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执行拍卖整栋大厦,评估价三千四百四十五万元,建议保留价为七成即二千四百一十二万元。
拍卖行与买受人股东是亲属;现场只叫价一次就以保留价成交,报告里说的另两名竞买人查无实据。
同一栋楼,几年前评估一半面积就值一亿多。最高法:恶意串通,拍卖无效。指导案例35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广州某实业公司与广州广丰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等非法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判决广丰公司等共同清偿借款一亿六千零六十四万余元及利息。执行中,广东高院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裁定查封广丰公司名下广丰大厦未售出部分,面积一万八千八百五十一平方米,次日委托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茂拍卖行)拍卖;同年六月,受委托的评估所出具报告,结论为该部分物业拍卖价格为一亿零二百四十九万余元。后该案因故暂停处置。二〇〇一年初,广东高院重新启动处置程序,委托景茂拍卖行对广丰大厦整栋拍卖,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涉及该大厦的所有权利人或购房业主限期向拍卖行申报权利和登记。申报的权利金额高达十五亿多元,其中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逾二亿元。二〇〇三年八月,受委托的评估公司对整栋大厦(用地面积三千零九平方米、建筑面积三万四千八百四十平方米)评估,结论为市值三千四百四十五万元,建议保留价为市值的七成即二千四百一十二万元。同年十月十七日,景茂拍卖行以二千四百一十二万元将整栋大厦拍卖给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正公司),法院裁定确认转让并通知房管部门过户;龙正公司取得后继续投入资金续建,建成后更名。二〇一一年,广东高院复查认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股东系亲属,存在关联关系;两次评估价格差额巨大,第二次评估整栋却仅为第一次评估约一半面积价格的百分之三十五,即使考虑市场变化也明显不正常;据拍卖行报告,拍卖时有三名竞买人,另两人均未举牌,龙正公司一次举牌即以起拍价成交,但经协调无法找到该二人,书面通知后拍卖行未能提供其竞买资料,也未按规定向工商部门备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另外两人参加了竞买。据此认定拍卖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裁定拍卖无效,撤销确认转让的裁定。买受人与拍卖行异议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裁定驳回复议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不同,人民法院有权对拍卖程序及拍卖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即使拍卖已经成交,人民法院发现其所委托的拍卖行为违法,仍可以依法对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导致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裁定该拍卖无效。买受人在拍卖过程中与拍卖机构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应从拍卖过程、拍卖结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如果买受人与拍卖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拍卖过程没有进行充分竞价,而买受人和拍卖机构明知标的物评估价和成交价明显过低,仍以该低价成交,损害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本案中,在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因股东亲属关系而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竞价,否则可以推定存在串通;竞价充分的举证责任应由拍卖行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买受人承担。鉴于本案系直接以评估价百分之七十的保留价成交,评估价是否合理对拍卖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有直接影响;而本案拍卖价款仅二千四百一十二万元,对于没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毫无利益可言,明显属于无益拍卖,拍卖行负责接受相关权利申报且与买受人存在关联关系,对上述问题应属明知。故认定构成恶意串通,原裁定并无不当。
三、赵律师点评
司法拍卖不是一般的委托拍卖
判决开头就把性质说清了:法院委托的拍卖是司法强制拍卖,法院对程序和结果都有审查权。这一点和普通委托拍卖差别很大——普通委托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想反悔只能打合同官司;司法拍卖成交后,法院发现自己委托的拍卖违法,可以直接裁定无效、撤销过户裁定。买受人不能拿「已经成交、已经过户、我已经投钱续建」当挡箭牌。
三个要件,构成恶意串通的认定公式
裁判要点给了三条可操作的标准:一是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二是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或者虽有参与但未充分竞价;三是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却仍以该价格成交。三条凑齐,就可以「视为」恶意串通。注意用词是「视为」,不是「认定为」——这是推定,允许反证推翻,但举证责任在拍卖行和买受人身上,不在债权人。
举证责任为什么倒过来
正常情况下,主张恶意串通的一方要举证。本案把举证责任压给了拍卖行和买受人,理由是:关联关系一旦成立,竞价过程是否真实就只有他们说得清——竞买人名单、保证金流水、举牌记录、成交确认书,全在拍卖行手里。让他们证明「真的有人来竞价、真的竞价了」,比让债权人证明「没有别人竞价」现实得多。所以代理这类案件,第一步是查关联关系(股东、亲属、任职、资金往来),关联关系一旦落地,举证压力就转移了。
买受人的风险与救济
本案买受人已经过户、已经续建、已经更名,仍然被撤销。这对参与司法拍卖的投资者是明确的警示:捡漏之前先看三件事——评估报告与市场价是否严重背离、拍卖公告期与看样时间是否充足、同一标的此前是否有过高价评估记录。如果拍卖被撤销,买受人可以就拍卖款返还、添附投入向拍卖行主张赔偿,但物权上的取得保不住。至于债权人,发现低价成交且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
一次举牌、一个亲属、一个低到离谱的评估价——三样凑齐,拍卖就站不住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广州白云荔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荔发公司)与广州广丰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广州银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广州金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非法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1997年5月20日作出(1996)粤法经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令广丰公司、银丰公司共同清偿荔发公司借款160647776.07元及利息,金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高院在执行前述判决过程中,于1998年2月11日裁定查封了广丰公司名下的广丰大厦未售出部分,面积18851.86㎡。次日,委托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茂拍卖行)进行拍卖。同年6月,该院委托的广东粤财房地产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广丰大厦该部分物业在1998年6月12日的拍卖价格为102493594元。后该案因故暂停处置。
2001年初,广东高院重新启动处置程序,于同年4月4日委托景茂拍卖行对广丰大厦整栋进行拍卖。同年11月初,广东高院在报纸上刊登拟拍卖整栋广丰大厦的公告,要求涉及广丰大厦的所有权利人或购房业主,于2001年11月30日前向景茂拍卖行申报权利和登记,待广东高院处理。根据公告要求,向景茂拍卖行申报的权利有申请交付广丰大厦预售房屋、回迁房屋和申请返还购房款、工程款、银行借款等,金额高达15亿多元,其中,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逾2亿元。
