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甲投资公司、甲置业公司、甲房地产公司、王某琴与乙置业公司、甲控股公司、王某春、乙房地产公司执行复议案", "description": "甲投资公司、甲置业公司、甲房地产公司、王某琴与乙置业公司、甲控股公司、王某春、乙房地产公司执行复议案(执行复议类案件):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情形,应综合考量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是否附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等情形,进行客观合理…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执行复议类案件,甲投资公司、甲置业公司、甲房地产公司,超标的查封,财产保全,优先受偿,估值参考", "datePublished": "2021-03-31",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执行复议类案件"},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chaobiaode-baoquan-panduan-zonghe-kaoliang-shichang-jiazhi-yu-youxian-shouchang-zhaiquan/"}},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甲投资公司、甲置业公司、甲房地产公司、王某琴与乙置业公司、甲控股公司、王某春、乙房地产公司执行复议案", "item": "/anli/shiwu/chaobiaode-baoquan-panduan-zonghe-kaoliang-shichang-jiazhi-yu-youxian-shouchang-zhaiquan/"}]}]

参考案例甲投资公司、甲置业公司、甲房地产公司、王某琴与乙置业公司、甲控股公司、王某春、乙房地产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复24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1-03-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两亿元保全查了十二亿八千万的房产——被保全人喊超标的:扣除评估价里的抵押债,剩下的还不够;申请人不服:评估报告白纸黑字写着总价!

最高法院:判断是否明显超标的查封,「关键是综合考量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是否附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等情形,进行客观合理的估定」;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两处房产评估报告均已过期「仅可作为采取保全查封措施的估值参考」,即便按申请人主张的十二亿八千万计算,「扣除其所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总额十二点七三五亿元后,剩余估值尚不足以满足本案应保全的2亿元财产价值」——驳回复议。

规则确立:超标的查封的账要算净值——评估价里先扣掉抵押权人的份额,剩下的才轮得到本案比。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情形,应综合考量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是否附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等情形,进行客观合理的估定;查封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构成超标的查封。

已过有效使用期限的评估报告仅可作为采取保全查封措施的估值参考;被保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担保的,计算可供保全的财产价值时应扣除所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数额。

三、赵律师点评

十二亿八千万与两亿的账

北京高院诉讼保全裁定:以两亿元为限保全甲投资公司等七被保全人财产。实际查封:存款十万余元;甲置业公司名下朝阳区五套房产——复议人提供的抵押估价报告显示总价七点六一七五亿元,但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该房产上有两项一般抵押,担保主债权分别四点三亿与四点四亿;甲房地产公司名下大兴区八套房产——评估报告总价二点九六九亿,登记信息显示两项抵押担保债权二点零三五亿与两亿;另有四笔股权冻结。被保全人以超标的为由提异议,北京高院驳回后复议至最高法院。

净值估定的三笔账

最高法院的算法分三步。第一步,标准: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判断标准是「综合考量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是否附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等情形,进行客观合理的估定」。第二步,证据的效力:两份评估报告均已过有效使用期限,「其评估结果仅可作为采取保全查封措施的估值参考」;登记信息显示的抵押担保数额与复议人的主张「明显不符」。第三步,净值的结论:即便按复议人主张的十二点八亿计算,「扣除其所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总额十二点七三五亿元后,剩余估值尚不足以满足本案应保全的2亿元财产价值」;股权部分按出资额与持股比例估算也未明显超过应保全价值——驳回复议。

超标的异议的对表

给被保全人:主张超标的要拿出登记部门出具的担保信息——评估报告过了有效期只能当参考;算账用净值(市场价值减优先受偿债权),不是面值。给申请保全人:优先债权越多、被保全人越难解封——保全前把对方财产的抵押负担查清楚,冻在刀刃上。给执行与保全法院:超标的审查的完整工序——调不动产登记信息(抵押负担一目了然)、核对评估报告有效期、净值估算、与应保全数额比对;「证据不能直接且充分证明实际价值」时按出资额与持股比例兜底估算。

