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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18)最高法执监848847845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19-03-19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四个债权人分别申请执行同一家公司,之后四人的债权都转让给了同一家受让公司,执行法院把四案合并执行,把全部查封财产流拍后以物抵债给了受让公司。

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不干了:有的债权人首封了土地,有的只是轮候查封,合并执行不等于可以抹平顺位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合并执行仍应按各债权对应的查封顺序确定受偿顺序,以物抵债裁定损害在先债权人利益的,撤销。指导案例122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陈某利、郭某宾、春某峰、贾某强申请执行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四名原申请执行人分别将其对博易公司等的债权转让给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申请变更其为四案申请执行人,债权总额一亿二千九百六十万五千三百余元,四案合并执行。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总面积二十五万八千四百五十五点三九平方米,委托评估、拍卖的系园区内东西道路中心线以南未分割、未单独办证的部分土地。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多家法院查封,轮候顺序为:陈某利案、郭某宾案、郭某娟等案、贾某强案、春某峰案。平顶山中院裁定将扣除温泉酒店及一号住宅楼后的流拍财产以保留价一亿五千三百零七万余元以物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赵五军提出异议请求按查封顺位保护清偿,被驳回后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及以物抵债裁定。神泉之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裁定驳回其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以物抵债裁定是否损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平顶山中院虽将四案合并执行,但四案查封土地、房产的顺位情况不一,也并非全部首封案涉土地或房产;贾某强虽申请查封了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但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此前已被查封,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关于查封土地使用权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的规定精神,贾某强对该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执行法院虽将春某峰、贾某强的案件与陈某利、郭某宾的案件合并执行,但仍应按照各债权申请查封的顺序确定受偿顺序;将全部涉案财产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实质上是将查封顺位在后的原贾某强、春某峰债权受偿顺序提前,影响了在先轮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赵律师点评

债权集中到一家手里,顺位也不会洗牌

本案的设计思路值得看清:四名债权人把债权都转给了同一家公司,受让公司随后申请合并执行、整体以物抵债,等于一人拿走全部查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应很直接:合并执行只是程序上的归并,各债权对应的查封时间、轮候顺位没有变化,受偿顺序仍按各原债权申请查封的顺序确定。这条规则掐住了「收购债权+集中执行+以物抵债」这套排挤其他债权人的打法——债权可以买,顺位买不来。

查封土地的效力延伸到地上建筑,反过来也是

贾某强只查封了办公楼,没查封土地?判决依据查封规定的立法精神认定: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查封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及于该建筑物——所以贾某强对办公楼及对应土地都只是轮候查封。这解释了一个常见误区:以为只查了房产就锁定了房产。不动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查封效力的覆盖范围按法律规定的延伸规则算,实务中查封前先弄清土地和建筑各自的首封情况。

以物抵债是高危动作,顺位审查必不可少

流拍后以物抵债看似顺理成章——价格就是拍卖保留价,不损害谁。但当抵债对象是部分债权人、财产覆盖不了全部债权时,抵债本身就是一次清偿分配:谁拿走财产,谁就排在别人前面。本案执行法院没有核查受让公司四案债权的查封顺位差异,直接整体抵债,被两级法院撤销。执行法官办以物抵债应当核查:各申请执行人的查封顺位、财产价值与债权总额的比例、其他轮候查封债权人是否被征求过意见。

轮候查封债权人怎么维权

赵五军的维权路径值得参照:第一步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主张以物抵债损害其顺位利益);异议被驳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撤销原裁定后,若被执行人一方申诉,还有执行监督程序兜底。证据核心是一张查封顺位表:各案查封的标的、时间、是否轮候、轮候第几位。对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来说,盯住两个节点——评估拍卖和以物抵债,任一节点出现「被插队」,异议要抢在分配结果落地前提出。

给收购债权的投资者的提示

收购执行中的债权是常见投资,收益测算必须包含顺位尽调:目标债权是首封还是轮候、第几位;同一被执行人还有多少在先查封;查封财产的评估价值够不够覆盖在先债权。本案受让公司花了大价钱收购四笔债权,最终抵债裁定被撤销,收购成本与执行收益全部落空。投资人还应注意:受让债权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需要裁定确认,期间原债权人的诉讼、保全情况都可能影响顺位,签约前把这些查清楚,比事后打监督程序划算得多。

一句话收尾:合并执行归并的是案件,不是顺位——查封在前的先受偿,靠收购债权插队,插不进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18)最高法执监84884784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22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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