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属于财产信息,故对所涉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1款第三项的入罪标准和相应升档量刑标准。

被告人钱某勇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春、唐某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其中王某春情节特别严重,唐某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财产信息与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系高度敏感信息,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将入罪标准设置为“五十条以上”,升档量刑标准设置为“五百条以上”。

2.房产信息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财产信息不应一概而论。判断房产信息是否属于财产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是否直接涉及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直接来源于银行房屋信息系统,属于直接反映财产状况的信息,涉及财产安全,可以纳入“财产信息”的范畴。

3.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财产信息”的范畴,可以结合信息获取渠道和交易价格考量。司法实践中,作为佐证,可以将信息交易价格作为敏感信息判断的辅助因素。通常而言,敏感信息、特别是高度敏感信息的交易价格要远远高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2018)沪02刑终96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207-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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