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谷某、杜某某诉南通某超市生命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十五时三分五十一秒,谷某某在南通某超市购买鸡蛋时,因藏匿两只鸡蛋放入裤子口袋内未结账被超市员工罗某某发现拦住,随后返回超市内。
其间超市员工罗某某、周某某先后拉扯谷某某衣袖并与其争执,谷某某将两只鸡蛋放入超市置物柜后,周某某继续拉扯其衣袖并跟随行走;十五时六分四十一秒谷某某突然倒地,超市员工于十五时七分三十四秒拨打报警电话,亦有群众对其进行心肺复苏胸外按压。
十五时二十六分十九秒超市员工拨打急救电话,急救人员于十五时四十分到达现场施救并送医,谷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为制止不当行为,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阻拦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行为人被阻拦后因自身疾病倒地猝死,经营者及时报警求助,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死者近亲属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拉住衣袖算不算侵权
超市员工拉住谷某某的衣袖、跟随其行走、与其言语交流。法院认为这些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判断的关键在于手段与目的的比例——超市的目的是制止拿走未付款商品的行为,采用的手段是言语交涉加轻微拉扯,没有辱骂、没有殴打、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程度的阻拦,法律是允许的。反过来说,如果扣人、搜身、长时间拘禁,那就越界了。
死因与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谷某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法院认定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在这里缺了一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谷某某病发突然,超市方面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法院还特别提到心搏骤停后的四到六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言下之意是:在这种突发疾病面前,现场人员能做的有限,不能把死亡结果归咎于几分钟前的一次拉扯。
救助义务尽到没有
时间线是判断救助是否及时的依据:十五时六分四十一秒倒地,十五时七分三十四秒拨打报警电话,同时有群众进行心肺复苏;十五时二十六分十九秒在接处警民警电话提示后拨打急救电话,十五时四十分急救人员到达。整个过程四十分钟左右,超市方面既有报警也有呼救。法院据此认定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救助义务。这里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急救电话是在警方提示后补打的,如果超市完全没有任何呼救动作,结论可能不同。
自助行为的边界在哪里
本案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划出了一条可参考的行为线:发现不当行为,可以交涉、可以劝阻、可以在必要限度内阻拦,同时应当及时报警而不是自行处置。实务中建议经营者做到三点——全程通过监控固定事实;只采用言语交涉与必要的轻微阻拦,避免肢体强制;发现对方身体不适立即停止接触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这三点既是保护顾客,也是在保护自己。
拉一下衣袖制止偷拿两只鸡蛋,与一场心梗之间隔着因果关系的鸿沟——自助有度,救助及时,责任就不成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谷某、杜某某诉称:谷某某于1953年1月10日出生,谷某系谷某某的儿子,杜某某系谷某某的妻子。2020年6月13日,谷某某于南通某超市购物。超市员工认为谷某某拿了两只鸡蛋未付款,与谷某某言语发生冲突进而肢体拉扯,在此过程中谷某某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原告认为,1.南通某超市就案涉事故的处理存在过错,即便谷某某拿鸡蛋不对,在谷某某把鸡蛋放回后,超市也不应当也无权力限制其行动自由。
2.超市限制谷某某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谷某某猝死的直接原因,超市监控设施完善,完全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3.超市未及时拨打120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50%的比例赔偿两原告医药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通某超市辩称:谷某某在购物时偷拿超市鸡蛋,结算商品时未结算鸡蛋的价钱,后被超市员工发现,员工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该行为,要求其归还超市财物,同时在制止其偷窃行为时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对方。在超市员工制止时,谷某某忽然倒地,超市员工立即拨打110、120进行急救。超市在制止谷某某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行为,未有任何过激的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某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超市员工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3日下午15时03分51秒,谷某某在南通某超市购买鸡蛋时,因藏匿两只鸡蛋放入裤子口袋内未结账,被该超市员工罗某某发现拦住。15时04分01秒谷某某返回超市内,期间超市员工罗某某、周某某先后拉扯谷某某衣袖,与其争执。15时04分49秒谷某某将两只鸡蛋悄悄放入超市置物柜内。随后,周某某拉扯谷某某衣袖并跟随谷某某行走,15时06分41秒谷某某突然倒地。超市员工于15时07分34秒拨打110,亦有群众对谷某某进行心肺复苏胸外按压抢救。15时24分45秒接处警民警电话提示后,超市员工于15时26分19秒拨打120。120急救中心救护人员于15时40分到达南通某超市内,对谷某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抢救。谷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谷某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苏060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谷某、杜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谷某、杜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苏06民终1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本案中南通某超市是否应对谷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害有四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南通某超市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
本案中,南通某超市发现谷某某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看出超市员工和谷某某之间有言语交流,超市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某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故对谷某、杜某某关于超市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谷某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谷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南通某超市亦拨打了110、120,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故本案中南通某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为制止不当行为,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阻拦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行为人被阻拦后因自身疾病倒地猝死,经营者及时报警求助,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死者近亲属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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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苏06民终18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2-00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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