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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唐山市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275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0-09-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判决写「王某某五日内搬离停车场,物业公司按合同第六条给予相应补偿」——物业公司没谈拢补偿标准就想让法院强制清场,一路申诉到最高法。

最高法执监:搬离义务与补偿义务存在明显牵连关系、彼此互为对待给付,执行依据属附条件——申请执行人履行己方补偿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搬离义务的条件;合同未明确补偿标准、双方未达成一致、物业公司实际未履行的,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单方面强制搬离。

规则确立:对待给付的判决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补偿没给,搬离就不能单方开动。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依据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属执行依据附条件,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是其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己方义务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其申请的对方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双方就补偿标准、范围未达成一致且合同条文无具体明确计算方法的,申请执行人属实际上未履行补偿义务,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单方面强制对方履行搬离等对待给付义务。

三、赵律师点评

搬离与补偿的牵连账

物业公司与王某某的停车场承包合同纠纷,开平法院判决:王某某五日内搬离案涉停车场,物业公司按承包合同第六条约定给予相应补偿;另判王某某给付占用期间租金、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第一、三项(搬离+拆除)。唐山中院驳回其执行申请——理由就藏在第一项里:搬离的前提是补偿。物业公司异议、复议一路被驳,申诉到最高法。

对待给付的执行门槛

最高法驳回申诉,把对待给付的执行逻辑讲透。第一层,定性与定则:判决第一项的两个义务「存在明显的牵连关系,彼此互为对待给付」——「执行依据涉及此种对待给付的,在性质上属于执行依据附条件」,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是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所承担的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不履行就申请执行,「就意味着隔断了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让对方丧失了用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第二层,条件的成就与否:物业公司申请强制搬离的条件是按合同第六条给予补偿——但「合同书的相关条文没有具体明确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而双方现在亦未能就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唐山市某物业公司在实际上没有履行其补偿义务」——条件未成就,「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强制王某某搬离案涉停车场」,驳回执行申请正确。第三层,出路的暗示:补偿标准之争是实体问题——另行诉讼确定补偿数额后,履行补偿义务再申请执行搬离,程序才能走得通。

对待给付判决的执行攻略

给权利人(面对「你履行我才走」式判项的):执行申请前先把己方义务做实——补偿金额能算的直接提存或支付(留凭证),算不出的先行起诉确定补偿数额,拿到确定判决再回来申请执行搬离;跳过己方义务直接申请执行的(本案例),一路驳回。给义务人:对方没补偿就要法院强制你搬离的,异议的支点就是「对待给付未履行、执行条件未成就」(本案例口径);同时别消极等——主动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补偿义务,把程序主动权抓回来。给执行法院与审判庭:制作判项时尽量把对待给付的标准、数额写明(补偿多少、如何计算),避免「按合同约定给予相应补偿」的模糊表述——判项清楚了,执行就少一道「条件是否成就」的扯皮。

想让王某某搬出停车场,物业公司得先把补偿的账结了——最高法把对待给付的牵连关系守住了:一手不交钱,另一手就不能抢货。补偿标准没谈拢?先去把这笔账判清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唐山市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平法院)于2018年5月5日(2017)冀0205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案涉判决),主要判项为:一、王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5日内搬离开平区新苑路小区停车场(以下简称案涉停车场),唐山市某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停车场合同书》第六条的约定给予王某某相应补偿;二、王某某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照每年12,000元的租金标准向唐山市某物业公司给付租金,直至搬离之日止;三、王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拆除案涉停车场搭建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停车场合同书》第六条载明的建筑、设施之外的临时建筑,将停车场恢复原状。上述判决生效后,唐山市某物业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唐山中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冀02执15549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15549号裁定),驳回唐山市某物业公司关于案涉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申请。唐山市某物业公司不服,向唐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15549号裁定,并继续执行案涉判决。

唐山中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冀02执异1043号执行裁定,驳回唐山市某物业公司的异议请求。唐山市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河北高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20)冀执复75号执行裁定,驳回唐山市某物业公司的复议申请。唐山市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275号执行裁定,驳回唐山市某物业公司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是唐山中院驳回唐山市某物业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案涉判决第一项判项为王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5日内搬离案涉停车场,唐山市某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停车场合同书》第六条的约定给予王某某相应补偿。上述两义务存在明显的牵连关系,彼此互为对待给付。执行依据涉及此种对待给付的,在性质上属于执行依据附条件,即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是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所承担的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质言之,在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对对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就意味着隔断了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让对方丧失了用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准此以言,唐山市某物业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某搬离案涉停车场的条件为:唐山市某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停车场合同书》第六条的约定,给予王某某相应补偿。

在唐山市某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该项补偿义务之前,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单方面强制王某某搬离案涉停车场。

而从案件执行情况来看,因双方所订《承包停车场合同书》的相关条文没有具体明确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而双方现在亦未能就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唐山市某物业公司在实际上没有履行其补偿义务,在此情况下,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强制王某某搬离案涉停车场。故执行法院驳回唐山市某物业公司的相关执行申请,处理结果正确。唐山中院异议、河北高院复议程序维持该处理结果,结论并无不当。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依据,在一方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该方申请而对另一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即会隔断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使得另一方丧失了以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他方履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

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27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4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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