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杨某美等与叶某宝执行异议案
一、案情速览
钟某金与叶某宝因民间借贷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同月九日立案执行,十七日向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钟某金名下退出承包地政策处理费及其他权益款共计二十六万三千五百八十七元七角八分。
案外人杨某美、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提出异议,主张土地承包权证户主登记为钟某金,成员包括四名异议人,系共有财产,请求中止执行并返还其份额。法院查明该退出承包地系被执行人与异议人共同家庭承包地,承包方代表为钟某金,承包期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二二年十二月承包地被征用,钟某金与发包方村委会签订协议退出承包地。
松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裁定:中止对土地补偿款二十六万三千五百八十七元七角八分中除五万二千七百一十七元五角六分外的执行。裁定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异议之诉,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可期待收益只作程序审查,一般以公示效力为准,以被执行人名义签订协议获取的利益可视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
案外人如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义务有争议,可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由执行部门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处理;对异议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三、赵律师点评
户主签字,钱不等于全是他的
农村土地承包有一个很容易被误解的地方:承包经营权证上写着一个“户主”,但权利主体不是户主个人,而是“户”。本案的承包方代表是钟某金,家庭成员是杨某美和三个子女,承包期从一九九九年到二〇二八年。二〇二二年承包地被征用,钟某金以自己名义与村委会签了退出协议,二十六万多的补偿款打到他账上,随后被他的债权人扣划。四个家人提异议:这笔钱有我们的份。
执行阶段只看公示,实体争议另走程序
判决先讲了一个方法论: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可期待收益只作程序审查,一般以公示效力为准,以被执行人名义签订协议获取的利益可视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这句话是在解释为什么法院一开始能扣划——钱在钟某金账上、协议是他签的,执行部门按形式标准判断即可。但形式判断只是起点,案外人如果有实体权利主张,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异议之诉两条程序救济。
共有份额,怎么算出来的
本案最终裁定中止对二十六万三千五百八十七元七角八分中除五万二千七百一十七元五角六分外的执行。也就是说,只留下五万二千余元继续执行,其余归四名家庭成员。这个数字是按户内人数均分推算的:五人共有,钟某金占一份。这种按人均份额处理的方式,在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类案件中比较常见——因为家庭承包的份额没有约定,只能推定均等。
异议与异议之诉,两条路的区别
判决特别点明了两条救济路径:对执行行为不服,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原二百二十七条)的案外人异议,由执行部门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对异议裁定不服、且争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区别在于审查的深度——异议程序偏形式审查、周期短;异议之诉是完整的诉讼程序,可以举证、可以上诉。本案四人走的是异议程序,法院直接支持了,所以没有进入诉讼。
这类案件的实务提示
对债权人来说,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只看登记名义。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宅基地拆迁补偿、集体收益分配这类款项,往往登记在户主一人名下,但实际是家庭共有。扣划之后很可能被部分中止,执行效率会打折。对家庭成员来说,发现补偿款被扣划要尽快提异议,并准备好承包经营权证、户口簿、征地协议等证明户内成员身份的材料——本案四人能拿到支持,靠的就是承包权证上明确的成员登记。
户主签的字、钱进了户主的账——可证上写着五个人的名字,四个人拿回了自己的那份。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钟某金与叶某宝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9月28日经浙江省松阳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钟某金拖欠叶某宝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币种下同),定于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2023年3月30日前归还150000元;二、若钟某金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叶某宝可按借款本金250000元未归还部分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其他互不追究。2023年1月3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阳法院)裁定前述调解协议有效。
2023年1月9日,松阳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宝与被执行人钟某金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同月17日,松阳法院向松阳县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钟某金名下的退出承包地政策处理费及其他权益款共计263587.78元。案外人杨某美、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为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土地承包权证户主登记为钟某金,成员有杨某美、钟某甲、钟某乙和钟某丙四人,系共有财产,要求将扣划的属于异议人杨某美、钟某甲、钟某乙和钟某丙所有的土地补偿款中止执行,返还给异议人。
松阳法院经审查查明,该退出承包地系被执行人与异议人共同家庭承包地,承包方代表为被执行人钟某金,承包方家庭成员为异议人杨某美、钟某甲、钟某乙和钟某丙。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22年12月,该承包地被征用,钟某金与发包方村委会签订协议,退出承包地。
2023年4月4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1124执异9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土地补偿款263587.78元中除52717.56元外的执行。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异议之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可期待收益只作程序审查,一般以公示效力为准,以被执行人名义签订协议获取的利益可视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此时案外人如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义务有争议,则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由执行部门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处理,如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中,《补偿协议》系以被执行人钟某金名义与村集体直接签订,协议写明“乙方自愿将本户的承包地和相应的承包经营权交回村集体”。即本次征收承包地系由被执行人钟某金家庭(户)共同承包经营,虽以被执行人钟某金名义签署协议,但其他家庭成员理应对补偿款占有各自份额,对征收补偿款应认定为被执行人钟某金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因此,对案外人(其他家庭成员)杨某美、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提出各自份额排除执行的诉求,法院予以认可。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相应的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在将有关土地补偿款全部作为户主名下财产予以执行时,其他家庭共有人以自己享有的份额为限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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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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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浙1124执异9号 审理法院: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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