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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李飞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二审 · 2011-05-03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因恋爱纠纷,他破门进去,用铁锤反复砸两个人的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还拿走三个人的手机防止报警。

论罪该判死刑立即执行,但他母亲得知下落后主动报案,配合公安在亲戚家把他抓住;他顺从归案、如实供述,母亲代为赔偿四万元。

手段残忍、系累犯、被害人家属不谅解——判死缓,同时限制减刑。指导案例12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刑满释放。二〇〇八年四月,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二十六岁)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八月二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八月二十四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飞的工作单位为其建立重点人档案,单位得知其曾因犯罪被判刑,以此为由停止其工作,李飞认为此事与徐某某有关。同年九月十二日二十一时许,李飞拨打徐某某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十六岁)接听并告知徐某某已外出;后李飞多次拨打均未接通。当日二十三时许,李飞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手机并在电话中与其吵骂,随后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店内的卧室,持室内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头部,击打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稍后又持铁锤再次击打二人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为防止在场学徒工报警,李飞将三人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同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时许,李飞到其姑母家中,委托姑母转告其母梁某某送钱;梁某某得知后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晚协助公安机关将来姑母家取钱的李飞抓获。审理期间,梁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四万元。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飞死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并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改判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李飞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杀人后的行踪时,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李飞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审理期间其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李飞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情节较轻。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对李飞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又系累犯,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故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三、赵律师点评

母亲报案抓儿子,算不算「大义灭亲」的从宽情节

本案最硬的一点:把被告人交给警察的,是他母亲。裁判理由把这个行为拆成三件事——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行踪;积极配合抓捕;被告人在抓捕时没有反抗、顺从归案。合起来看,它既是家属的补救,也让抓捕过程没有演变成对抗,节省了侦查成本、降低了社会风险。这类情节在死刑案件里分量不轻,但要注意它不是「自首」:自首是被告人自己投案,这里是亲属协助抓捕,属于酌定情节,不能直接套用自首的法定从宽幅度。

为什么是死缓加限制减刑,而不是死缓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意味着: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实际服刑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实际服刑不能少于二十年。本案手段残忍、系累犯、被害人家属不谅解,这三点挡住了「不限制减刑」的可能;而母亲协助抓捕、如实供述、代为赔偿,又挡住了「立即执行」。两根绳子往相反方向拉,结果就是死缓加限制减刑。

赔偿与谅解,不是一回事

本案赔了四万元,被害人家属并没有谅解。裁判理由把两者分开写:赔偿是「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谅解是「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这提示两件事:一是赔偿可以从宽,但不必然带来谅解,也不必然改变死刑适用;二是赔偿要真金白银到位,本案是母亲代为赔偿,属于家属代为履行,法院明确把它列为从宽考量。代理被害方时,是否出具谅解书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不必因为对方赔了钱就有压力;代理被告方时,不要以为赔钱就等于买命,重点要放在能证明「可不立即执行」的具体情节上。

民间矛盾引发的命案,这条线在哪

裁判要点开头一句是「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长期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死刑适用上要区别对待。本案的恋爱纠纷、工作被停引发的迁怒,属于典型的民间矛盾。但这条从宽线不是自动挡:手段特别残忍(反复击打头部、对未成年被害人下手)、针对无辜第三人、案后抛尸灭迹、累犯,任何一项都足以抵消。想做从宽辩护,要同时准备「矛盾性质」和「事后补救」两组证据,缺一组都很难撬动。

带他去见警察的是他母亲,判他死缓的是那三处抵不过的残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李飞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6岁)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二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飞的工作单位给李飞建立重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李飞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李飞的工作。李飞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飞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李飞打来的电话,并告知李飞,徐某某已外出。后李飞又多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许,李飞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吵骂。后李飞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稍后,李飞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为防止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学徒工佟某报警,李飞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同月23日22时许,李飞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委托其姑母转告其母亲梁某某送钱。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晚协助公安机关将来姑母家取钱的李飞抓获。

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飞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被告人母亲协助抓捕被告人的情况,以(2010)刑五复66820039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李飞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李飞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杀人后的行踪时,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李飞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并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李飞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对李飞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又系累犯,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案号:(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2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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