两亿的保全范围、十二亿八千万的房产估值、十二点七三五亿的抵押负担——最高法院把账摊开算:扣除优先债权之后所剩无几,两亿还没保够,何谈超标。超标的查封之争,比的从来不是估值的面值,而是扣除担保后的净值。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保全裁定,裁定以人民币2亿元为限,保全甲投资公司等七被保全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依据该保全裁定,该院实际查封、冻结了1.甲投资公司名下账户金额100430.21元。

2.甲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朝阳区北里X号楼一层、二层、三层、四层、-1层的5套房产。异议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显示,该房产上有两项一般抵押未注销,抵押权人均为北京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分别为4.3亿元、4.4亿元,债务履行期限分别为201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2017年3月28日至2027年4月28日。

3.甲房地产公司名下坐落于大兴区兴华路8套房产。根据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显示,该房产上有两项抵押未注销,一项为一般抵押,抵押权人为某信托有限公司,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035亿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2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一项为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为厦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亿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6年10月12日至2031年10月11日。

4.王某琴持有的北京大兴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200万元。

5.甲投资公司持有的北京某控股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出资额10000万元。

6.甲投资公司持有的三亚某投资有限公司的70%的股权,出资额3500万元。

7.甲置业公司持有的海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90%的股权,出资额6210万元。上述甲投资公司等四被保全人以超标的额保全查封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异议审查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非查封房产价值的直接、有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房屋尚未清偿抵押债权的确切金额,故不能认定本案构成明显超标的额保全,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京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甲投资公司等四异议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对本案保全查封的被保全人名下房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作客观合理之估定、确认,认为现查封两处房产上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与甲投资公司等四复议申请人的主张明显不符,即使按照其主张的房产市场价值计算,扣除其所担保的优先债权总额,剩余估值尚不足以满足本案应保全的2亿元财产价值。另对其他已冻结的财产价值估算,也未明显超过本案应保全财产的价值,故甲投资公司等四复议申请人请求解除查封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复24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保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关于保全裁定作出后应如何具体办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作了专门规定,即“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据此,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保全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形,关键是综合考量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是否附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等情形,进行客观合理的估定。

如果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则构成超标的查封。具体到本案,需要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被保全人名下房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作客观合理之估定或确认。

关于本案查封的两处房产。一是关于甲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朝阳区左家庄北里X号楼一层、二层、三层、四层、-1层的5套房产,复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显示,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76175万元(该评估报告已于2018年4月5日过期);但根据本案保全查封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显示,该处房产上设立有两项一般抵押权,所担保主债权数额分别为4.3亿元和4.4亿元。二是关于甲房地产公司名下坐落于大兴区兴华路共8套房产,复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显示上述房产评估总价29690万元(该评估报告已于2017年10月12日过期)。但根据本案保全查封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显示,该处房产上设立有一项一般抵押权和一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主债权数额分别为2.035亿元和2亿元。该房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与复议申请人的主张不符。

根据现有上述证据显示两处房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与复议申请人的主张明显不符。复议申请人提供的两份评估报告均已过有效使用期限,其评估结果仅可作为采取保全查封措施的估值参考,即使按照复议申请人现主张的上述两处房产的市场价值共计12.8亿元计算,扣除其所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总额12.735亿元后,剩余估值尚不足以满足本案应保全的2亿元财产价值。据此,复议申请人关于前述两处房产扣除所担保抵押债权数额后,剩余价值远超过2亿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保全冻结的其他财产,除已实际冻结的甲投资公司银行存款100430.21元外,其他冻结财产均为被保全人持有的相关公司股权。现复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公司年度报告、实缴出资凭证等证据,不能直接且充分证明本案已冻结股权的实际价值,即使按照相关公司的出资额及被保全人的持股比例估算,已冻结的股权价值也未明显超过本案应保全财产的价值,法院对复议申请人关于请求解除冻结的主张不予支持。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保全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形,应通过综合考量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其上是否附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等权利负担情形,进行客观合理的价值估定。如果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则构成超标的查封。

案号:(2021)最高法执复2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2-01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