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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与某银行珠海分行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0)粤执复78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0-12-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径付七千八百多万——次债务人回话:我们正破产重整、这笔债权管理人还没审核确认,真实性都有争议!执行法院能不能替他们算这笔账?

广东高院:到期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对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因无权审查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无债务、是否到期、债务金额等实体问题而不再继续执行该债权」;判决确认的只是银行就一亿元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未明确……债权债务具体金额、履行期限、履行情况等实体问题」;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仅具有通知作用,第三人提出异议后,该执行行为已终止」,次债务人要求撤销通知的「不予支持」——驳回异议维持裁定。

规则确立:次债务人一异议,履行通知就地失效——既不能强执,也不必撤销,实体账另循他路。

二、裁判要点提炼

向被执行人的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

次债务人主张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债权真实性相关的实体问题由当事人另循途径解决,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审查判断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赵律师点评

七千八百万的履行通知与破产重整中的异议

珠海中院执行某银行珠海分行与某建设集团金融借款纠纷案:生效判决确认银行就建设集团对安徽某文化公司系列项目应收账款一亿元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银行申请执行该应收账款,珠海中院二〇二〇年一月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十五日内将应偿付的七千八百二十三万余元径付法院,逾期不履行又不提书面异议将强制执行。安徽某文化公司提异议:其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执行破产企业财产;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到期债权——建设集团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尚未审核完毕,更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请求撤销履行通知并终止强制执行。

异议的双重后果

广东高院的裁定分两层。第一层,实体的禁区:「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审查判断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判决只确认了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次债务人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具体金额、履行期限、履行情况等实体问题」——安徽某文化公司对债权真实性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已不能继续执行该债权,与债权真实性相关的实体问题由当事人另循途径解决」。第二层,通知的命运:「珠海中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仅具有通知作用,第三人提出异议后,该执行行为已终止」——安徽某文化公司要求撤销履行通知,「珠海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处理正确」。入库规则:异议后通知「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次债务人主张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到期债权异议的对表

给次债务人:对不实的到期债权,十五日内提书面异议就是免死金牌——异议后既不会被强执,也不必担心通知本身留有强制效力;若想彻底了断,就该债权归属另诉确权。给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判决不等于次债务环节的执行依据——判决没查明具体金额与履行情况的,履行通知一发、次债务人一异议就空转;要把应收账款做成可执行资产,先在审判阶段把次债务查明写进判项,或另案代位诉讼拿到生效文书。给执行法院:次债务人异议的后果是「终止」而非「撤销」——异议不审查、通知不撤销、强执不启动;破产重整中的申报审核也不是执行法院能代劳的环节。

一份七千八百万的履行通知、一封来自破产重整企业的异议书——广东高院把规则说透:次债务人一开口,通知就成了废纸(但不用去撕);债权的真假多少,是审判庭的题,不是执行庭的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银行珠海分行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7)粤04执61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请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十五日内将应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偿付的到期债务78233496元径付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向某建设集团公司或其他人清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对该通知书不服,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7)粤04执61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并终止对该公司的强制执行。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1)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执行破产企业的财产。(2)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某建设集团公司对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享有到期债权。

某建设集团公司申报的债权,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的管理人尚未审核完毕,更没有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核查和破产受理法院的裁定确认。

法院经审查查明,依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初第32号民事判决,某银行珠海分行有权就某建设集团公司对19个项目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合计人民币8亿元整),其中包括“安徽某系列项目”应收账款1亿元在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粤04执异64号执行裁定:驳回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的异议请求。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粤执复789号执行裁定:驳回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执异64号执行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审查判断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并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若到期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对该债权的真实性等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因无权审查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无债务、是否到期、债务金额等实体问题而不再继续执行该债权。

本案中,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初第32号民事判决确认“某银行珠海分行有权就某建设公司对安徽某系列项目应收账款1亿元在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与次债务人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具体金额、履行期限、履行情况等实体问题,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对债权真实性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已不能继续执行该债权,与债权真实性相关的实体问题由当事人另循途径解决。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仅具有通知作用,第三人提出异议后,该执行行为已终止。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要求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向被执行人的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此时,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次债务人主张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执复78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5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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