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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淄博某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1)鲁执监14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2-02-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执行法院冻结乙公司在山东某公司的到期债权,执行裁定书让「业务经办人王某」签收——王某实为山东某公司关联公司丙公司的员工,山东某公司称从没收到文书;随后另一法院合法送达并扣划了同一笔债权。

山东高院执行监督:向次债务人送达应直接送达并核实签收人身份——签收人与次债务人仅是关联公司劳动关系、未经授权签收的,不发生送达效力;在先冻结因送达瑕疵而未生效,在后法院扣划合法。

规则确立:送达的签字要认人——关联公司的员工替公司签执行文书,签了也白签。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程序中向到期债权次债务人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并核实签收人身份;签收人仅与次债务人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取得次债务人签收授权的,不符合法定送达情形,签收行为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先冻结因送达不生效而未产生冻结效力的,在后依法送达的执行法院扣划该到期债权的行为合法。

三、赵律师点评

两个法院抢一笔债权

淄博某公司与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周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向山东某公司送达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保全乙公司在山东某公司的债权二十七万二千元——山东某公司认可收到(这份送达没问题)。执行程序中,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周村法院再向山东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正式冻结扣划),签收人是王某——他是山东某公司关联公司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原业务经办人。山东某公司否认收到过这份文书。同年十二月,另一条线进场:临淄法院在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案中作出扣划裁定并向山东某公司合法送达,山东某公司照办,二〇二〇年一月把二十七万二千元汇入临淄法院账户。淄博某公司异议:我先保全冻结的,凭什么临淄法院扣?

签收人身份的实质审查

山东高院的裁判核心在二〇一九年那份送达的效力。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送达诉讼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公司授权的主体签收。对照王某:他是「业务经办人」不假,但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是山东某公司的员工(他隶属关联公司丙公司)、也没有山东某公司的授权、法院送达时也没核实过他的签收资格,山东某公司还否认收到——四点叠加,「王某签收涉案法律文书不能产生向山东某公司送达的法律效果」。送达不生效,二〇一九年的冻结就未对次债务人产生效力——临淄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合法送达、山东某公司主动汇款,扣划合法。淄博某公司的「在先保全优先」主张失去了前提:在先保全要生效,送达必须有效——形式上的签收单救不了实质上的送达瑕疵。

送达合规的清单化

给执行法院的送达清单:向公司送达冻结、扣划类文书,签收人三选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有收件职责的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到关联公司找「业务经办人」签字的,先核身份(工牌、劳动合同、授权书),拿不准的按住所地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并拍照记录——送达瑕疵的代价是整个保全措施落空(本案例)。给申请执行人:保全冻结到期债权的,跟进送达回证——签收人身份存疑的,及时向法院提示补正送达;发现其他法院在竞争同一笔债权的,第一时间把己方送达凭证(合法签收的证据)提交在先法院催办扣划。给次债务人(山东某公司们):执行文书的签收要建立内控——指定收发专人(前台、法务),授权书面化,关联公司员工代签的无效但风险在(本案例山东某公司虽赢了异议,却经历了两轮程序);收到文书及时书面回执,既保程序权利也留免责证据。

关联公司的员工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二十七万的冻结却成了空文——山东高院按民诉法解释验人:签收要认身份,不认笔迹。送达这一步省下的几分钟,输掉的是整场执行的先手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淄博某公司与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向山东某公司送达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时限为: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保全乙公司在山东某公司的债权272000元,山东某公司对此表示认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山东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乙公司在山东某公司的债权,签收人系山东某公司关联公司丙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原业务经办人)。山东某公司称,从未收到周村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22日送达的法律文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在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扣划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山东某公司送达,山东某公司按照通知于2020年1月13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账户汇款。淄博某公司对临淄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0305执异149号执行裁定:驳回淄博某公司的异议请求。淄博某公司不服,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鲁03执复18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二、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应将自山东某公司处扣划的乙公司在山东某公司处到期债权272000元返还山东某公司。甲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鲁执监143号执行裁定: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执复18号执行裁定,维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执异149号执行裁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周村区人民法院向山东某公司送达(2019)鲁0306执5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程序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2019)鲁0306执5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向山东某公司送达,具有签收资格的主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收件职责的人以及公司授权的主体。但根据听证查明的事实,周村区人民法院没有向山东某公司住所地送达,签收人王某虽然是业务经办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山东某公司员工或取得山东某公司授权签收法律文书,也无证据证明周村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时核实过王某是否具有签收法律文书的资格,且山东某公司亦否认收到过前述文书。

据此,王某签收涉案法律文书不能产生向山东某公司送达的法律效果。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执行程序中向到期债权次债务人送达,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并核实签收人身份。如签收人仅与次债务人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取得次债务人签收法律文书授权的,不符合履行通知的法定送达情形,该签收行为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号:(2021)鲁执监14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6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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