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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案号:(2018)桂10委赔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 · 其他 · 2018-11-13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民警侦查中违法开枪,误击路人致一级残疾;一九九八年已赔近三十万元,含顶格的残疾赔偿金。

二十年后,当年受伤的人又来申请: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还在发生,能不能再赔。

已获残疾赔偿金不妨碍就新发生的必要支出另行请求,这部分不属于重复赔偿。指导案例241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一九九七年八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民警在侦查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开枪误击黄某亿(非涉案人员)并致其终身残疾,经鉴定为一级残疾。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由平果县公安局赔偿黄某亿截至当日的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九万八千二百三十元六角三分,残疾赔偿金二十万一千七百二十二元四角,合计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五十三元零三分。该决定生效后已全部履行完毕。此后,黄某亿就同一损害事实再次申请国家赔偿,请求继续支付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本案中,黄某亿在一九九八年已获得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计算的最高上限残疾赔偿金二十万一千七百二十二元四角,其就同一损害事实再次申请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但该案案发虽已超过二十年,违法使用武器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仍在持续,根据其残疾等级、年龄和健康状况,损失还会延续和扩大,属于新发生的损害;其对同一违法事实新发生的损害要求赔偿,即赔偿新增加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不属于重复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黄某亿残疾等级为一级且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参照当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赔偿护理费四十七万五千一百一十元(按每年四万七千五百一十一元计十年);其申请继续支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二万二千一百六十七元,该项费用确实存在、属必需且合理,依法予以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后续费用可以再要

国家赔偿法对残疾赔偿金设了上限: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一次性给付。但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属于「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是持续发生的。本案把两者分开:已经拿过顶格残疾赔偿金的,不能再要残疾赔偿金;但新发生的护理与器具费用可以另行请求,不算重复赔偿。这条对重度伤残的赔偿请求人非常重要。

「新发生的损害」怎么证明

本案的三个支点:损害后果仍在持续(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损失会延续和扩大(随年龄与健康状况恶化)、费用确实发生且必要合理(护理依赖、器具更换)。实务中要准备: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医疗机构或配制机构意见、既往器具购置票据、护理人员误工或护工费用凭证。

护理期限与标准怎么定

司法解释的规则是: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不能恢复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本案按十年计算,参照的是当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给代理人的提示:不要笼统主张「终身护理」,按合理期限分段主张、留出后续再诉空间,更容易获支持。

二十多年后再申请,为什么还能受理

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是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本案不是对原行为重新索赔,而是对「新发生的损害」提出新的赔偿请求,时效从费用实际发生时重新起算。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判决强调「新发生」三个字——它同时解决了实体和时效两个问题。

一次性的赔偿买断不了持续的痛,法律给它留了后续的门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或者期限届满后,继续发生相关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必要支出,赔偿请求人就该支出提出新的国家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997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民警在侦查一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开枪误击黄某亿(非涉案人员)并致其终身残疾,经鉴定为一级残疾。1998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1998)百中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决定:由平果县公安局赔偿黄某亿截至1998年9月14日的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人民币98230.63元(币种下同),残疾赔偿金201722.4元,二项合计299953.03元。该决定生效后平果县公安局已全部履行完毕。

2018年,黄某亿再次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平果县公安局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余万元。平果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平公赔不受字〔2018〕0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决定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黄某亿于2018年7月9日向百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百色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百公赔复决字〔2018〕001号刑事复议决定:维持平果县公安局平公赔不受字〔2018〕001号不予受理决定。赔偿请求人黄某亿不服,于2018年8月1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桂10委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平果县公安局平公赔不受字〔2018〕0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和百色市公安局百公赔复决字〔2018〕001号刑事复议决定;

二、平果县公安局继续支付赔偿请求人黄某亿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7277元;三、驳回黄某亿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平果县公安局、黄某亿均不服,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分别作出(2020)桂委赔监2号、(2020)桂委赔监5号通知:驳回平果县公安局、黄某亿的申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本案中,鉴于黄某亿在1998年已获得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的最高上限残疾赔偿金201722.4元,其就同一损害事实再次申请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

该案案发虽已超过20年,但违法使用武器行为给黄某亿造成的损害后果仍在持续,根据黄某亿的残疾等级、年龄和健康状况,损失还会延续和扩大,属于新发生的损害。黄某亿对同一违法事实新发生的损害要求赔偿,即赔偿新增加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不属于重复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及第十五条第一款“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黄某亿残疾等级为一级,且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参照《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赔偿其护理费为475110元(47511元×10年=475110元);黄某亿申请继续支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2167元,该项费用确实存在,属必需且合理的费用,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18)桂10委赔5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41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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