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游戏主播签了独家协议,四个月后带着团队跳到竞争平台,还在微博上「官宣」。
平台索赔三百万,主播说平台欠付合作费、自己已解约;法院: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跳槽就是违约。
违约金按行业特点酌减至二百六十万元。指导案例189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李岑原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创办的直播平台游戏主播,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爱游公司)为其经纪公司。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三方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岑在熊猫平台独家进行某游戏的第一视角直播和解说;协议有效期一年,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违约条款约定:协议有效期内,播爱游公司或李岑未经熊猫公司同意擅自终止协议,或在直播竞品平台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或将已发布视频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支付:协议签订前后累计支付的合作费用、五千万元、平台投入的培训费与推广资源费;李岑承担连带责任。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播爱游公司向熊猫公司发出催款单,催讨欠付的两个月合作费用;截至六月四日,熊猫公司累计支付二〇一七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的合作费用一百一十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一元。六月二十七日,李岑发布微博称将带领团队至另一平台直播并公布时间与房间号;六月二十九日在该平台首播,播爱游公司也在公众号发布链接。八月二十四日,熊猫公司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停止在其他平台直播并支付违约金,一审中调整为支付违约金三百万元。播爱游公司反诉请求确认协议已于六月二十八日解除、支付四月至六月合作费及律师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判决:播爱游公司支付违约金二百六十万元,李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熊猫公司支付合作费十八万六千六百四十元一角;驳回其他反诉请求。李岑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系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李岑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各方应依约恪守;协议对三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主播未经平台同意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熊猫公司虽存在履行瑕疵,但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播爱游公司与李岑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协议;且即便从解除方式看,解除的意思表示也应按法定或约定方式明确无误地向相对方发出,李岑在微博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所谓「官宣」、或直接到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向熊猫公司发出明确的解除意思表示。故其主张已行使解除权不能成立。第三,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对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损失的准确界定,应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运营中通常需在带宽、主播上投入较多前期成本,而主播违约到第三方平台直播给平台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难以量化,如对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故违约金调整应考虑行业特点以及签约时平台对成本与收益的预见性。本案考虑主播在游戏直播行业人气与知名度很高、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平台能够量化的损失、平台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平台现状等情形,依公平与诚信原则以及平台与主播的利益平衡,酌情调整为二百六十万元。
三、赵律师点评
主播与平台是合作,不是劳动
主播常主张自己是员工,要求按劳动关系处理——那样解约只需提前通知、还可能有经济补偿。本案明确:三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约定的是独家直播与收益分成,属合同法律关系。判断标准不在合同名称,而在实际履行:有没有管理从属性、考勤、固定工资、社保。经纪机构与主播之间,最好把合作模式写清楚,别一边按合作分成、一边用考勤管理,两头都站不住。
「官宣解约」不算解约
李岑在微博上宣布跳槽,还在新平台开了播。法院说: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按法定或约定方式明确无误地向相对方发出;向不特定对象发布消息、直接到别处直播,都不是解除通知。这条对主播和经纪公司都是提醒:解约要发书面通知、保留送达证据;想靠「先走再说」造成既成事实,往往被认定为违约而不是解约。
违约金为什么从五千万砍到二百六十万
约定违约金畸高时,法院可以酌减,但酌减不是打折,而是回到「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的难点是平台损失难以量化:主播跳槽带走流量,损失体现在用户、广告、带宽成本的摊薄上。法院的解法是承认行业特殊性、不苛求平台举证,转而用可查要素酌定:主播在平台获取的收益(约一百一十一万元)、合同剩余期间(还剩八个月)、双方过错、平台已作的减让、平台自身经营状况。最终定二百六十万元,约为已付合作费的两倍多。
给平台与主播的双向建议
平台:违约金条款要有梯度(按剩余期限、按已投入成本、按粉丝规模),别只写一个天价数字;留存投入证据(推广费、带宽、培训);按时结算合作费,避免给对方「根本违约」的口实。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前算清违约成本,解约走书面程序,跳槽前先确认竞业与排他条款的期限与范围,别用「官宣」代替通知。
五千万的违约金写在纸上,二百六十万的判决落在账上;合同不是吓唬人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被告李岑原为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创办的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被告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爱游公司)为李岑的经纪公司。2018年2月28日,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及李岑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李岑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进行“绝地求生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
该协议违约条款中约定,协议有效期内,播爱游公司或李岑未经熊猫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或将已在熊猫直播上发布的直播视频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构成根本性违约,播爱游公司应向熊猫直播平台支付如下赔偿金:(1)本协议及本协议签订前李岑因与熊猫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合作熊猫公司累计支付的合作费用;(2)5000万元人民币;(3)熊猫公司为李岑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主播李岑对此向熊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1日,播爱游公司向熊猫公司发出主播催款单,催讨欠付李岑的两个月合作费用。截至2018年6月4日,熊猫公司为李岑直播累计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的合作费用1111661元。
2018年6月27日,李岑发布微博称其将带领所在直播团队至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间号。2018年6月29日,李岑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首播。播爱游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李岑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根据“腾讯游戏”微博新闻公开报道:“BIU雷哥(李岑)是全国主机游戏直播节目的开创者,也是全国著名网游直播明星主播,此外也是一位优酷游戏频道的原创达人,在优酷视频拥有超过20万的粉丝和5000万的点击……”。
2018年8月24日,熊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审理中,熊猫公司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播爱游公司不同意熊猫公司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李岑三方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
2.判令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之间的合作费用224923.32元;
3.判令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1513号民事判决:一、播爱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熊猫公司违约金2600000元;二、李岑对播爱游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熊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播爱游公司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的合作费用186640.10元;四、驳回播爱游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李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沪02民终5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第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李岑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李岑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合作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恪守。从《合作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来看,该协议对合作三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详细约定,主播未经熊猫公司同意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熊猫公司虽然存在履行瑕疵但并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播爱游公司、李岑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作协议》。且即便从解除的方式来看,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也应当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明确无误地向合同相对方发出,李岑在微博平台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所谓“官宣”或直接至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向熊猫公司发出明确的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因此,李岑、播爱游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因熊猫公司违约而已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准确界定,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平台运营中通常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入较多的前期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
本案中,考虑主播李岑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相关案例
- 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合同纠纷|(2017)京02民终8676号)
- 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2018)桂10委赔5号)
-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纠纷|(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相关词条
哪些文章引用过本案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0)沪02民终56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9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