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陕西某公司与张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抵销申请书,送达被执行人张某次日即主张抵销生效——法院的抵销裁定却被高院以「未查清抵销金额」撤销;抵销到底算不算成立了?
最高法执监:法定抵销权系形成权,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无须对方同意、也不依赖法院裁定——裁定被撤销不影响行使抵销权的效力;撤裁只撤掉执行程序中的确认,实体抵销照旧成立。
规则确立:抵销的开关在自己手里——申请书送达的那一刻,账已经冲了;法院裁定只是事后盖章。
二、裁判要点提炼
法定抵销权的性质系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以执行法院作出抵销裁定为生效要件。
执行法院的债务抵销裁定被撤销的,不影响当事人行使抵销权的效力;行使抵销权的事实可作为向另案保全法院申请解除保全的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撤销裁定之后的抵销悬念
两份二审判决让陕西某公司与张某互负到期债务:陕西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获立案;张某对陕西某公司的债权还没申请执行。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陕西某公司向汉中中院提交债权债务抵销申请书——以其本案部分债权抵销另案对张某的债务;申请书十二月二十五日送达张某。汉中中院裁定准予抵销。张某异议被驳,陕西高院复议却撤销了两份裁定:汉中中院没查清双方债权的本金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与应抵销金额、对本金利息如何相抵未予认定。陕西某公司申诉到最高法:抵销还有效吗?
形成权的自足效力
最高法维持驳回申诉,把抵销的法律构造讲清。第一步,定性:法定抵销权是「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形成权的效力来自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执行程序中的抵销裁定只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不是生效要件。第二步,对号:陕西某公司十二月二十四日提交申请书、二十五日送达张某——「只要抵销符合法定要件,应认为此时陕西某公司行使抵销权已经生效」;陕西高院撤销抵销裁定的理由(金额未查清、申请执行人行使抵销权等情形)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并不影响陕西某公司行使抵销权的效力」——裁定撤了,实体抵销还站着。第三步,实用落点:陕西某公司行使抵销权的实际目的是解除张某另案诉讼对自己银行账户的保全——最高法明确:汉中法院是否作出抵销裁定,不影响它「根据行使抵销权的事实,向另案保全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抵销事实本身就是解除保全的依据。
抵销的实体与程序双轨用法
给互负债务当事人的组合拳:抵销想用在执行中的,双轨并行——实体轨道:抵销通知(申请书副本送达)即时生效,留送达回证;程序轨道:向执行法院申请抵销裁定作为对抗执行的公示依据。裁定被撤不慌——实体抵销照样成立(本案例),凭抵销事实向另案保全法院申请解封、向本案法院主张债权已部分消灭。给被执行人(张某们):收抵销通知的核对两件事——债权是否到期、金额是否属实(对方没查清金额的,异议有空间,但只是「确认层面」,动不了抵销的实体效力;金额争议走实体诉讼定谳)。给执行法院:抵销裁定审查做实数——本金利息计算截止日、抵销金额、相抵顺序,逐项查明再裁;别让「程序确认」的粗糙反过来拖累实体权利的确定性。
高院把抵销裁定撤了,账却已经冲平——最高法把形成权的逻辑讲透:抵销的意思表示到了就生效,法院的裁定只是事后确认。债权人握着这个开关,保全的解封申请有了实体底座。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陕西高院)作出的两份不同二审民事判决,陕西某公司与张某互负到期债权债务,因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陕西某公司作为债权人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汉中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而张某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其尚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汉中中院执行期间,陕西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将其与张某互负的到期债权债务部分抵销,该院裁定准予抵销,抵销申请书已送达张某。张某不服,向汉中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抵销裁定。汉中中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陕07执异7号执行裁定,认为本案中陕西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张某作为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主动提出以其本案部分债权抵销另案对张某所负债务,即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抵销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
张某不服,向陕西高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陕执复96号执行裁定,认为汉中中院对陕西某公司与张某之间债权债务抵销不当,且在审查陕西某公司申请与张某债权债务抵销案件中,未对双方债权的本金利息计算截止日期及应当抵销的债权金额予以查清,对本金和利息如何相抵未予认定,裁定撤销汉中中院(2021)陕07执异7号执行裁定和(2021)陕07执恢11号抵销裁定。陕西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530号执行裁定,驳回陕西某公司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抵销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法定抵销权的性质系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行使法定抵销权时,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陕西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汉中中院提交债权债务抵销申请书,该申请书于2020年12月25日送达张某,只要抵销符合法定要件,应认为此时陕西某公司行使抵销权已经生效。陕西高院结合汉中中院未查明陕西某公司与张某之间抵销的具体债务金额、陕西某公司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抵销权等情形,裁定撤销汉中中院的债务抵销裁定,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并不影响陕西某公司行使抵销权的效力。陕西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行使抵销权,实际目的是为了解除张某另案诉讼中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本案中汉中法院是否作出债务抵销裁定,并不影响陕西某公司根据行使抵销权的事实,向另案保全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另案保全法院可根据陕西某公司行使抵销权的相关事实予以审查处理。
抵销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法定抵销权的性质系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行使法定抵销权时,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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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5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5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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