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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4号最高人民法院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3-06-21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五万五千吨玉米酒糟,卸货时发现部分舱内货物变色、结块,收货人称受损两万余吨,索赔近千万。

一审、二审都判承运人赔九百八十六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全部改判:货损没证明,清洁提单也没问题。指导案例232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某牧实业公司自美国进口酒糟五万吨,约定亨特色度L值五十以上,由帕某海运公司所属船舶承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发清洁提单,记载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货物装载于一至七舱。装货港检验报告载明,通过装货港取样,亨特色度L值为五十点八;装货记录及照片显示,货物一部分由码头传送带装船、一部分通过抓斗由驳船装载,装货时四十二艘驳船所载货物颜色不同,并分别装入不同货舱。同年十月十四日船舶抵达广州新沙港卸货,收货人认为发生货损,委托检验机构对两座仓库内两万零九百三十一点九八吨货物取样,认定亨特色度L值为四十二点五;承运人一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在监督卸货时取样,认定整船混样L值为四十八点六六,且未发现影响适航、适货的不正常状况,货舱水密完整性良好。广州海事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判决承运人赔偿九百八十六万余元及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于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收货人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发生货损,收货人未有效举证证明货物颜色、品质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变化并导致损失。其一,酒糟并无国际统一的等级系统或品质标准,亨特色度L值仅反映颜色明亮程度,颜色深浅与原材料、生产过程、温度等有关,也可能因运输中热源加热或水分过量而变深,故不同颜色不必然表示质量问题。其二,两份检验的货物范围、取样制样方式、检测标准均不相同,结论不具绝对可比性,不足以证明运输过程中颜色变化导致货损。其三,承运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货物装船时已呈现不同颜色并分装不同货舱,卸货港与装货港货物状态基本相符。其四,无证据证明船舶存在不适货缺陷,也无证据证明承运人管货不当。关于提单批注,海商法规定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表面状况良好,故应适当且谨慎行使批注权;判定是否因未如实批注承担赔偿责任,应依据签发提单时是否具备观察货物表面状况的客观条件,以及所作判断是否符合通常标准综合考量。本案货物属大宗散货,经传送带和抓斗装载,装货时货舱充满灰尘、舱口以帆布遮盖,船员难以清晰全面观察全部货物,不具备怀疑表面状况异常的客观条件;船长船员并非酒糟鉴定专家,对颜色亮度不具专业判断能力,亨特色度L值需实验室精密仪器测试,数值相近时凭肉眼难以分辨;且酒糟颜色不同并不属货物损坏表征,法律未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内在品质负批注义务,托运人订舱时亦未特别申报颜色要求,故签发清洁提单并无不当。

三、赵律师点评

一、二审错在哪:拿两个不可比的数字相减

一、二审的逻辑是:装货港L值五十点八,卸货港四十二点五,掉了八点三,货损成立。再审指出三处断裂:其一,两份检验的货物范围不同——一份是整船取样,一份只针对两座仓库的特定批次;其二,取样制样方式不同;其三,检测标准不同。三个不同叠加,两个数字就不能直接相减。这是货损案件最常见的方法论错误:把不同口径的检测结果当成同一把尺子上的刻度。

L值到底测的是什么

判决花了不小篇幅解释:亨特色度L值只反映颜色的明亮程度,颜色深浅受原材料、生产过程、温度影响,也可能因运输中受热或水分过量而变深。也就是说,L值低不等于货物坏了,只能说明颜色深了。而本案货物本身就没有国际统一的等级系统或品质标准,买卖合同约定的「五十以上」是一个指标,不是一套品质体系。收货人想把「颜色变深」直接等同于「品质下降」,中间缺了因果链条的证明。

