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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杨某某与山西某甲公司、山西某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348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3-12-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杨某执行两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冻结了采矿许可证和已缴清的九千三百万资源价款——但许可证二〇一六年就到期了,当地政府未实施关闭程序、停产整治后储量未核实,延期与退价款都不具备条件。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扣款、撤销终本。

最高法执监维持原处置:采矿权能否延期属行政机关职权,延期前景不确定时推进处置只会制造新纠纷;资源价款暂不符合退还政策条件,同样不宜执行;已控制财产无法处置、别无其他财产的,终本符合法定条件。

驳回申诉。规则确立:查封不是处置——行政职权范围内悬而未决的事,执行法院等得起。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采矿权时,采矿权能否延期、是否准许延期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采矿许可证已到期且暂不具备办理延期条件的,采矿权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人民法院推进处置程序的条件尚不成熟,可采取查封措施而暂不处置。

与采矿权相关的出让收益(价款)退款不符合退还政策条件的,暂不宜执行;已实际控制的财产因上述原因暂不能处置、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执行采矿权及相关退款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三、赵律师点评

封得住的证,处置不了的权

执行对象是一纸采矿许可证。太原铁路中院执行杨某与山西两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续冻结了某乙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冻结期至二〇二四年)及其项下资源价款(冻结期至二〇二五年)。但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核实的结果让处置陷入僵局:许可证二〇一六年二月底就到期了;截至二〇一八年应缴的九千三百零一万五千元出让收益已缴清;公司暂不具备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条件;停产整治以来储量未重新核实、保有储量未知;许可证虽过期但当地政府未实施关闭程序,不符合现有退还出让收益的政策要求——暂时无法退款。二〇二二年十一月法院终本。杨某不服:要求撤销终本、恢复执行、强制扣划已缴的资源价款。异议、复议两级被驳,申诉到最高法。

执行权止步于行政职权

最高法的裁定核心是一句话:查封不等于处置,处置要看条件。采矿权的价值建立在「许可证有效且可延期」之上——能不能延期、要不要关闭,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法定职权,法院代答不了。本案主管部门明确回复「已到期、暂不具备延期条件」,延期前景悬而未决;此时强行拍卖采矿权,买受人买到的是一纸过期证,必然衍生新纠纷、激化矛盾——「推进处置程序的条件尚不成熟」,查封维持、处置暂停,并无明显不当。资源价款同理:钱确实缴在政府那里,但退还条件(政策要求的核实储量、关闭程序)不具备,法院不能强制政府退还一笔政策上不该退的钱。终本条件的对表:已控制财产(股权、许可证、价款请求权)均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处置,别无其他财产,申请人也确认无值钱股权可处置——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终本条件。最高法二〇二三年十二月驳回申诉,同时给执行法院留下工作指引:执行采矿权及相关退款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条件成熟时再推进。

涉行政许可财产的执行心法

采矿权、排污权、牌照资质这类「依附行政许可的财产」,执行逻辑与普通财产不同,各方心法如下。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许可证别指望立刻变现,把精力放在两条线上——一是盯许可状态变化(延期批复、政府关闭决定一旦作出,处置条件即告成熟,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二是深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账户、房产、应收款),别让「冻住了证」变成「躺平了案」;对已缴行政费用(资源价款、保证金)的执行,先问政策退还条件,条件不具备强推无用。给被执行人:许可证过期不等于可以睡大觉——停产整治、储量核实、延续申请这些行政许可动作,既是你的义务,也决定着财产能否解冻变现;配合行政机关把程序走完,对己对债主都是止损。给执行法院:涉行政职权的处置先发函核实(本案法院向自然资源厅书面核实就是标准动作),回函存卷;处置条件不成熟的,查封+终本+定期复查,并在终本裁定里写明「条件成熟后可恢复」,别让案件沉底。

九千三百万缴在政府账户,法院却不能扣——因为退还它需要政府先走完政策程序。采矿权的执行得看行政的日历:延期没批、关闭没定,处置就只能是悬在空中的锤子。查封在手、终本暂歇、条件成熟再战——耐心也是执行力的一部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作出的(2018)晋执10号之三执行裁定及(2017)晋民初24号民事判决,山西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太原铁路中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某甲公司、山西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太原铁路中院依法续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某乙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略,冻结期限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及其项下的资源价款等相关费用(冻结期限2022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2022年11月11日,太原铁路中院作出(2021)晋71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太原铁路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太原铁路中院(2021)晋71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某乙公司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经缴纳的采矿权资源价款。

太原铁路中院查明,2022年6月8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山西某乙公司有关情况的函》,对太原铁路中院向其核实的山西某乙公司采矿许可证情况以及能否退还价款等问题进行了答复。该函说明:山西某乙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略)已于2016年2月底到期;截至2018年,山西某乙公司应缴出让收益(价款)9301.5万元已缴清;山西某乙公司暂不具备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条件;山西某乙公司开展停产整治以来,未对储量进行重新核实,现保有储量未知,同时采矿许可证虽过期但当地政府未实施关闭程序,不符合现有退还出让收益(价款)相关政策要求,暂时无法退还出让收益(价款)。

经审查,太原铁路中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2)晋71执异26号执行裁定,驳回杨某某的异议。杨某某不服,向山西高院申请复议。山西高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晋执复81号执行裁定,驳回杨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太原铁路中院(2022)晋71执异26号执行裁定。杨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348号执行裁定,驳回杨某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本案采矿权是否应予执行的问题。本案中,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回复山西高院和太原铁路中院,明确山西某乙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且暂不具备办理延期的条件。在此情况下,采矿权是否可以延期存在不确定性。

而采矿权是否延期,对采矿权价值影响重大,是否准许延期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目前采矿权是否可以延期尚不确定,故人民法院推进处置程序的条件尚不成熟,如果继续推进采矿权处置,可能由此产生新的纠纷,不利于矛盾化解。故执行法院对采矿权采取查封措施,未对采矿权进行处置,并无明显不当。关于本案中的出让收益(价款)是否应予执行的问题。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回函,目前该款项暂不具备退还的条件,执行法院因此判断该款项暂不宜执行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本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已实际控制的财产中,对被冻结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以股权无价值同意暂不申请处置,对案涉采矿许可证、资源价款,因该采矿许可证已到期,亦暂不符合退还资源价款的条件等原因,暂不能就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2021)晋71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在采矿权的执行过程中,采矿权是否可以延期、是否准许延期等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执行采矿权以及与采矿权相关退款时,执行法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执行采矿权以及与采矿权相关退款符合相关条件,避免由此产生新的纠纷,激化矛盾。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34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7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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