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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乔某与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214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1-06-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乔某因未缴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查封——转头在另案里与在后债权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履行完四百万补充赔偿义务,然后回头主张:已经清偿完了,前案别再动我的房。

最高法执监:两案构成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参照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按执行措施先后受偿——前案已追加、已查封,首先采取执行措施者优先;明知被追加仍个别清偿,损害执行秩序与前案债权,不利后果自担。

规则确立:被追加不等于进了保险箱——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人优先,私下和解清偿给在后债权人的账,要从自己份额里扣。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未缴纳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人民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后,该被执行人在另案执行中与在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个别清偿的,构成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参照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由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明知其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已被采取执行措施,仍在另案自行达成和解、损害执行基本秩序并因个别清偿损害前案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赵律师点评

四百万的「定向清偿」

唐山中院执行投资回报款案,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裁定追加乔某、任某某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二〇一九年一月查封乔某名下多套房产。二〇一九年三月,另案判决乔某在四百万元出资额范围内对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欠孙某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后,乔某与孙某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前案执行法院拟拍卖乔某名下财产时,乔某异议:对孙某某的补充赔偿责任已经清偿完毕,前案不该再执行他的财产。唐山中院驳异议、河北高院驳复议,乔某申诉到最高法。

执行秩序优先于私下安排

最高法驳回申诉,把规则立住。第一层,情形归类:乔某在两案中分别承担责任(前案未缴出资责任、另案补充赔偿责任),两案并存即「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参照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层,顺位对号:前案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追加、二〇一九年一月查封,均早于另案判决(二〇一九年三月)——「应由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以维护执行基本秩序」。第三层,恶意个别清偿的代价:乔某「在明知其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在另案自行达成和解,损害执行基本秩序,并因个别清偿而损害前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清偿给孙某某的四百万挡不住前案执行,财产的份额先满足先采取措施的债权人;乔某清完孙某某再找前案,账面上两头亏。

被追加被执行人的清偿策略

给被追加的股东们:收到追加裁定那一刻起,名下财产就上了多个债权人的餐桌——对外清偿前先盘点全部执行案件(有没有查封、追加、轮候),按执行措施先后安排(本案例口径),别「先到先得」地清偿给在后债权人,个别清偿的账最后算在自己头上;确需与某一债权人和解的,与前案执行法院沟通并在可处分份额内安排。给在后债权人:与已被追加、被查封的被执行人和解受偿前,查清其在其他执行案中的状态——清偿的财产若已在他人执行措施的射程内,受偿效力不稳,优先受偿的位次按执行措施先后排(本案例);最稳妥的是加入执行分配程序按序受偿。给执行法院:追加、查封等执行措施的时间节点完整留痕——它们是第五十五条顺位认定的标尺;发现被执行人向在后债权人个别清偿的,及时告知不利后果并继续推进对前案债权人的执行。

四百万清偿给了在后债权人,前案的拍卖却照常推进——最高法把执行秩序摆在了私下和解之上:明知被追加还定向清偿,损害的是排队债权人的利益,不利后果自己背。执行措施的时间表,就是清偿的先后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唐山中院)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主要判项为:秦皇岛某投资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回报款10414508.2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进入执行程序后,唐山中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冀02执异1018号执行裁定,追加乔某、任某某为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019年1月28日,唐山中院作出(2015)唐执字第195-10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及乔某名下案涉房产、504-3-202号两套住宅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

此外,另案判决判令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孙某某1300余万款项,还判令乔某在出资额400万元的范围内对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对孙某某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乔某与孙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前案执行法院拟拍卖乔某名下财产,乔某不服提出异议。

唐山中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冀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驳回乔某的异议请求。乔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冀执复220号执行裁定,驳回乔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唐山中院(2020)冀02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乔某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214号执行裁定,驳回乔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乔某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能否以与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为由排除本案执行。

本案中,唐山中院在执行(2015)唐执字第195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冀02执异1018号执行裁定,追加乔某、任某某为被执行人,明确要求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019年1月28日,唐山中院作出(2015)唐执字第195-10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及乔某名下多套房产。在此之后,另案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孙某某诉唐山某房地产公司、任某某、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乔某在出资额400万元范围内对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对孙某某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合分析两案之情况,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应由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2015)唐执字第19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唐山某房地产公司优先受偿,以维护执行基本秩序。乔某在明知其唐山中院(2015)唐执字第195号执行案件中已被追加被执行人、且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在另案自行达成和解,损害执行基本秩序,并因个别清偿而损害前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已对该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后,该被执行人在另案执行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符合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应由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以维护执行基本秩序。该被执行人在明知其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在此后的另案中自行达成和解,损害执行基本秩序,并因个别清偿而损害前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21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5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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