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赵某梅诉邮政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description": "赵某梅诉邮政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保险代理合同纠纷):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主张被代理人担责的,应审查职务代理是否有效;民法典施行前参照表见…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赵某梅诉邮政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表见代理,职务代理,窃用公章,合理注意义务", "datePublished": "2023-12-29",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zhiwu-daili-biaojian-daili-qieyong-gongzhang/"}},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赵某梅诉邮政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item": "/anli/shiwu/zhiwu-daili-biaojian-daili-qieyong-gongzhang/"}]}]

参考案例赵某梅诉邮政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黑民再193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3-12-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邮政某公司报刊发行员齐某娟私下高息揽储骗取多人钱款获刑;赵某梅在其手中存入十八万元「买保险」,取得手写收据一张——险种名称对不上、保单有多处涂改、公章系齐某娟窃用单位空白单据加盖。

赵某梅主张表见代理要求邮政公司担责。法院:相对人须善意无过失;她未在正规营业窗口办理、对收据名称内容公章不相符与涂改痕迹视而不见、未要求书面保险合同与正规保单,存在严重过失。

再审维持:邮政公司不担责。规则确立:工作人员的职务代理是否有效,相对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硬门槛——公章不是护身符,涂改是报警器。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主张被代理人担责的,应审查职务代理是否有效;民法典施行前参照表见代理规定处理,相对人须善意无过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否则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行为人窃用单位公章加盖于私自保留的空白单据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最高法院关于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情形,单位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十八万元「分红」的甜蜜陷阱

骗局的样子是温馨的。齐某娟是邮政某公司的报刊发行员,与赵某梅熟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赵某梅把十八万元现金交给齐某娟「买保险」,换来一张手写收据:投保人、所谓保险合同号、险种名称写着「太平洋」、交费方式现金、金额十八万元,落款收款员齐某娟,盖着邮政某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意,邮政系统卖的是自家代理的保险,与「太平洋」这家保险公司本就不是一回事。口头约定每半年分红一次,一万元半年一百六十元。头两笔分红二千八百八十元如期到账,每次到账齐某娟还会涂抹收据上的原标注时间——这是典型的「以时间换信任」手法。二〇一七年起赵某梅要不到钱了,起诉邮政公司返还十八万元及利息。

刑事判决先行:公章是窃用的

民事案件的走向被另案刑事判决定型:齐某娟以其邮政工作人员身份高息揽储、骗取多人钱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她在刑事案中供述,给赵某梅的保险收据,是用私自保留的、已经加盖邮政公司公章的空白保险单据填写的——公章是窃用的,单据是自己存的,业务是她私人的。这个事实触发了经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行为人窃用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情形除外,而本案恰恰相反)。民事审判没有另起炉灶重新认定事实,而是直接采信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刑民衔接在事实层面的这个操作,值得同类案件参考。

善意无过失:四道本该拉响的警报

表见代理这扇门的钥匙在相对人手里:要单位担责,相对人必须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并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法院逐项清点赵某梅的疏忽,四道警报她全没听见。第一,不在正规邮政营业窗口办理,业务发生在熟人之间私下完成;第二,收据的险种名称「太平洋」与邮政公司对不上,单位名称、内容、公章三者互不咬合;第三,保单上有多处改动、涂改痕迹——每次分红到账都要涂一次时间,这个细节只要多看一眼就会起疑;第四,十八万元的大额「保险」,既没有与邮政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也没有拿到正规保险单。四个环节任何一个较真,骗局当场就会穿帮。法院的结论:严重过失,合理注意义务未尽,表见代理不成立,邮政公司不担责。十八万元只能向齐某娟个人追讨——而她的退赔能力,在刑事程序里排着队。

给储户与单位的双向清单

给储户与投保人:大额资金往来的第一守则是「对公、对窗口、对正规凭证」——存款去银行柜台、保险要拿到正规保单并核验险企名称、任何手写收据都值得多问一句为什么;公章与单位名称对不上、文件有涂改痕迹,这两样东西出现任何一样,交易就该停下来核实。熟人身份是最危险的信用背书:本案的信任建立在「她是邮政的人」这个印象上,而刑法与民法的双份判决都说,这个印象不能替代核验。给单位:本案邮政公司免责靠的是刑事判决里「窃用公章」的认定——单位对空白盖章单据的管控漏洞,是把风险敞口交给每一个持有它的员工;空白凭证编号登记、定期核销、离职收回,三项制度成本极低,一旦缺失,下一个齐某娟未必撞上一个有过失的赵某梅。双份清单合起来就一句话:交易的真伪,靠凭证核验,不靠脸熟。

手写的收据、对不上的险种、涂改的时间、窃用的公章——十八万元学费买来的四道警报,一声都没响。表见代理保护的是尽责的善意人,不是闭着眼睛的熟人信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齐某娟为邮政某公司报刊发行员。2015年11月10日赵某梅到齐某娟处存款人民币18万元(币种下同)现金,由齐某娟手写收据一张,主要内容为:投保人赵某梅,保险合同/投保单号00185901,险种名称为太平洋,交费方式现金,所交年度为6月,金额18万元,存款6个月,收款员齐某娟。保单盖有邮政某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存在涂改痕迹。赵某梅自述与齐某娟口头约定每半年分一次红,一万元半年分160元。2016年5月10日、2016年11月10日,赵某梅分二次取得半年分红款2880元。每次给付分红款时,齐某娟均涂抹收据原标注时间。2017年7月,原告赵某梅向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邮政某公司返还现金18万元及利息。

被告邮政某公司辩称:邮政某公司不应为作为本案被告;赵某梅提供的“收据”不真实,已经被涂改,涂改后不具有效力;赵某梅提供的保单非邮政某公司代办保险公司的保单,邮政某公司不承担保单义务。

另查明,齐某娟以其为邮政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高息揽储骗取多人钱款,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立案,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齐某娟刑事犯罪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多次联系赵某梅调查取证,但赵某梅不配合。齐某娟在刑事案件中供述,其给赵某梅的保险收据,系齐某娟在其私自保留的已经加盖邮政某公司公章的空白保险单据填写。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黑070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驳回赵某梅的诉讼请求。赵某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黑07民终1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黑民申305号民事裁定:指令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黑07民再7号民事再审判决:维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7民终14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某梅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民抗7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黑民再193号民事判决:维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7民再7号民事判决。赵某梅主张齐某娟的案涉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因齐某娟自身即为邮政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一般的表见代理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不具有工作隶属关系,故赵某梅主张邮政某公司承担责任,实系主张赵某梅的职务代理行为有效。事发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职务代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故参照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而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是相对人系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且相对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另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齐某娟作为邮政某公司的报刊发行员,私下吸收存款、招揽投保超出其职权范围。赵某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正规邮政营业窗口办理业务;收款收据、保单存在名称、内容、公章不相符问题,且有多处改动、涂改痕迹,未要求邮政某公司或齐某娟签订书面保险合同,提供正规保险单,故赵某梅存在严重过失,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认定齐某娟构成表见代理。此外,另案刑事判决亦已认定,案涉收据上的邮政某公司公章系齐某娟窃用单位公章后加盖,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邮政某公司依法亦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赵某梅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实系判断该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在民法典施行前,参照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认定构成职务代理有效而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应当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相对人在交易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交易行为存在过失,则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23)黑民再193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6-2-33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