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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重婚案

案号:(2023)鲁13刑终795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重婚罪 · 二审 · 2023-12-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王某二〇〇二年登记结婚后婚姻一直存续,与温某生育一子;二〇一六年起两人以夫妻名义在小区共同生活六年,父亲葬礼上温某穿孝服、跪灵堂,亲友都称她「外边的媳妇」。

争议点:没有再办结婚登记,算不算重婚?法院认定:重婚包括登记婚,也包括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子女、群众认知、葬礼仪程四个证据叠加,足以认定。

判有期徒刑一年。规则确立:不领证的「第二段婚姻」照样构成重婚——夫妻名义的公然性是认定核心。

二、裁判要点提炼

重婚既包括有配偶者通过伪造证件等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再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子女、周围群众认为系夫妻、共同参与亲属红白事宜等事实叠加的,足以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不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为要件。

三、赵律师点评

十六年婚内、六年「公开的同居」

时间线把本案的性质讲得很清楚。二〇〇二年十二月,王某与尚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到二〇二三年案件裁判时。婚内王某与温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二〇〇六年十二月生育一子。二〇一六年起,王某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在临沂某小区共同生活,一住六年,孩子也一起生活——注意,这不是偷偷摸摸的婚外情,是亮明夫妻身份的同居。最「公开」的一幕发生在王某父亲的葬礼上:温某公然到场,按当地习俗穿孝服、跪灵堂,亲友们由此认定她是王某「外边的媳妇」。红白喜事是乡土社会关系身份的公示仪式,穿孝跪灵这一跪,等于向社会发布了婚姻关系的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案发,兰山区法院判重婚罪一年,二审维持。

事实婚为什么也能构成重婚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多数人理解的「重婚」是骗取登记再婚一次;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一直承认第二种形态: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叠架。法理依据在于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这种制度既靠登记确立,也靠社会公示维系;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同样制造了「一男配两妻」的社会外观,对合法婚姻的破坏与登记重婚并无二致。本案的认定要点全在「夫妻名义」的公然性证据上: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六年、共同抚养婚外所生子女、周围群众认为两人是夫妻、葬礼上按配偶仪程行礼——四组证据从时间、生活、社会认知、仪式四个维度互相咬合。缺了公然性(比如隐蔽的同居、偶发的往来),事实重婚的认定就立不住。

取证清单与自诉路径

重婚罪是自诉与公诉并行的罪名,实践中多数由被害配偶自诉启动。本案权利人的取证清单可直接复制:共同居住证据——小区出入记录、邻居证言、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社会公示证据——群众认为二人是夫妻的证言、共同出席亲友婚丧宴请的记录;仪式性证据——葬礼穿孝、跪灵、祭拜仪程的照片与证人(本案的关键证据);抚养证据——子女出生资料、共同抚养的事实;婚姻存续证据——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记录。取证时注意:自诉案件对证据充分性要求较高,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转为公诉也是常见路径;同时重婚事实还可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过错证据,主张损害赔偿。给潜在的被诉方:不领证不等于不入罪,刑法看的是婚姻的实质公示状态——「我们只是同居」这句话挡不住穿孝跪灵的照片。

延伸:事实婚外围的三个法律后果

重婚罪之外,事实重婚状态还牵动三组民事后果。其一,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重婚是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主张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还可依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倾斜。其二,财产处分:婚内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事实配偶」或为其购房置产的,配偶可主张赠与无效、全额返还——这类案件裁判高度统一。其三,子女权益:婚外所生子女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费、继承份额不受父母重婚过错的影响——成年人的罪责与孩子的权利分开算。本案王某一年的刑期之外,真正的清算其实在民事账本上:离婚时的赔偿、多年赠与的返还,一样都少不了。

领证的那份婚姻在册,没领证的这段生活也在案——穿孝服跪灵堂的那一刻,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就齐了。婚姻的公示不止在民政局,在亲友的目光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2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尚某登记结婚,至二审作出裁判,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状态。被告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温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于2006年12月共同生育一男孩“温某某”(系化名)。自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某小区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6月案发,二人所育男孩亦在此共同生活。其间,在王某之父葬礼上,温某公然到场并按习俗穿孝服、跪灵堂等,使亲友认为温某系王某“外边的媳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以(2023)鲁1302刑初1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以(2023)鲁13刑终7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王某自2016年起在与尚某婚姻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抚养该子,周围群众认为王某与温某系夫妻关系。且在王某之父葬礼上,温某公然到场并按习俗穿孝服、跪灵堂等,使亲友认为温某系王某“外边的媳妇”,据此足以认定王某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重婚既包括有配偶者通过伪造证件等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案号:(2023)鲁13刑终79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21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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