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美容店老板和顾客因祛斑效果吵了一架,顾客被行政拘留三日。
此后,两个小区业主群里出现了「傻」「精神分裂」「装疯卖傻」这类话,还配了照片;顺带说店里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仪器是破的。
群成员三百四十五人和一百二十三人。法院判构成名誉权侵权。指导案例143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兰某达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经营美容店,黄某兰系该公司股东兼美容师。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赵某陪同另一业主到店做美容,因此前祛斑效果问题与黄某兰发生口角,后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此后,两个业主微信群(人数分别为三百四十五人和一百二十三人)中出现针对黄某兰及该公司的言论,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词语,并使用黄某兰照片作为配图;对该公司则有「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某未举证证明其客观真实性。赵某否认相关微信号为其所有,法院经原告申请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实名认证信息,确认为赵某,且该微信号与黄某兰微信号互为好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九月判决赵某在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七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赔偿黄某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赵某否认相关微信号所发信息系其所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查明事实不符;结合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其在两个业主群发布了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配发照片,对公司使用贬损性言辞且未证明真实性,即使确有相关事实,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上述言论发布于有众多小区住户的微信群,主观过错明显;从群成员组成、其他成员询问情况及网络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看,言论易引发对该美容店的猜测与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公司的信赖,造成二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此类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虽无证据证明具体数额,但结合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与影响、持续时间、实际营业情况酌定;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群不是私人客厅,是公共空间
本案最有用的一句话是: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三百多人的业主群,成员是小区的住户,彼此未必认识,信息会外溢到楼道、门店、邻里之间。所以在这个场域里说的话,评价标准和在广场上说差不多。反过来,如果是三五个朋友的私聊群,传播范围有限,认定就会谨慎得多。群的性质、人数、成员关系,是这类案件首先要查清的事实。
「我说的是事实」不是挡箭牌
被告对店的评价是「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并称「其他人也有同感」。法院的处理是两步:第一,你对自己的言论负举证责任,拿不出证据证明客观真实;第二,退一步讲,即使确有其事,也应当通过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在业主群里公开贬损。这两步合起来,把「事实抗辩」和「情绪发泄」都堵住了。做经营者维权,这一段的论证可以直接照搬。
侮辱性词语加照片,是加重情节
本案的言论不只是差评,还使用了明显侮辱性的词语,并把对方的照片作为配图发布。文字贬损指向经营能力,照片指向人身,两者结合,指向的是「这个人本身有问题」。这也是为什么自然人原告拿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公司主张的同一项被驳回——法人没有精神痛苦,只有商誉与经济损失。起诉时把诉请按主体拆开写,是很实际的技术活。
匿名不等于查不到
被告的策略是否认:那个微信号不是我的,我已经不用了,也退群了。原告的做法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该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且与原告微信号存在好友关系。这条路径在同类案件中非常关键:网络侵权的第一道门槛是主体确认,而平台实名信息通常只能由法院调取。起诉时同步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能省掉很多周折。
赔偿怎么算:没有账也能判
公司没能证明具体经济损失,法院仍然判了三千元,理由是:在涉诉小区经营,被告在有众多住户的群里发布不当言论,势必影响经营;再结合过错程度、言论内容与影响、持续时间、实际营业情况酌定。这说明此类案件的赔偿不以审计报告为前提,法官有酌定空间。反过来说,原告如果能提供营业额下降、退卡、客流变化的对比数据,数额会更有支撑。
在几百人的业主群里骂人,和在楼下骂人,法律后果不一样。群越大、越开放、越靠近生意,赔偿就越实在;而「我说的都是事实」这句话,得先拿出证据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敏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造成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生意受损,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对二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北京市顺义区X号张贴公告、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赔偿原告兰世达公司损失2万元;三、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
被告赵敏辩称:被告没有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二原告发生纠纷的事情,且此事对被告影响亦较大。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非被告一人认为,其他人也有同感。原告的美容店经常不开,其损失与被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兰世达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晓兰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赵敏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容,赵敏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后公安部门对赵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赵敏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原告主张赵敏的微信昵称为X郡主(微信号X---calm),且系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双方发生纠纷后赵敏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晓兰从业主群中移出,兰世达公司因赵敏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来自两个微信群,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记载有昵称X郡主发送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言论,以及其他群成员询问情况等的回复信息;证人张某某是兰世达公司顾客,也是小区业主,其到庭陈述看到的微信群内容并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群主微信号为X---calm。
赵敏对原告陈述及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其2016年在涉诉美容店做激光祛斑,黄晓兰承诺保证全部祛除掉,但做过两次后,斑越发严重,多次沟通,对方不同意退钱,事发当日其再次咨询此事,黄晓兰却否认赵敏在此做过祛斑,双方发生口角;赵敏只有一个微信号,且经常换名字,现在业主群里叫X果,自己不是群主,不清楚群主情况,没有加过黄晓兰为好友,也没有在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朋友说过与原告的纠纷,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其他人也有同感,公民有言论自由。
经原告申请,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了微信号X---calm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为赵敏,同时确认该微信号与黄晓兰微信号X-HL互为好友时间为2016年3月4日13:16:18。赵敏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对于微信群中发送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信息其并不清楚,现已经不用该微信号了,也退出了其中一个业主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X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二、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敏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终7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赵敏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赵敏否认其微信号X---calm所发的有关涉案信息是其本人所为,但就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故就该抗辩意见,法院无法采纳。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赵敏在与黄晓兰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赵敏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兰世达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晓兰个人及兰世达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敏的损害行为与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敏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黄晓兰、兰世达公司要求赵敏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法院酌情确定。关于兰世达公司名誉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兰世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兰世达公司在涉诉小区经营美容店,赵敏在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势必会给兰世达公司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兰世达公司的该项请求,综合考虑赵敏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兰世达公司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黄晓兰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
关于兰世达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 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名誉权纠纷|(2016)京02民终6272号)
-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申请破产清算|(2019)沪03破320号)
- 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22)最高法民再14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3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43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