清洁提单不是随便签的,也不是随便就能推翻的

海商法有一条规定: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表面状况良好。这句话的分量在于举证后果——不批注,就要对表面状况负责。所以法院说,批注权应当「适当且谨慎」行使。但反过来,也不能因为没批注就一律赔偿:要看签单时有没有观察的客观条件。本案装货时货舱充满灰尘、舱口用帆布遮盖、货物由传送带和抓斗装载,船员根本看不清全部货物;且颜色差异需实验室仪器才能分辨,肉眼无从判断。不具备观察条件,就不能要求批注。

「表面状况」与「内在品质」的分界

判决有一句关键的界分:法律并未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内在品质负有批注义务。承运人管的是表面状况——有没有破损、水湿、污染、变形;不管内在品质——蛋白含量、色度指标、成分构成。本案货物颜色不同,是内在品质层面的差异,不属于表面状况不良,也就不在批注义务范围。托运人如果对颜色有特别要求,应当在订舱时申报,并写入提单或运输合同;没有申报,就不能事后要求承运人按这个标准负责。

给进出口双方的操作提示

对收货人:发现货损,第一件事是固定口岸检验的取样与标准,最好与装货港检验同口径、同方法,否则数字再难看也难被采信;同时申请对船舶适航适货、管货过程的检验。对承运人:装货时保留装载照片、舱位分配记录、天气与货舱状况记录,这些是日后证明「装船时就是这样」的关键;遇到大宗散货颜色不均,考虑在提单上作事实性批注,或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两边都做足,争议才不会只落在两个数字上。

货损案件输赢,常常不在货有没有坏,而在两个数字能不能相减。取样范围、制样方法、检测标准对不上,再大的差值也只是两把不同的尺子。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对装载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未作批注,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但是,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如实批注,应当依据其签发提单时是否具备观察货物表面状况的客观条件,以及所作判断是否符合通常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原告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实业公司)诉称:某牧实业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玉米酒糟粕(以下简称酒糟),由帕某海运公司所属的“某巴”轮承运。帕某海运公司签发了案涉货物提单,记载重量54999.642吨。货物到达广州新沙港,卸货时发现部分船舱内货物有严重变色、结块和焦糊味等现象。经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勘察和检测,货物亨特(Hunter)色度L值(以下简称亨特色度L值)、粗蛋白含量等与货物原来品质严重不符,受损数量共计20931.98吨。故请求判令帕某海运公司赔偿损失、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帕某海运公司辩称:案涉货物不存在变色或货损情况。亨特色度L值需要专业实验室检测,船长和承运人没有义务对这一货物品质指标进行检测,也没有义务在提单进行批注。案涉货物在装运时已经呈现不同颜色,船员已尽到合理谨慎的管货义务,未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色或色值加深。某牧实业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某牧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牧实业公司与某粮(美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酒糟,总重量5万吨,亨特色度L值50或者以上。2015年8月26日,南某代理公司代表“某巴”轮船长签发提单,提单抬头写明北美谷物提单,与北美谷物1973格式航次租船合同同时使用。装船由兰某贸易集团公司代表某粮(美国)有限公司装船,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某牧实业公司。货物描述和装载情况:DDGS(酒糟),54999.642吨,装载于1至7舱,清洁提单,运费按照租约,租约日期2015年3月11日,运输条款见背面,对托运人所称重量、质量、数量未知。帕某海运公司为案涉船舶“某巴”轮的光船租赁人。拉某海事集团于2015年8月28日出具该批酒糟质量报告,写明通过装货港取样,分析结果为“某巴”轮装载的案涉货物亨特色度L值50.8。

2015年10月14日,“某巴”轮抵达广州新沙港开始卸货。在卸货过程中,某牧实业公司认为发生货损向船方提出索赔,为此某牧实业公司向中国某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认证公司)申请对6-2B和7-4B仓库内的20931.98吨酒糟进行检验。中国某认证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记载检验人员于2015年10月24日前往广州新沙港码头仓库对某牧公司申报的堆存于6-2B仓库和7-4B仓库内共20931.98吨酒糟进行现场查看并抽取代表性样品,认定显示亨特色度L值42.5。

