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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陕西某担保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陕西某机械制造公司、习某某、陕西某商贸公司、梁某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384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1-12-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酒店一层的接待大厅、两部直达电梯与四五六层客房餐厅被拆成多个标的分开拍卖,中央空调、电梯、扶梯设备不随房走——四五六层两次流拍,房开公司主张整体拍卖。

最高法执监:使用上不可分或分开拍卖严重减损价值的财产应当合并拍卖——分开处置「人为增加了拍卖财产的瑕疵」,直接影响竞买意愿,流拍与此直接相关;违反合并拍卖规定且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撤销拍卖。

规则确立:酒店是一台机器——大厅、客房、电梯、空调拆着卖,卖掉的是价值、留下的是流拍。

二、裁判要点提炼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分开拍卖人为增加财产瑕疵、导致流拍或不合理低价成交、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构成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执行拍卖应根据标的物实际情况选择处置方式,避免因分割处置影响竞买意愿、损害被执行人与债权人利益。

三、赵律师点评

被拆开卖的酒店

西安中院执行借款担保公证三案,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名下商贸中心的一层酒店大厅及四、五、六层不动产——各层都有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一层接待大厅有两部电梯直达五六层,中央空调、电梯、扶梯为酒店经营整体使用。法院的处置方案:一层大厅与四五六层「分开拍卖」,且拍卖房产时「未包括」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等设备。结果:四五六层两次拍卖全部流拍。房地产公司等异议:这些物业在使用上是一个整体,分开拍卖严重减损价值,撤销拍卖。异议复议两级都驳回,申诉到最高法——这次翻盘了。

合并拍卖的价值逻辑

最高法撤销两级裁定与拍卖行为,锚点在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五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本案的不可分事实清楚:大厅与客房靠电梯联通、中央空调与扶梯为酒店经营整体服务——「使用上属于整体的房产及设施设备分为多个标的物进行强制处置,将严重减损执行财产的价值」。分开处置的连锁后果被最高法定性:「人为增加了拍卖财产的瑕疵,直接影响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意愿,案涉不动产4、5、6层房屋两次拍卖流拍,与分开拍卖后财产存在的瑕疵有直接关联」——没有电梯和空调的酒店楼层,竞买人望而却步是市场理性。定性落锤:「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应当合并拍卖的规定,且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构成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裁判要点把普适规则写明:避免「流拍或不合理低价成交等严重损害拍卖物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形」。

整体财产的处置设计

给执行法院的处置评估清单:多项财产打包处置前做「使用不可分测试」——功能联通(电梯、通道、管线)、经营一体(酒店、商场、工厂产线)、设备附属(中央空调、消防系统属附属设施原则上随房)——三条沾上的合并拍卖;分开拍卖的常见理由(各层有独立产权证、便于分案分配)不能凌驾于价值最大化原则——流拍两次的价格损失远大于分配的便利。给债权人:发现法院拆散整体财产拍卖的,推动合并(异议+价值减损测算:分开价合计对比整体评估价);整体处置确实影响个案分配的,变价款按查封顺位与份额分配即可。给被执行人:合并拍卖是权利也是义务配合点——主动提供功能联通证据(设计图纸、经营记录、设备清单),推动法院纠正拆分处置;流拍降价最终伤害的是自己抵债的底线。

一层的电梯与五六层的客房被拆成两张卖单,中央空调干脆不卖——两次流拍是市场投出的反对票。最高法按合并拍卖的规定把拍卖撤销:整体财产的价值逻辑,大于产权证书的分隔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在陕西某担保公司与习某某、陕西某商贸公司、陕西某房地产公司、陕西某机械制造公司、梁某借款担保公证三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某商贸中心B座1层的酒店大厅及4层、5层、6层不动产。西安中院查明,该商贸中心4层为商业,5层为酒店客服部,6层为酒店餐饮部,1层的酒店大厅及4层、5层、6层均有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1层的酒店接待大厅有两部电梯可直达5层、6层;另有中央空调、电梯、扶梯等设施设备为酒店经营所使用。因西安中院在处置上述资产时将1层酒店大厅与4层、5层、6层分开拍卖,且在拍卖上述房产时未包括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等设施设备。陕西某房地产公司等向西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标的物1层酒店大厅、设备与5、6层房产在使用上不可分割,属于一个整体,分别拍卖会严重减损其价值,要求撤销拍卖。

经西安中院执行异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审查,均驳回陕西某房地产公司等的执行异议、复议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384号执行裁定:撤销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裁定,撤销西安中院相关拍卖行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5条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西安中院将使用上属于整体的房产及设施设备分为多个标的物进行强制处置,将严重减损执行财产的价值,人为增加了拍卖财产的瑕疵,直接影响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意愿,案涉不动产4、5、6层房屋两次拍卖流拍,与分开拍卖后财产存在的瑕疵有直接关联。

西安中院实施的拍卖行为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应当合并拍卖的规定,且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拍卖标的价值的,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应当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采取合并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避免因分开拍卖人为增加拍卖财产的瑕疵,影响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意愿,导致流拍或不合理低价成交等严重损害拍卖物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38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3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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