2003年8月26日,广东高院委托广东财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即原广东粤财房地产评估所)对广丰大厦整栋进行评估。同年9月10日,该所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整栋广丰大厦(用地面积3009㎡,建筑面积34840㎡)市值为3445万元,建议拍卖保留价为市值的70%即2412万元。同年10月17日,景茂拍卖行以2412万元将广丰大厦整栋拍卖给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正公司)。广东高院于同年10月28日作出(1997)粤高法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确认将广丰大厦整栋以2412万元转给龙正公司所有。2004年1月5日,该院向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广丰大厦整栋产权过户给买受人龙正公司,并声明原广丰大厦的所有权利人,包括购房人、受让人、抵押权人、被拆迁人或拆迁户等的权益,由该院依法处理。
龙正公司取得广丰大厦后,在原主体框架结构基础上继续投入资金进行续建,续建完成后更名为“时代国际大厦”。
2011年6月2日,广东高院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该案复查后,作出(1997)粤高法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认定景茂拍卖行和买受人龙正公司的股东系亲属,存在关联关系。广丰大厦两次评估价格差额巨大,第一次评估了广丰大厦约一半面积的房产,第二次评估了该大厦整栋房产,但第二次评估价格仅为第一次评估价格的35%,即使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其价格变化也明显不正常。根据景茂拍卖行报告,拍卖时有三个竞买人参加竞买,另外两个竞买人均未举牌竞价,龙正公司因而一次举牌即以起拍价2412万元竞买成功。但经该院协调有关司法机关无法找到该二人,后书面通知景茂拍卖行提供该二人的竞买资料,景茂拍卖行未能按要求提供;
景茂拍卖行也未按照《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另外两个竞买人参加了竞买。
综上,可以认定拍卖人景茂拍卖行和竞买人龙正公司在拍卖广丰大厦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广丰大厦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了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拍卖无效,撤销该院2003年10月28日作出的(1997)粤高法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对此,买受人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分别向广东高院提出异议。
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主要复议理由为:对广丰大厦前后两次评估的价值相差巨大的原因存在合理性,评估结果与拍卖行和买受人无关;拍卖保留价也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决定的,拍卖成交价是当时市场客观因素造成的;景茂拍卖行不能提供另外两名竞买人的资料,不违反《拍卖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拍卖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的规定;拍卖广丰大厦的拍卖过程公开、合法,拍卖前曾四次在报纸上刊出拍卖公告,法律没有禁止拍卖行股东亲属的公司参与竞买。故不存在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广东高院推定竞买人与拍卖行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是错误的。广东高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粤高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维持(1997)粤高法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意见,驳回异议。裁定送达后,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执复字第6号执行裁定:驳回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的复议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不同,人民法院有权对拍卖程序及拍卖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即使拍卖已经成交,人民法院发现其所委托的拍卖行为违法,仍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对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导致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裁定该拍卖无效。
买受人在拍卖过程中与拍卖机构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应从拍卖过程、拍卖结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如果买受人与拍卖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拍卖过程没有进行充分竞价,而买受人和拍卖机构明知标的物评估价和成交价明显过低,仍以该低价成交,损害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本案中,在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因股东的亲属关系而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推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该竞价充分的举证责任应由景茂拍卖行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买受人承担。2003年拍卖结束后,景茂拍卖行给广东高院的拍卖报告中指出,还有另外两个自然人参加竞买,现场没有举牌竞价,拍卖中仅一次叫价即以保留价成交,并无竞价。而买受人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不能提供其他两个竞买人的情况。经审核,其复议中提供的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中,并无另外两个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资料。拍卖资料经过了保存期,不是其不能提供竞买人情况的理由。据此,不能认定有其他竞买人参加了竞买,可以认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鉴于本案拍卖系直接以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的70%之保留价成交的,故评估价是否合理对于拍卖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有直接关系。之前对一半房产的评估价已达一亿多元,但是本次对全部房产的评估价格却只有原来一半房产评估价格的35%。拍卖行明知价格过低,却通过亲属来购买房产,未经多轮竞价,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利益。拍卖整个楼的价格与评估部分房产时的价格相差悬殊,拍卖行和买受人的解释不能让人信服,可以认定两者间存在恶意串通。同时,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有申请交付广丰大厦预售房屋、回迁房屋和申请返还购房款、工程款、银行借款等,总额达15亿多元,仅购房人登记所交购房款即超过2亿元。而本案拍卖价款仅为2412万元,对于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本案申请执行人毫无利益可言,明显属于无益拍卖。鉴于景茂拍卖行负责接受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的申报工作,且买受人与其存在关联关系,可认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对上述问题也应属明知。
因此,对于此案拍卖导致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人的权益受侵害,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之间构成恶意串通。
综上,广东高院认定拍卖人景茂拍卖行和买受人龙正公司在拍卖广丰大厦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广丰大厦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了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正确的。故(1997)粤高法执字第7-1号及(2011)粤高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景茂拍卖行与龙正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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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2)执复字第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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