大连某杰海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于2015年10月16日至24日登抵“某巴”轮,代表该轮船东进行检验和调查,并安排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标准技术公司)检验人员监督卸货、检查货物状况及取样。在检验中,检验人员没有发现能对该轮的适航和适货性产生影响的不正常状况,该轮货舱水密完整性良好。通某标准技术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称检验人员于2015年10月19日至24日在广州新沙港监督案涉货物的卸载,并在仓库内系统采集小样,认定整船货混样检验亨特色度L值48.66。

另,根据2015年8月的装货港检验报告、装货记录及装货照片,案涉货物装载一部分是在码头由传输带装船,另一部分是通过抓斗由驳船装载,装货时42艘驳船装载货物的颜色不同,上述货物被装运至“某巴”轮的各个不同货舱。广州海事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6)粤7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一、帕某海运公司赔偿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9862112.57元及利息;二、驳回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帕某海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粤民终8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帕某海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1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807号民事判决和广州海事法院(2016)粤7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是否发生货损;二是帕某海运公司是否因未在提单上如实批注而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涉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是否发生货损 某牧实业公司未有效举证证明案涉货物的颜色、品质在承运人帕某海运公司的运输责任期间发生变化并导致损失。具体而言:1.案涉货物酒糟并没有国际统一的等级系统或者品质标准,亨特色度L值是反映货物颜色明亮程度的检测数值。颜色深浅与原材料、生产过程、温度等有关,也有可能因运输过程中热源加热或者水分含量过量导致颜色变深。故而,不同颜色并不表示一定存在质量问题。

2.中国某认证公司与拉某海事集团分别所作检验的货物范围、取样制样方式、检测标准均不相同,结论并不具有绝对的可比性。中国某认证公司检验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货物颜色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货损。

3.帕某海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货物在装船时已经呈现不同颜色并被装载在船舶的不同货舱,且卸货港与装货港的货物状态基本相符。

4.并无证据证明案涉船舶存在不适货的缺陷,亦无证据证明承运人存在管货不当导致因热源加热或者水分含量过量造成货物颜色变深。

二、帕某海运公司是否因未在提单如实批注而承担赔偿责任 某牧实业公司主张,帕某海运公司在装货港没有谨慎核实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在提单中如实批注案涉货物在装船时已经存在深浅颜色混杂的不良状况,应当承担未如实批注给某牧实业公司造成的损失。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据此,承运人有权就其所认为的装载货物表面状况不良作出批注,如果未批注,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因此,承运人应当适当且谨慎地行使提单批注权。就本案而言,判定帕某海运公司是否因未在提单如实批注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据是否具备观察货物表面状况的客观条件,以及所作判断是否符合通常标准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案涉货物属于大宗散货,根据装货港记录,系分别通过传送带和抓斗进行装载。装货过程中,货舱充满灰尘,码头用帆布对舱口进行了遮盖以避免粉尘污染。在此情况下,使得船员很难清晰、全面观察到所有货物的表面状况,不具备怀疑货物表面状况异常的客观条件。

其次,船长、船员并非酒糟鉴定的专家,对颜色亮度并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且亨特色度L值需要实验室精密仪器测试,数值相近情况下凭肉眼很难分辨差别,承运人根据正常的知识和通常的判断标准作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判断符合常理。承运人帕某海运公司根据装货情况,签发记载“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的提单,并无不当。

再次,酒糟因原材料、加工方式等多种因素导致可能存在多种颜色,颜色不同表示内在品质不一,但不属于货物发生损坏的表征,并不代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法律并未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内在品质负有批注义务,故酒糟的颜色并非承运人法定的批注范围。且托运人在订舱时未向帕某海运公司特别申报案涉货物的颜色要求,即使案涉货物在装运港呈现不同颜色,帕某海运公司及其代理人接收货物并签发记载“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的清洁提单也并无不当。

综上,某牧实业公司要求帕某海运公司承担未如实批注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帕某海运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32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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