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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17-09-02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网上司法拍卖,一块地拍到五百二十八万元;买家反悔没交尾款,反过来申请撤销拍卖。

理由一串:没签成交确认书、拍卖没按拍卖法走、有个竞买号是申请执行人、两个号串通抬价。

最高法:网络司法拍卖是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民诉法执行规定;理由都不成立。指导案例125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某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陈载果先后出价五次,最后一次于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十时十七分二十六秒出价五百二十八万二千三百六十元成交,成交后未缴交尚欠拍卖款。同年八月三日,陈载果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拍卖过程部分环节未适用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二十三万元。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九月十八日裁定驳回其异议;陈载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十二月十二日裁定驳回、维持原裁定;陈载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裁定驳回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一,关于法律调整。拍卖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拍卖属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拍卖变价以清偿债务,本质上属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权力并非来自当事人授权,无须征得其同意,也不以其意志为转移。即便在传统司法拍卖中委托拍卖企业进行,该企业与人民法院之间也不是平等关系,其拍卖活动只能在法院授权范围内进行。故司法拍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优选方式同样适用。其二,关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亦可证实;且当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故其主张不能成立。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本质上是法院自主拍卖,不存在委托拍卖人的问题;依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是否加价、何时加价、何时放弃,完全取决于其对标的物价值的认识。从竞买记录看,申诉人于四月二十六日九时四十分五十三秒出价二百三十七万七千三百六十元,在叫价达到五百一十八万二千三百六十元后,又于十时零一分十六秒、十时零五分十秒、十时零八分二十九秒、十时十七分二十六秒四次加价,足以认定其对自身加价行为有清醒判断;仅以两个竞买号连续多次加价即认定系蓄谋串通,理据不足。

三、赵律师点评

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行为,不是《拍卖法》上的拍卖

很多悔拍人的第一反应是「程序不合法」:没拍卖师、没拍卖公告期、没签成交确认书。判决把性质讲清楚了——法院强制变价是公法行为,适用民诉法与执行司法解释,不适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拍卖法。性质定错,后面的理由全部落空。这个区分在实践里还有一层意义:对司法拍卖不服,走的是执行异议、复议、监督这条线,不是普通民事起诉。

没签成交确认书,不影响成交

平台上的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成交结果都是公开留痕的,具有公示效力,对竞买人有拘束力。本案裁判时,法律与司法解释都还没有「网络拍卖成交后必须签成交确认书」的要求,所以「没签确认书所以关系不确定」站不住。需要提醒的是,后续司法解释对成交确认、尾款期限、悔拍责任作了更细的规定,办理新案要按现行规则核对,不能直接照搬本案结论。

申请执行人可以参拍,这不叫串通

申诉人的核心怀疑是:竞价对手之一是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两个号一路抬价,从二百三十万抬到五百三十万。判决两层回应:一是司法解释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符合条件可以参加竞买,参拍本身合法;二是串通要有证据,仅凭「两个号连续加价」不够,还要看有没有事前通谋、资金往来、约定分成。反过来看申诉人自己的出价记录——四次主动加价,是清醒判断,不是被逼无奈。这一点很关键:悔拍人常把自己描述成受害者,竞价记录会说话。

悔拍的真实成本

本案申诉人没交尾款,保证金二十三万元面临不予退还,还可能承担重新拍卖的差价。依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时,原买受人应补交差额。所以参拍之前先算三笔账:能不能按期付清、标的有没有权利负担、悔拍的代价是多少。司法拍卖不是商场退货,落槌之后再谈条件,谈的是保证金和差价。

司法拍卖不是商场退货,落槌之后再讲价,讲的是保证金和差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诉人陈载果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5282360.00元确认成交,成交后陈载果未缴交尚欠拍卖款。

2016年8月3日,陈载果向汕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拍卖过程一些环节未适用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23万元。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驳回陈载果的异议。陈载果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驳回陈载果的复议申请,维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申诉人陈载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驳回申诉人陈载果的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调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是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强制执行权并非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即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是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该拍卖企业与人民法院之间也不是平等关系,该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只能在人民法院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二、关于本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问题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该项内容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也可得到证实。且在本项网络司法拍卖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因此,申诉人称未签订成交确认书、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该标的物从底价230万抬至530万,事后经过查证号牌A7822竞买人是该标的物委托拍卖人刘荣坤等问题。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本质上属于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不存在委托拍卖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作为申请执行人刘荣坤只要满足网络司法拍卖的资格条件即可以参加竞买。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即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是否放弃竞买、何时加价竞买、何时放弃竞买完全取决于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的价值认识。

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看,申诉人在2016年4月26日9时40分53秒出价2377360元后,在竞买人叫价达到5182360元时,分别在2016年4月26日10时01分16秒、10时05分10秒、10时08分29秒、10时17分26秒加价竞买,足以认定申诉人对于自身的加价竞买行为有清醒的判断。以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连续多次加价竞买就认定该两位竞买人系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25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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