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某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行政判决责令管委会六十日内责令村委会向村民限期公开村务信息——管委会又发了一份《责令依法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书》就算完事;村民申请强制执行,两级法院以「已履行完毕」驳回。
最高法执监:判决明确要求「区分审查+责令公开+跟进核实+实现公开效果」——只送通知书、不跟进核实、公开效果没实现,与被撤销的原行政行为在效果上无实质区别,未真正履行判决义务。
规则确立:行为义务的履行看效果不看姿态——换个抬头再发一遍通知,骗不过执行程序的眼睛。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政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内容、对利害关系区分审查、责令公开并跟进核实公开情况以实现公开效果的,被执行人仅再次送达责令公开通知书而未跟进核实、未实现公开效果的,不应认定其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对行为义务类生效判决的执行,应审查履行行为是否符合判决要求的完整内容与目的,不能仅以存在形式上的履行动作即认定执行完毕。
三、赵律师点评
两份通知书与一个循环
张某某要求某开发区管委会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管委会曾作出《责令履行村务公开职责通知书》,村委会没履行;张某某起诉,锦州中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判决:撤销那份通知书;管委会六十日内责令村委会向张某某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判决的「本院认为」把履行标准写得很细:应要求张某某对申请公开的内容具体明确、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区分审查、对符合公开条件且属未主动公开的内容责令公开,并在责令公开通知送达后「跟进核实公开情况,以实现公开的效果」。判决生效,管委会的动作:又作出一份《责令依法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书》,加入了部分判决内容,送达——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没区分审查、没跟进核实、村务照样没公开。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锦州中院裁定驳回申请;辽宁高院复议维持口径(管委会已履行义务)。张某某申诉到最高法。
行为义务的完成时标准
最高法撤销三级相关裁定、由锦州中院继续执行,核心在「履行完毕」的认定标准。判决要求的义务是行为义务(作出责令行为并跟进核实以实现公开效果),其完成与否要按判决设定的完整内容与目的衡量。对照检验:管委会没要求张某某明确申请内容、没做利害关系区分审查——判决明确列举的前置动作缺失;只是再发一份通知书——与被撤销的原行政行为相比,除了抬头与部分表述,效果上「并未有实质区别」;通知送达后未跟进核实、未实现公开效果——判决目的落空。三点叠加:「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未真正按照行政判决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辽宁高院认定已履行与事实不符。行为义务的执行逻辑在此显形:执行法院审查的不是「有没有做动作」,而是「判决要求的义务是否完整实现」——通知发了不等于义务尽了,效果没实现,执行程序就得继续推着走。
行为判决的执行推演
给行政相对人(胜诉后申请执行方)的推进清单:行为判决的执行申请要写明「未履行的具体表现」——对照判决主文与本院认为的履行要求逐项列(要求明确申请内容了吗?区分审查了吗?跟进核实了吗?效果实现了吗?),附证据(申请书副本、通知书复印件、村委会仍未公开的现状照片或查询记录);被执行人「换个形式再来一遍」的,用「与被撤销行为无实质区别」的口径反驳。给行政机关:行为判决的履行不是公文游戏——按判决设定的动作清单逐项完成并留痕(要求明确的书面往来、区分审查记录、跟进核实的现场记录、公开效果的证据),判决履行报告如实写;应付式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会被识别,还会加重下一轮诉讼的败诉风险。给执行法院:行为义务类案件的执行审查做「三对表」——对判决主文(要求什么)、对履行行为(做了什么)、对判决目的(效果如何);三表对不上的,继续执行措施(罚款、拘留、公告公示、向监察机关司法建议)逐级升级。
被撤销的通知书换个抬头又发了一遍,公开的村务依然沉在水底——最高法定住执行程序:判决要求的是区分审查、跟进核实、实现效果,不是再走一遍形式。行为义务的账,效果说了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张某某因要求确认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行政职责违法一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辽07行初7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责令履行村务公开职责通知书》。二、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张某某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该行政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载明, 张某某在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之前,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曾作出过《责令履行村务公开职责通知书》,因村委会并未履行,张某某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该行政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要求张某某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区分审查,对于符合公开条件且属于未主动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责令公开,并在责令公开通知送达后,跟进核实公开情况,以实现公开的效果。
该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某向锦州中院申请执行,锦州中院于2021年9月23日执行。在执行中,锦州中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辽07执102号执行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张某某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申请复议,辽宁高院于2021年11月27日作出(2021)辽执复613号执行裁定:撤销锦州中院(2021)辽07执102号执行裁定中赋予当事人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权利的部分。
2022年1月24日,张某某向锦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锦州中院(2021)辽07执102号执行裁定,并依法对(2020)辽07行初7号生效行政判决继续予以强制执行。锦州中院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2022)辽07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张某某异议申请。张某某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辽宁高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辽执复105号执行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复议申请。张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12 号,撤销辽宁高院(2022)辽执复105号执行裁定;撤销锦州中院(2021)辽07执102号执行裁定、(2022)辽07执异3号执行裁定;本案由锦州中院继续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严格依照判决要求的内容履行。
首先,其未要求张某某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具体明确,也未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区分审查;其次,其只是再次作出《责令依法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加入了部分判决的内容,但该通知书送达后,并未按照本案行政判决的要求跟进核实公开情况,更未实现公开的效果。由此,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未真正按照行政判决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其行为与之前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在效果上并未有实质区别。因此,辽宁高院认定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行政判决,被执行人应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内容,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区分审查,对于符合公开条件且属于未主动公开的内容,应责令公开并跟进核实公开情况,以实现公开效果。但被执行人只是送达责令公开通知书,并未按照要求跟进核实公开情况,更未实现公开的效果,不应认定其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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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1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3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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