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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18-10-18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起合作办学仲裁案裁决一所学校撤出校园,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评估资产、协商收购、约定三步走方案。

结果方案履行了十几年始终谈不拢,学校主张和解协议已取代裁决不能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回到裁决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解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以新债替代旧债,不构成债的更改;协议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客观上无法履行,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导案例124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与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合作办学合同纠纷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作出裁决:终止合同;中防院停止燕郊校园内一切施工活动并撤出燕郊校园;仲裁费按比例负担。联合资源公司申请执行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双方在执行法院主持下签订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评估、交割等阶段执行:双方互相评估资产、协商由一方收购另一方资产、协商不成由法院委托拍卖等。协议签订后,评估报告遭联合资源公司异议,双方多次磋商始终未能就履行达成一致。此后围绕和解协议的效力,双方经执行异议、复议、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裁定:撤销此前相关裁定,继续执行仲裁裁决书中的撤出校园及支付仲裁费内容。中防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主张和解协议已构成对裁决的更改、本案属恢复执行而非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裁定驳回其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本案和解执行协议不构成民法上的债的更改。构成债的更改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以新债务的成立完全取代并消灭旧债务的意思表示,而协议明确约定达成执行和解的目的是履行仲裁裁决,实质上只是以成立新债务作为履行旧债务的手段,新债务未得到履行的,旧债务并不消灭;只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才能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协议未完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仍可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第二,和解协议部分内容缺乏最终确定性,未约定无法缔结特定买卖关系时由何方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内容及违约责任无法确定,客观上已不能履行;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不是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议,执行法院组织协商属于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方式,不能理解为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第三,双方实际上均未严格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法院一直以裁决书为基础推进执行,本案系继续执行而非恢复执行。第四,和解协议中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及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另行诉讼等途径解决。执行法院无理由无限期等待双方自行落实和解协议而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赵律师点评

执行和解的本质:旧债的履行方案,不是新债替代

债的更改意味着旧债消灭、新债成立,效果天差地别——和解协议不履行时,前者只能追究新债违约,后者可以回头执行原裁决。区分标准就看一句话:当事人有没有明确约定以新债务完全取代并消灭旧债务。本案协议写的是「为履行裁决」而达成的方案,法律定性自然是以物抵债式的履行手段。这个规则后来被写入执行和解司法解释: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才能消灭原债权债务,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签和解协议时若真想让旧债归零,必须在协议里写明替代消灭的意思,含糊其辞的「和解」救不了你。

内容不确定的和解协议,等于没有协议

本案协议约定的资产处置方案是「一方收购、另一方能买则卖、都不买则拍卖」,却没有约定谈不成时谁担责、按什么价成交。十几年谈不拢的根源就是内容不确定。判决由此给出第二层规则:执行和解具有合同性质,给付内容必须确定,缺乏最终确定性导致无法履行、无法确定违约责任的协议,客观上不能履行。实务提醒双向适用:签执行和解要写死给付金额、期限、违约责任三要素;对方拿一份弹性极大的和解方案拖着不履行时,这条规则就是回到强制执行的钥匙。

十几年不能了结的案子,法院不会无限等

判决有一段很硬的话:如以存在和解协议为由无限期僵持下去,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无理由无限期等待双方自行落实和解协议。这明确了执行程序的价值排序——生效裁决的兑现优先于和解方案的无限协商。被执行人不能用「一直在谈」拖延执行:执行法院一直在采取协调、调查、责令保管财产、限期迁出等措施,本质上就是执行裁决,不存在「和解期间执行冻结」的庇护空间。

和解协议里裁决没管的事,另诉解决

本案和解协议约定了资产收购等裁决未涉及的内容,判决指明:这部分内容及履行中产生的争议,通过另行诉讼等其他程序解决。这个划分很实用——执行程序只兑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超出部分属于新的合同关系,争议了就起诉,不要在执行程序里纠缠。对律师起草执行和解协议的启示是:要么把新增义务写进协议并约定清晰的违约救济(争议时另行起诉),要么干脆不写,避免「半份协议拖死整个执行」。

给申请执行人的节奏建议

达成了执行和解不等于交出主动权:一要设定履行节点,到期未付即固定证据(付款记录、催告函);二要弄清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三不要在对方反复违约后仍无限让步,本案十几年的教训就是对方以「再谈谈」拖延。真到僵局,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决,附上和解协议未履行的证据即可,不需要先起诉解除和解协议。

一句话收尾:执行和解是给旧债铺路,不是把旧债换掉——路铺不下去,原裁决随时可以接着执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24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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