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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二审 · 2008-03-13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十三万八千元买的新车,保养时发现提车前喷过漆、做过钣金。

车行说已告知并给了优惠,还拿出一张有车主签字的交接单——可单子只有车行自己保存。

承诺新车却交付维修过的车,不能证明已告知的构成欺诈,退车退款并加倍赔偿。指导案例17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张莉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价格十三万八千元,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交付前已作必要检验和清洁,里程表公里数为十八公里,且符合随车交付文件所列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交付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同时支付车辆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一条龙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合力华通公司同日交付车辆,张莉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同年五月十三日,张莉送车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同年一月十七日维修。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确认车辆在运输途中划伤,一月十七日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并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为该公司业务员。该公司主张销售时已明确告知并据此给予较大幅度优惠(定价十五万一千九百元,实际成交十三万八千元,另赠装饰),并提供维修记录与有张莉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验收单备注栏写有「加四分之一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该公司表示该单由其保存,张莉手中没有。张莉承认签字真实,但称签字时备注栏没有上述字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〇〇七年十月判决: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张莉退还车辆;合力华通公司退还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赔偿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并加倍赔偿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合力华通公司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者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交付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而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争议焦点为销售方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者优惠、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销售方是在告知车辆存在瑕疵的基础上给予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该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该公司关于已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的抗辩不予采信,应认定其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当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损失。

三、赵律师点评

买车自用,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

早些年有观点认为汽车属于大宗消费品、不算「生活消费」,本案明确:为家庭生活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句把退一赔一的大门打开了——此后汽车消费欺诈案件基本都循此路径。

欺诈的核心:有没有告知,而不是有没有优惠

车行的抗辩逻辑是:便宜了一万多、还送了装饰,等于把瑕疵折价了。法院两层回应:优惠是常用销售策略,不能反推已告知;要证明告知,得有消费者认可的书面证据。这条对经营者的警示很直接:折扣不等于告知,赠品不等于免责,只有让消费者签字确认「已知悉某处维修」并且该确认由消费者持有,才算完成告知。

单方保存的交接单,证明力有多弱

本案的交接单有车主签字,看似有力,但法院列出了三个致命点:由销售方单方保存、备注栏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车主否认签字时已有该内容。结果不予采信。给经营者的建议:重要告知事项单独制作确认书、一式两份、由消费者手写「已被告知」并留存影像;给消费者的建议:签字前逐条看清,对空白处划线,索要自己那一份。

退一赔一的算法

判决的结构是:撤销合同、退车、退还购车款(扣除已使用部分,本案退十二万四千二百元)、赔偿购置税与服务费保险费、加倍赔偿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注意加倍赔偿的基数是购车款,不是全部支出;购置税、保险等属于实际损失,另项赔偿。起诉时把各项分列,比笼统主张「退一赔三」更容易算清。

便宜一万块,不等于买到知情权;签了字的那张纸,得让签字的人拿得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

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案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7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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