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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衡某与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2)川执监20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2-11-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衡某对物业公司的一百万服务费判决放着三年没申请执行——他的债主李某某反倒代位申请执行了这笔债权,法院扣留提取;衡某二〇二一年自己再申请时,物业公司拿时效抗辩。

四川高院执行监督:代位权诉讼中断时效的规则延伸到执行阶段——债权人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的债权,实质是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同时中断「债权人对债务人」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两个时效;衡某申请未超期。

规则确立:债主替你追债,你的时效账跟着停表——代位执行是双中断。

二、裁判要点提炼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中断时效的规则适用于执行阶段:债权人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既中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亦中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

代位执行程序持续期间的,申请执行时效不重新起算;债务人随后自行申请执行的,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间。

三、赵律师点评

三年没动的判决与勤快的债主

凉山中院二〇一八年五月判决:四川某物业公司给付衡某服务费一百万元,六月双方签收——执行时效二年开始走。衡某一直没动。他的债权人李某某在另案民间借贷诉讼中申请保全:冻结物业公司应付衡某的一百万;二〇一九年六月,西昌法院在李某某案执行中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衡某在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应收服务费一百万元」并向物业公司送达——这是典型的代位执行:李某某替衡某去收物业公司的钱。十月,李某某案终本。二〇二一年八月,衡某终于自己申请强制执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提时效异议:二〇一八年六月判决生效,二年到二〇二〇年六月,二〇二一年申请,超期一年多。西昌法院驳回异议,凉山中院复议却撤销支持了物业公司;衡某申诉到四川高院。

代位执行的双中断效应

四川高院的推理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出发:「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一步,把「代位权诉讼」扩展到执行阶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起诉」与执行阶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一体适用:李某某申请代位执行衡某对物业公司的已决债权,实质是「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第二步,双中断的结构:这一行为既中断「李某某对衡某」的债权时效,也中断「衡某对物业公司」的债权时效——衡某躺在权利上的三年,被债主的勤快接住了。第三步,中断后的重新起算:李某某代位执行案二〇一九年十月终本——终本后该案尚处执行程序中(终本不等于程序终结),时效期间并未重新起算完毕;衡某二〇二一年八月申请执行,「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最终:撤销复议裁定与异议裁定,驳回物业公司的异议——衡某的执行继续。

债权闲置时代的自救组合

给债务衡某们的启示:自己的判决债权放着不动,时效风险真实存在——但有两条救命线:一是债权人代位执行(本案例确认中断己方时效,等于债主替你保养时效);二是主动书面催告(中断+重新起算)。两条线的共同点是留痕——代位执行案号、催告快递单据,都是未来时效抗辩的弹药。给债权人(李某某们):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代位保全与代位执行是合法武器——诉讼阶段保全冻结(时效中断)、执行阶段代位申请(双中断),两手都硬;注意代位执行需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明确。给次债务人(物业公司们):时效抗辩的审查要做「全链条时间轴」——本案法院把主债务、代位执行、终本时点串起来看,单看自家判决的二年期会误判;对「债权人代位」的扣留提取通知有异议的,走执行异议而非拒收——拒收在法律上照样生效。给执行法院:代位执行裁定中写明对债务人时效的中断效果(本案例已背书),避免债务人自认超期而放弃抗辩后又反悔的两难。

衡某把一百万的判决在抽屉里锁了三年,债主李某某替他去物业要钱——四川高院把表拨回:代位执行一启动,两个时效一起停。你懒得动的权利,法律允许别人替你惦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48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486号民事判决),判决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给付衡某100万元。衡某、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7日、6月11日签收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另案李某某与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根据李某某申请,于2018年6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衡某的100万元予以冻结。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衡某在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应收服务费100万元,并于2019年6月24日向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进行送达。2019年10月17日,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衡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该院作出(2021)川3401执1872号之一执行裁定,对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衡某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已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应裁定不予执行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川3401执异73号执行裁定,驳回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川34执复1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执异73号执行裁定;二、撤销(2021)川3401执1872号之一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三、不予执行(2018)川34民终486号民事判决。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川执监208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34执复1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执异73号执行裁定;

三、驳回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一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包括诉讼阶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起诉”及执行阶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具体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这一情形中,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李某某诉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李某某已对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应付衡某的服务费100万元申请诉讼保全。因衡某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对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已决债权,其债权人李某某代为申请执行其在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已决债权,且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21日裁定扣留、提取上述债权。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李某某在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内,代衡某申请执行衡某在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处享有已决债权的行为,可导致衡某与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上述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后,因李某某代衡某申请执行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一案尚处于执行程序中,故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并未重新开始计算。

综上,衡某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时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参照“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理,执行阶段应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具体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这一情形中,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案号:(2022)川执监208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1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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