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化工公司、某服饰公司与某银行城东支行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拍卖抵押房产的执行款还剩四十九万余元,税务局发来协助执行通知要扣缴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银行急了:我的抵押权二〇一三年就设了,你的欠税二〇一八年才开始。
福建高院复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设立于欠税发生之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案抵押权设立于二〇一三年,早于欠税发生期间(二〇一八年至二〇二一年)——「涉案欠税不能先于某银行城东支行的抵押债权受偿」,拟发放给税务局的执行行为被撤销。
规则确立:税收优先不是无限优先——抢在抵押权设立之前的欠税才有插队资格,欠税在后的按序排队。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欠缴税款仅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设立于欠税发生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申请执行人对拍卖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税形成于担保物权设立之后的,申请执行人的担保债权应当优先于该历史欠税受偿。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以协助执行通知等安排将拍卖价款先行扣缴形成于担保物权设立之后的欠税的,属执行行为不当,应予撤销。
三、赵律师点评
四十九万的顺位之争
法院执行金融借款纠纷,拍卖某服饰公司的抵押房产得款九百余万元,扣除费用后向银行发放八百三十余万,尚余四十九万余元。执行程序中法院口头告知银行:这四十九万拟发放给某区税务局——税务局发来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扣缴服饰公司欠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及罚款合计四十九万余元(欠税期间二〇一八年四月至二〇二一年)。银行异议:涉案房产二〇一三年七月就抵押登记给了本行,欠税晚于抵押四年。异议被驳;福建高院第一次复议撤销驳回、责令实体审查;福州中院实体审查后撤销拟发放行为;某化工公司、某服饰公司复议到福建高院。
税收优先的时序边界
福建高院驳回复议、维持撤销,条文时序对号。第一层,规范的骨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两层意思——「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反过来说,欠税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后的,税收不再优先,「欠缴税款仅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设立于欠税发生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二层,对号:银行抵押权设立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欠税发生期间是二〇一八年四月至二〇二一年——「抵押权的成立时间早于涉案欠税发生期间」,「因此涉案欠税不能先于某银行城东支行的抵押债权受偿」;法院将剩余执行款拟发放税务局的行为被撤销,维持。第三层,规则的场景化:本案欠税是「与涉案执行活动无关、不属于交易环节的历史欠税」——历史欠税形成于担保物权设立之后,担保债权优先;若欠税早于抵押权设立,结论相反——顺位之争,本质是时间之争。
税款与担保债权受偿的对表
给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拍卖价款被税务机关主张扣缴的,核对两条时间线——抵押权设立日期与欠税发生期间(欠税清单的所属期起算);抵押在前的,异议书援引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主张担保债权优先(本案例公式),把抵押登记证明与欠税所属期并排举证。给税务机关:主张税收优先受偿前核实欠税形成时点与担保物权设立时点的先后——欠税在后的(本案例),执行款顺位在担保债权之后,协助执行通知发不出预期效果;欠税在前的,优先主张成立。给执行法院:拍卖价款分配前排查标的物欠税与担保物权的时间序列——历史欠税晚于抵押的,价款先偿担保债权(本案例);对税务局协助执行通知的顺位安排作审查,别把「税收优先」当成无限优先直接划款。
四十九万执行款差点插队到四年前就设立的抵押权前面——福建高院把税收优先的时间轴画直:优先权只属于在担保物权设立之前的欠税,欠税在后的老老实实排队。国家税收要保,交易安全也要保,时间顺序就是分界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银行城东支行与某化工公司、某服饰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某服饰公司所有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共计9017956.8元。前述款项在扣除案件执行费、受理费及其他应优先支付部分后,共向某银行城东支行发放8301534.69元,尚余497051.64元未发放。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口头告知某银行城东支行执行款中的497051.64元拟发放给某区税务局。
涉案抵押物于2013年7月2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某银行城东支行。某区税务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缴纳某服饰公司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497051.64元。欠税情况列明如下:(1)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累计欠缴房产税253862.08元;(2)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累计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7573.18元;(3)截止2021年11月11日止累计因欠税产生滞纳金135516.38元;(4)欠缴罚款100元,以上合计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497051.64元。
某银行城东支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发放(2020)闽01执恢99号案件项下剩余全部执行款(争议款项497051.64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闽01执异64号执行裁定,驳回某银行城东支行的异议申请。某银行城东支行不服该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闽执复96号执行裁定: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银行城东支行的异议请求进行审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闽01执异351号执行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口头告知某银行城东支行执行款中的497051.64元拟发放给某区税务局的执行行为。某化工公司、某服饰公司不服,提出复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3)闽执复1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化工公司、某服饰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执异351号执行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欠缴税款仅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设立于欠税发生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案中,某银行城东支行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设立于2013年7月2日,该抵押权的成立时间早于涉案欠税发生期间(2018年4 月1 至2021年6月30日),因此涉案欠税不能先于某银行城东支行的抵押债权受偿。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申请执行人对拍卖的涉案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被执行人有与涉案执行活动无关、不属于交易环节的历史欠税,且历史欠税形成于担保物权设立之后,此时申请执行人的担保债权应当优先于历史欠税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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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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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执复1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4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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