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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号:(2022)京0113刑初15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一审 · 2022-02-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六名办卡人跟中间人飞到北京,一上午办了七张信用卡,卡还在自己手里没交出去,就被反诈民警一锅端。检察院按「出售信用卡五张以上」起诉帮信罪,法院却建议补证,最终六人全部撤诉。

法院讲了两个理由:出售未完成——卡没实际交付收卡人;更根本的是,帮信罪必须有「被帮助的正犯」——卡没进入信息网络犯罪环节,连一个具体犯罪事实都关联不上。

这个案子是帮信罪扩张适用的一记刹车:光有卖卡的意图和数量,不构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出售为目的办卡但未实际交付收卡人、信用卡未进入信息网络犯罪环节的,不能单纯以办卡数量认定帮信罪情节严重。

帮信罪的成立以存在被帮助的正犯犯罪为前提,仅提供帮助行为而无关联的具体犯罪事实及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帮信罪。

三、赵律师点评

案是怎么破的,罪是怎么没的

案情时间线很短: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收卡中间人,每张卡报酬三千到五千;九人飞到北京,两天办了七张一类卡和信用付卡;交给中间人检查,两张不合格、五张待收,卡还在自己身上;第三天反诈民警上门,人赃并获。检察院起诉的逻辑很顺——明知可能用于电诈仍办卡,五张以上,符合「出售信用卡五张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法院把逻辑链掐断在两处:交付未完成,出售未既遂;更要命的是,这些卡从未进入任何网络犯罪,上游是谁、骗了谁、走了多少钱,一概没有。没有正犯犯罪的帮信罪,是无源之水。

帮信罪为什么必须有「正犯」

判决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两头论证: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罪状写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被帮助的「犯罪」是构成要素;解释第十二条列举的情节严重情形,无论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还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全都指向「正犯已实际犯罪」。学界对帮信罪的定位有「帮助行为正犯化」「独立构罪」「量刑规则」「积量构罪」多种说法,但没有任何一种认为可以脱离正犯单独定罪。公诉机关只数卡片数量、不问卡片去向,是对法条的误读。这个判决把帮信罪的认定拉回了正犯从属的基本轨道。

「情节严重」不能只数卡

司法解释的五张卡标准,本意是应对「办卡即卖、卖了即用」的典型流程;本案卡在办卡人自己手里被查获,出售环节没有完成,流入犯罪环节更无从谈起——数量标准的前提事实不成立。给被卷入同类案件的当事人三条:第一,卡的实际控制状态是关键证据,被查获时卡在自己身上、没有转账记录、没有交付聊天记录,坚持这一事实;第二,要求办案机关出示关联的具体犯罪——哪起电诈、哪个被害人、资金流水经过这张卡,答不上来就是不构罪;第三,认罪认罚要慎重,本案六人若在审查起诉阶段草率具结,就是六条本不该有的犯罪记录。

办卡大军与司法的平衡木

帮信罪已跃居起诉人数第三的罪名,其中大量是卖卡的年轻人。本案的价值在于划出了打击的边界:刑法惩罚的是给犯罪递刀的人,不是握着刀还没递出去的人。当然边界不等于庇护——六人虽未被定罪,办卡牟利的行为已被记录,若日后卡片流入犯罪、因果链补齐,追诉的大门并不关闭。对想赚快钱的人,这道数学题很简单:每张卡三千五的报酬,对应的是最高三年刑期加断不掉的征信污点;而本案还证明,你甚至可能在拿到钱之前就被抓。

帮信罪的判决书难得说了一次「不」:没有犯罪的下游,就没有帮助的上游。卖卡这条财路,法律在交付完成前拦住了他们,也在每个人面前立了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2)京0113刑初1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25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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