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丁某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三年底,一家为全国四千五百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高达二千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二〇一五年初至二〇一六年六月,被告人丁某光在不法网站获取上述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网站。该网站除可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部分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其中住宿信息近二千万条。
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在网站相关栏目输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查询数据库中的住宿信息,内容包括入住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丁某光自二〇一五年五月起实行会员制,收取每位会员六十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上调至一百二十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该网站查询次数近五万条,共收取会员费十九万余元。案发后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信息存在重复应予扣减。经查,公安机关从服务器分包数据中随机抽取五个分包、每个分包选两条记录共十个身份证号码在网站查询,均只出现一条唯一记录,无重复记录。乐清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判决:丁某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相关信息虽已在互联网泄露、属于公开信息范畴,但其公开并非权利人自行公开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公开,而是因系统漏洞被泄露的非法公开,行为人获取后提供查询服务牟利的,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涉案信息数量巨大、存在重复疑问的,可以通过对分包数据随机抽样核验的方式确认是否已经去重;经核验无重复的,可以按查获数量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两千万条开房记录,一个查询网站
二〇一三年底,一家给全国四千五百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出了系统漏洞,两千万条住宿记录泄露。两年后,丁某光在不法网站把这些数据捞下来,传到自己办的网站上,做成了一个查询工具——注册成会员,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就能查到入住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地址、住宿时间。会员费从六十元涨到一百二十元,一共收了十九万余元。
网上都传遍了,还算个人信息吗
这是本案最大的争点,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信息确实已经在互联网上流传,任何人都能搜到——按字面看,它“公开”了。但判决划了一条极重要的界线:这种公开并非权利人自行公开,也不是因为其他法定事由公开,而是因系统漏洞被泄露的非法公开。权利人从来没有同意过公开,公开的原因是不法侵害。所以它不属于合法公开的信息,仍然受刑法保护。
和前面那个“公开网站”案子怎么区分
把两件案子放一起看,界线就清楚了。前一件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电话本来就依法公示在企业信息网站上,任何人查询都合法,所以那部分不计入数量;本案里,开房记录是因为黑客攻击、系统漏洞被泄露出去的,它的“公开”本身就是犯罪的结果,不能反过来成为免责的理由。判断标准不是“网上能不能搜到”,而是“为什么会出现在网上”。
两千万条怎么去重
辩护人提了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网站涉及近两千万条,但肯定有重复,应当扣减。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两千万条数据,逐条比对不现实。判决给的方案是抽样核验:公安机关从服务器分包数据中随机抽取五个分包,每个分包选两条记录,共十个身份证号码,在网站上查询,结果每个号码都只出现一条唯一记录,没有重复。据此认定这两千万条是经过去重后的数量。
十九万获利,三年实刑
这个案子的量刑值得注意:违法所得十九万余元,判三年实刑,没有缓刑,罚金二万。相比前面那些判缓刑的案子,这个结果偏重。原因不难找——两千万条、覆盖四千五百多家酒店、任何人都能付费查询,危害面实在太大了。它不是一个“信息贩子把名单卖给同行”的案子,而是一个面向公众开放的查询服务,等于把两千万人的行踪做成了商品货架。量刑偏重的原因不难找。对掌握数据的平台:系统漏洞不只是技术问题,一次泄露可能让几千万人的信息永久暴露,事后追责也挽不回来。对普通人:看到“查开房记录”“查通话记录”这类网站,不要以为“反正网上都有”——使用这类服务不会让你成为被害人,反而可能让你成为下一环的买家;而搭建、运营这类网站的人,即使只是“提供查询”,也已经站在被告席上。
两千万条确实在网上流传,可那不是权利人公开的——漏洞漏出来的东西,从来不算公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3年底,一家为全国4500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高达2000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2015年初至2016年6月,被告人丁某光在不法网站获取上述非法公开的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宾馆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QQ、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其中,宾馆住宿信息近2000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该网站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通过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信息。上述住宿信息包括入住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个人信息。丁某光自2015年5月开始对该网站实行会员制,收取每位会员费用人民币60元(币种下同),到2016年1月将会员费用上调到12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嗅密码”网站开房记录查询次数近5万条,丁某光在此期间共收取会员费用19万余元。案发后,丁某光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另,被告人丁某光及其辩护人提出,虽然网站涉及的开房信息近2000万条,但存在重复性信息,应当对重复的信息数量予以扣减。经查,因案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公安机关从服务器中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分包数据后,在其中5个随机分包中各选取2条记录共10个身份证号码在“嗅密码”上进行查询,均只出现一条唯一的记录,并无重复记录出现,以证明案涉近200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系经过去重后的数量。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浙0382刑初23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某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丁某光获取非法公开的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方式向他人出售,且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近2000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尽管相关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已经在互联网泄露,属于公开信息的范畴,但上述信息的公开并非权利人自行公开或者由于其他法定事由公开,而是因系统漏洞被泄露的非法公开。丁某光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对于因信息泄露等原因被非法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情节严重的,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2.对于可能存在重复的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验证的,可以进行抽样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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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浙0382刑初2332号 审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207-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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